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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營運人必須將導致程序無效的缺陷通報給數據庫供應商,且必須通知機組禁止使用受影響的程序。航空器營運人應考慮對現行導航數據庫進行周期性檢查以保證滿足當前的質量體系要求。
11.2 批準方式
對于CCAR91部營運人,局方以授權信(LOA)的形式給予批準。對于CCAR 121部和135部營運人,局方以運行規范的形式給予批準。
12. 運行監督
營運人應建立導航誤差的報告和分析程序,用以確定有關改正措施。重復發生的導航誤差可能與特定的導航環節有關,需進行排查,消除產生誤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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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差源的性質決定了采取措施的方式,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修改訓練大綱、補充訓練、限制系統的應用或對導航系統軟件進行修改等。
根據誤差的性質及其嚴重性,有可能導致臨時撤銷對相應導航設備的運行批準,直至檢查出導致誤差的原因并在解決后才能重新恢復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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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DME/DME RNAV系統的最低(基準)性能標準
1.目的
對DME地面導航臺的要求與機載DME/DME RNAV系統性能相關,所以應確定機載RNAV系統性能的最低標準。本附件定義了實施RNAV1和RNAV2航路以及RNAV1 DP和STAR的DME/DME RNAV系統的最低(基準)性能和功能。飛行程序制定部門和航線劃設部門應根據此最低標準來評估所有進、離場航線和航路飛行的DME/DME覆蓋范圍、信號質量及可用性。本標準可用于新設備的適航批準,制造商也可根據此標準使現有設備獲得資格。
2.DME/DME RNAV系統的最低要求
a.DME臺的調諧和更新位置。
DME/DME RNAV系統必須:
i)調諧DME導航臺后,30秒內完成位置更新;
ii)自動調諧多個DME臺;
iii)提供持續的DME/DME位置更新。只要在過去30秒內具有可用的第三個DME臺或另外一對DME臺,當RNAV系統在DME臺或對之間轉換時,不能有DME/DME定位的中斷。
b.使用國家AIP中的設施
i)DME/DME RNAV系統必須使用國家AIP中規定的DME設施。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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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國家AIP中規定的不適合RNAV1和RNAV2運行的設施,或者與ILS、MLS相關的已調整距離的DME臺;
ii)當RNAV航路或程序處于對定位解算有不利影響的DME臺信號范圍內時,應從導航數據庫中排除該DME臺。
iii)使用可以執行合理性檢查的RNAV系統,從所有接收到的DME信號中檢測到錯誤,并在適當前提下,從定位設施中排除相應的DME臺(例如,在DME臺空間信號重疊時,排除共用頻段的DME臺)。
c.DME臺相對角。當需要獲得一個DME/DME位置時,DME/DME RNAV系統必須采用的夾角范圍為30°至150°。
d.RNAV系統對DME的使用。RNAV系統可使用任何可接收到的DME臺而不用考慮其位置。在需要DME/DME定位時,作為最低標準,RNAV系統必須使用有效的終端區(低高度)和(或)在航路(高高度)DME臺,并處在DME臺周圍的下列位置:
i) 距DME臺大于或等于3NM,且
ii) 從DME臺位置看,仰角低于40°,距離160NM以內。
注:允許在DME臺指定工作范圍(DOC)附近使用其品質因數,但要確認該品質因數在數據庫中已有編碼,這樣飛機就可以在DOC內使用該DME臺。不要求使用與ILS或MLS相關的DME臺。
iii)有效的DME臺應廣播準確的DME臺標識信號,滿足最低場強要求,按照同頻道、相近頻道的要求,保護不受其他DME信號的干擾。 - 24 -
e.對VOR、NDB、LOC、IRU或AHRS的使用無要求。DME/DME RNAV系統正常運行對VOR(甚高頻全向信標)、LOC(航向信標)、NDB(無方向信標臺)、IRU(慣性基準組件)或AHRS(姿態航向參考系統)沒有要求。
f.位置估計誤差。當最少使用兩個滿足d款要求的DME臺,而其他有效DME臺不滿足標準時,95%位置估計誤差必須等于或優于下述結果:
式中σsis=0.05NM
σair 為{(0.085NM,(距離的0.125%)}取最大值
α=夾角(30°至150°)
注:所有使用滿足TSO-C66c精度要求的DME傳感器,兩個DME臺交角限制在30°至150°的導航系統都滿足該性能要求。若RNAV系統所用DME臺超出上述工作范圍,則DME空間信號誤差假定為0.1NM(95%)。
g.防止來自同頻道DME臺的錯誤定位。RNAV系統必須確保同頻道DME臺不會引發錯誤的定位。通過在初始調諧DME臺時結合VOR合理性檢查或排除視距內同頻道DME可滿足這一要求。
注:在視距內有同頻道DME臺時,不能使用該DME。
h.防止VOR信號誤差。RNAV系統必須確保VOR信號誤差對RNA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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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精度的影響不超過1.75NM,對RNAV1定位精度的影響不超過0.87NM。當DME/DME可用時,不使用VOR信號,或通過DME/DME評價和(或)監視VOR信號以確保沒有產生誤差過大的定位結果(如通過合理性檢查),可以實現上述要求。
i.確保RNAV系統使用工作的DME臺。NOTAM所列不可用的DME臺(例如處于測試或維修狀態)仍舊可能應答飛機的詢問,因此禁止使用不工作的DME臺。RNAV系統可通過檢查識別碼或抑制已識別出的不工作的DME臺來排除這些DME臺。
j.運行保障措施。為使得導航設備滿足本AC的要求而采用的運行保障措施不應要求在飛行關鍵階段采取行動,例如駕駛員監視RNAV系統導航更新傳感器,或在執行程序之前占用大量時間編程或排除DME臺。
注1:對于排除一個NOTAM所列出的不工作DME或者編程(調諧)一個航路或程序定義的“關鍵” DME的運行保證措施,如果不要求駕駛員在飛行的關鍵階段進行,則是可接受的。要求編程(調諧)并不意味著駕駛員應人工輸入不在導航數據庫中的DME臺。但是允許對于特定的航線或程序,RNAV系統調諧關鍵DME。
注2:關鍵飛行階段,通常是指從進近程序中的最后進近定位點一直到整個復飛程序,或在離場時從機場標高到之上2500英尺。
3.合理性檢查
許多RNAV系統可進行合理性檢查以確認DME測量的有效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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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檢查對于甄別數據庫錯誤或捕獲錯誤(例如共用頻道的導航臺)有顯著作用。這種檢查大體分為兩類:
一類用于RNAV系統探測到新的DME時,在應用該DME前,將飛機位置與飛機相對DME的距離進行比較;
另一類為FMS持續定位時,使用冗余的信息(如額外的DME信號或IRU數據)。
a.總體要求。合理性檢查用于防止因同頻道干擾、多路徑干擾和直接信號遮蔽,而導致定位錯誤。RNAV系統應進行檢查,防止使用視距內的同頻道導航臺、仰角過高的導航臺和構型較差的導航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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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和RNAV2的運行指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