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通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
編 號:AC-91-11
頒發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要求
2008 年11 月10 日 -1-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
編 號:AC-91-11
頒發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咨詢通告
批 準 人:
標題: 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要求
1. 依據和目的:
本咨詢通告依據CCAR-91 部第91.303 條、CCAR-121 部第
121.363 條、CCAR-135 部第135.413 條、CCAR-21 部第21.50 和
21.120 條、CCAR-23 部第23.1529 條和附錄G、CCAR-25 部第25.1529
條和附錄H、CCAR-27 部第27.1529 條和附錄A、CCAR-29 部第
29.1529 條和附錄A 制定,目的是對航空器的制造廠家、設計更改
批準持有人如何編制和獲得局方認可持續適航文件(ICA)提出具
體要求和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按照CCAR-23、25、27、29 部審定航空器的
制造廠家,同樣也適用于對上述航空器進行設計更改批準的持有
人。
對于進口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一般采取根據相關的雙邊協
議接受其本國民航當局批準或者認可的方式,但如果沒有相關的雙
邊協議,則適用本咨詢通告。
3. 撤銷:
(備用)
4.說明:
無論航空器的初始設計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
正確地使用和維修是保持其固有設計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礎,而正確
地使用和維修則需要通過航空器制造廠家制定準確詳盡、便于使用
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要求 AC-91-11
2008 年11 月10 日 -2-
的持續適航文件來保證。
就持續適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當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
用人都有著足夠的認識。因此CCAR23 部§23.1529 條、CCAR25 部
§25.1529、CCAR27 部§27.1529 條、CCAR29 部§29.1529 條都明
確規定:盡管持續適航文件完成之前可以對航空器頒發型號合格
證,但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頒發標準適航證前,須經民航當局完成
對其持續適航文件的評估和認可。對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評估和
認可是適航審定部門和飛行標準司航空器評審(AEG)部門的共同
職責。
持續適航文件在國際上各民航當局的理解不盡相同,大多數民
航當局僅理解為航空器的維修文件,但有關的運行程序文件對保持
航空器的適航性同樣重要。因此,一些國際組織的概念中把運行程
序文件也列入持續適航文件的范圍。本文件中提到的持續適航文件
除維修文件外,還包括運行程序。
本文件全面規范了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的要求,既作為民航當
局評估的標準,也可作為指導航空器制造廠家和設計更改批準持有
人編制持續適航文件的指南。
特別說明的是,航空器上所安裝的發動機、螺旋槳和單獨審定
部件(如按TSOA 或者PMA 批準)本身維修有關持續適航文件的內
容,將結合發動機、螺旋槳和單獨審定部件的審定另外要求。本文
件中發動機、螺旋槳和單獨審定部件有關的持續適航文件僅涉及與
航空器關聯部分內容的要求。
5.對航空器制造廠家的基本要求
5.1 航空器制造廠家在所申請型號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頒發
標準適航證之前,持續適航文件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或認可。
5.2 航空器制造廠家在所申請型號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頒發
標準適航證時應當向航空器所有人或運行人提供持續適航文件。
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要求 AC-91-11
2008 年11 月10 日 -3-
5.3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是專用的,而非通用的,除某些特定任
務可以使用標準施工(或工藝)以外,航空器制造廠家不能依賴標
準施工或其他通用的指導來作為不同型號航空器唯一的使用、安裝
和維修說明。
注:同一型號航空器的不同構型可以使用通用的文件,但必須
在文件中具體注明和體現其構型差異的要求。
6.持續適航文件的范圍
6.1 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包括:
(1)航空器使用、維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續適航的限制、
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
(2)航空器所安裝的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與航空器接
口的信息。
(3)航空器機載設備和零部件的維修方法、程序和標準(可
以直接使用機載設備和零部件制造廠家編制的單獨手冊)。
6.2 對于某些運輸類飛機,還可能因設計特性、運行種類等特
別要求持續適航文件編制某些特殊內容(具體參見本文件第9 段)。
7. 持續適航文件的分類、格式和語言要求
7.1 按照實際的用途,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一般分為維修要
求、維修程序、運行程序、構型控制和培訓規范幾類。
7.2 持續適航文件中的每一類文件都可以以一本或多本手冊
的形式編制,但下述手冊或內容需要局方批準,并應當按照局方的
相應要求單獨編制:
(1)航空器飛行手冊(AFM);
(2)適航性限制項目(ALI,包括CDCCL);
(3)審定維修要求(CMR);
(4)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
(5)結構修理手冊(SRM);
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要求 AC-91-11
2008 年11 月10 日 -4-
(6)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
注:盡管有些ALI 和CMR 包括在MRBR 中,但MRBR 不能代替審
定過程中形成的ALI 和CMR 文件,僅意味著ALI 和CMR 不必單獨提
供給航空器所有人或運行人。
7.3 每個型號的航空器都應當有一個主手冊,來介紹并指導如
何使用持續適航文件所包括的手冊,并附有一個所有手冊的清單
(包括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和零部件制造廠家單獨編制的手
冊)。
7.4 每本手冊都應當有便于使用者查閱、修訂控制(包括臨時
修訂)和了解其修訂歷史的手冊控制部分,并且其正文部分的編排
和格式應當按照ATA2200 或等效標準來編寫。
7.5 持續適航文件包括的手冊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編寫,但
應當明確呈交局方評估的每本手冊所使用的語言(不同手冊可以使
用不同語言)。使用另一種語言編制同一手冊的準確性審核責任由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