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時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預防各類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以下簡稱飛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簡稱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以下簡稱飛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舉報事件(以下簡稱舉報事件)信息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與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飛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關的信息。
飛行事故的定義和等級分類,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國家標準 GB14648-93執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義和標準,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國家標準GB18432-2001執行。
飛行事故征候的定義、分類和標準,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2001-2004執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運行中發生航空器損壞、設施設備損壞、人員受傷或者是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但其程度未構成飛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國家、行業標準若被修訂、代替,以最新版本為準。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航空安全舉報事件是指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舉報的與航空安全有關的事件。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航空安全信息系統是指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和管理的計算機網絡系統。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事發相關單位是指航空器運營人及事發地的運行保障單位。
第七條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民航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行業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八條 民航總局負責組織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統,實現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
第九條 民航總局鼓勵航空安全自愿報告系統的建立,支持開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或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報告
第十一條 飛行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飛行事故發生后,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應當立即報告民航總局,同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在事故發生后 12小時內,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附錄一)。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后 24小時內將審核后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相關單位不能因為信息不全而推遲上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在上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后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由民航總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2個月內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事故調查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并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附錄二)。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 6個月內向民航總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應當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書面的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CCAR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