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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使用GNSS導航更新的飛機。若使用GNSS信號輸入,必須在起飛滑跑前收到信號。 - 15 -
注:使用TSO-C129/C129a設備的飛機,飛行計劃中必須輸入起飛機場以獲得相應的導航系統監視和靈敏度。使用TSO-C145a/C146a設備的飛機,如果離場始于一個跑道航路點,則不需要為了獲得相應的監視和靈敏度而在飛行計劃中包含起飛機場。
9.4 RNAV STAR的特殊要求
9.4.1 在進場之前,飛行機組應核實已導入正確的進場航線。可采用將航圖與地圖顯示(如適用)及MCDU相比對的方式檢查當前的有效飛行計劃,包括確認航路點順序、航跡角和距離的合理性、高度或速度限制,如可行,還應確定哪些是飛越航路點,那些是旁切航路點。如果導航更新要求排除某個導航設施,則應檢查確認。如果對導航數據庫中航路的有效性存在疑問,則不應使用此航路。
注:作為最低標準,進場檢查可以簡單地通過符合本款要求的地圖顯示檢查來完成。
9.4.2 駕駛員在RNAV1 STAR必須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的導航地圖顯示)、飛行指引儀和(或)自動駕駛儀的水平導航模式。允許滿刻度航道偏離指示器(CDI)偏差值為±1NM。
9.4.3 禁止飛行機組向RNAV系統人工輸入一個新建的航路點,否則將會使整個進場航線無效。
9.4.4 如果需要應急回到傳統程序,機組應做好必要的準備。
9.4.5 終端區的程序修改可以采取雷達航向或“直飛”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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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包括插入從數據庫中導出的機動航路點,駕駛員必須能夠及時做出反應。不允許駕駛員使用數據庫以外的臨時航路點、人工輸入定位點或修改數據庫中的程序。
9.4.6 駕駛員必須核實飛機導航系統運行正常,已導入的進場程序和跑道(包括適用的航路過渡)信息都是正確的。
9.4.7 必須遵守公布的高度和速度限制。
9.5 應急程序
駕駛員必須將遇到的任何RNAV能力丟失的情況及時通知ATC,同時報告擬采取的措施。如果不能滿足RNAV運行要求,駕駛員必須盡快通知ATC。
一旦出現通信失效,機組應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序繼續執行RNAV程序。
10. 訓練要求
10.1 駕駛員訓練大綱應提供充分的機載RNAV系統的訓練(例如使用模擬機、訓練器、飛機)。訓練大綱中應涵蓋以下科目:
a.本通告的信息。
b.飛行計劃中機載導航設備后綴的含義和使用。
c.航圖描述以及文字說明中所包含的程序特征:
i)航路點類型的描述(飛越和旁切)、航徑終止編碼(附件3中所規定的或營運人使用的其他類型)以及相關的飛行航徑。
ii)RNAV運行所要求的導航設備(例如DME/DME/IRU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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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GNSS)。
d.RNAV機載設備的特定信息:
i) 自動化級別、模式信號牌、改變、提示和告警、輸入輸出、轉換、降級。
ii) 與其他機載系統的功能關系。
iii) 各個飛行階段的監視程序(如監視PROG或LEGS頁面)。
iv) RNAV系統使用導航傳感器的類型(如DME、IRU、GNSS)和相關系統的優先等級/權重/邏輯。
v) 不同速度和高度下的轉彎提前量。
vi) 信息顯示和符號的判讀。
vii)航段不連續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機組程序。
e.RNAV設備操作程序,如適用,應包括:
i) 確認導航數據的有效性。
ii) 確認RNAV系統自檢成功。
iii) RNAV系統定位初始化。
iv)導出并執行DP或STAR。
v)遵守DP或STAR的速度或高度限制。
vi)更改與DP或STAR相關的跑道。
vii)確認航路點和編排飛行計劃。
viii)完成人工或自動的跑道更新。
ix)直飛至一個航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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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按航向/航跡飛至某一航路點。
xi)切入航道或航跡。
xii)雷達引導脫離或重新加入程序。
xiii)確定航跡的橫向誤差。
xiv)插入和清除航路不連續。
xv)消除和重新選擇導航傳感器輸入。
xvi) 如需要,確認排除指定導航設施或某種類型的導航設施。
xvii)插入或取消水平偏移。
xviii)更改到達機場以及備降機場。
xix)插入和刪除等待航線。
f.營運人推薦的各飛行階段的自動化級別,以及為使橫向航跡誤差最小化以保持在程序和航路中心線而采取的措施。
g.RNAV失效的應急程序。
h.相關無線電陸空通話用語。
10.2 如適用,簽派員訓練大綱中應涵蓋10.1款中a、b、c和g項的內容。
11. 運行批準
11.1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部分:
a. 飛機適航資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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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人應按照8.4款的要求向局方提供適航資格文件,證明飛機安裝了滿足RNAV1和RNAV2要求的RNAV系統。
當前符合標準的設備清單可以參閱FAA的網址:
http://www.faa.gov/about/office_org/headquarters_offices/avs/offices/afs/afs400/afs470/policy_guidance/
營運人和駕駛員可以根據此清單向局方證實設備具有所要求的性能,也可從飛機或電子設備制造商處獲得設備的相關性能信息。
b.訓練文件
i)91部J章營運人、121部和135部營運人應根據本通告第10節的要求制定訓練大綱,包括訓練措施、程序以及訓練項目(例如,機組、簽派員的初始訓練,升級訓練以及復訓等)。
注:如果第10節中的RNAV訓練已經成為整個訓練大綱的一部分,則不要求建立單獨的訓練大綱或課程。但在運行申請時應指出訓練大綱涵蓋了該節所要求的哪些方面。
ii)91部其他營運人應保證駕駛員完成第10節規定的訓練內容。
c.運行手冊和檢查單
營運人的運行手冊和檢查單必須包含本通告第9節中所列的有關信息或指導。相應的運行手冊應包括導航操作指導和規定的應急程序。
d. 維修要求
i)營運人應修訂最低設備清單(MEL),與RNAV運行有關的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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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訂必須經過批準。
ii)91部J章營運人、121部和135部營運人應具有經批準的、符合RNAV運行要求的維修大綱。
e.對導航數據庫的控制
i)導航數據庫應從符合《航空數據處理標準》(RTCA DO-200A或EUROCAE文件ED76)要求的供應商處獲得,并應與設備的功能相匹配。導航數據庫的供應商應持有滿足FAA AC 20-153標準的FAA接受函(LOA)或滿足EASA IR 21中G章標準的EASA LOA。此LOA證明供應商的數據滿足RTCA DO-200A或EUROCAE文件ED76所規定的數據質量、完好性和質量管理規范。營運人應將此LOA遞交局方審查。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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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和RNAV2的運行指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