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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和RNAV2的運行指南
1. 目的
本咨詢通告為航空器營運人實施基于RNAV1和RNAV2的航路、儀表離場程序和標準進場程序的運行提供了指南。本通告介紹了RNAV1和RNAV2的實施背景,提供了適航和運行標準,明確了獲得運行批準的方法。該指南并不是唯一的方法,營運人也可采用中國民航局認為可接受的其他方法。
2. 適用范圍
本通告適用于CCAR91、121、135部的營運人。
3.撤銷
本咨詢通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同時撤銷2004年1月5日發布的《在終端區實施區域導航的適航和運行批準》(AC-121FS-13)。
4. 定義
a. 基于性能的導航(PBN)。PBN規定了航空器在指定空域內或者沿ATS航路、儀表程序飛行的系統性能,包括導航的精度、完整性、可用性和所需功能。
b. 區域導航(RNAV)。RNAV是一種導航方式,它可以使航空器在導航信號覆蓋范圍之內,或在機載導航設備的能力限制之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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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組合,沿任意期望的航徑飛行。RNAV要求在95%的飛行時間內必須滿足規定的精度。
c. 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GNSS是衛星導航的通用術語,在世界范圍提供定位和授時服務,由一個或多個衛星星座、機載接收機以及系統完好性監視等組成,包括美國的GPS、歐洲的Galileo、俄羅斯的Glonass以及星基增強系統(SBAS)和地基增強系統(GBAS)等。
d.機載增強系統(ABAS)。ABAS是一種使用機載信息對來自GNSS系統的信息進行增強和(或)整合的系統。
e. 接收機自主完好性監視功能(RAIM)。RAIM是ABAS最常用的一種方式,它使用GPS信號或利用氣壓高度輔助來確定GPS導航信號的完好性。這種技術是通過檢驗冗余偽距測量的一致性來實現的。接收機/處理器要執行RAIM功能,除了定位所需的衛星外,還至少需要接收到另外一顆具有合適幾何構型的衛星信號。
f.DME/DME(D/D)RNAV。 通過至少兩個DME臺來確定航空器位置的區域導航。
g.DME/DME/ IRU(D/D/I)RNAV。使用至少兩個DME臺進行定位,在DME信號覆蓋的空隙區域,使用的慣性基準組件(IRU)能夠提供足夠定位信息的區域導航。
h.關鍵DME。如果某個DME不可用時,將導致DME/DME不能提供滿足航路或程序要求的導航服務,則該DME臺被稱作關鍵DME。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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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終端區RNAV儀表離場程序和標準進場程序只能使用兩個DME,則這兩個DME臺均為關鍵DME。這里假定飛機的RNAV系統滿足本通告附件1中規定的DME/DME系統最低標準,或本通告附件2中規定的DME/DME/IRU系統最低標準。
i.RNAV航路。基于RNAV飛行方法劃設的航路。
j.RNAV程序。RNAV儀表離場程序或RNAV標準終端區進場程序。
i)儀表離場程序(DP)。儀表離場程序是公布的IFR程序,提供自終端區至航路的超障保護。
ii)標準進場程序(STAR)。標準終端區進場是公布的IFR空中交通管制進場程序,提供從航路至終端區的轉換。
k.飛行技術誤差(FTE)。飛機控制的精度,根據飛機指示位置與規定的或期望的位置之間的差異來確定。FTE不包括操作失誤所引起的誤差。
l.位置估計誤差(PEE)。估計位置相對于實際位置的偏差值。
m.總系統誤差。實際位置相對于期望位置的偏差。總系統誤差等于航跡定義誤差、FTE、PEE的矢量和。
5. 參考資料
a. ICAO《基于性能的導航(PBN)手冊》
b. FAA AC90-100A《美國終端區和航路區域導航運行》
c.JAA TGL-10R1《在歐洲指定空域進行精密區域導航(P-RNAV)運行的適航和運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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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背景
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整合各國和地區RNAV和RNP運行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PBN的概念和標準,作為飛行運行和導航技術發展的基本指導準則。PBN將RNAV和RNP等一系列不同的導航技術應用歸納到一起,涵蓋了從航路到進近著陸的所有飛行階段。其目的是為了充分利用現代航空器機載設備和導航系統,提供全球一致的適航要求和運行批準標準。RNAV1和RNAV2是ICAO PBN導航技術應用的一種,一般用于有雷達監視和直接陸空通信聯系的航路和終端區飛行。RNAV1和RNAV2對航空器的適航要求是相同的,對運行要求有所區別。
7.RNAV1和RNAV2運行的前提條件
7.1 RNAV航路規劃和進離場程序制定
a.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和民航局有關飛行程序設計的規范及標準。
b.超障評估是基于相關系統的性能,考慮了本通告中所規定的RNAV系統的功能、性能及其安全水平,特別是第8節中有關機載設備要求的性能和使用限制。如果允許選擇不同的導航設施,超障評估要以準確度最差的導航設施為基礎。
c.必須公布每個航段的最低可用高度,保證傳統的垂直導航方法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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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駕駛員可以使用經批準的氣壓式垂直導航(Baro-VNAV)系統。營運人應通過參考氣壓高度表來確保符合所有公布的高度限制。
d.所有RNAV程序或航路所需的導航標準(RNAV1或RNAV2)應在適當的航圖中明確地標注。但是,DP和STAR必須要求RNAV1。
e.所有航路或程序以及導航設施的坐標數據必須基于WGS-84坐標系統,數值公布應滿足ICAO附件15的要求。
f.所有航路和程序都應適合于滿足本通告DME/DME、DME/DME/IRU和(或)GPS/GNSS設備要求的飛機的運行。
7.2 導航設施和空管保障
a.用于支持RNAV航路或程序的DME臺已通過局方的評估和驗證,滿足適用的ICAO標準。其中包括通過飛行校驗分析確認DME信號的覆蓋情況。在所有能接收到DME信號的位置,DME都應滿足空間信號精度要求。如存在關鍵DME,應在航圖中明確公布。
b.基于IRU的RNAV運行,某些飛機系統在轉為使用慣性導航前可能臨時使用基于VOR/DME的導航。當VOR在距離航空器40NM以內,且當前不具備足夠的DME/DME導航設施,飛行程序制定部門或航路規劃部門應評估VOR徑向線精度的影響,以判定是否影響飛機定位精度。
c.供程序使用的可用導航設施應在相應航圖中明確標注(例如GNSS或DME/DME/IRU)。
d.導航設施管理部門應監控并保持所需的導航設施工作正常,及時公布失效警告信息(NOTAM)。如果航行資料中注明的對于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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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AV運行起關鍵作用的導航設施不可用,應及時發布該RNAV程序不可用的NOT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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