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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請人的故障/事故數據收集、調查和分析方法;
(7) 申請人有關零部件安裝、性能、使用和維護的全部資料及其的版次控制方法;
(8) 表明符合民航總局附加技術條件的信息;
(9) 審查組認為必要的其它有關信息。
6.5.2 對符合性證明的基本要求申請人應表明對認可審定基礎的符合性。
(1) 對于認可審定基礎中可被出口國審定要求覆蓋的部分,申請人通常可直接采用本國適航當局已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和資料來表明符合性,除非審查組因為中國的使用情況而規定了不同的符合性方法。
(2) 對于每一附加技術條件,申請人應建議相應的符合性方法,并通過認可審定符合性檢查單逐條記錄對這些要求的符合性情況。
6.5.3 資料提交申請人應向審查組提供下述適用的資料:
(1) 認可審定符合性檢查單;
(2) 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審定要求;
(3) 表明零部件符合附加技術條件的資料;
(4) 表明符合出口國適航當局審定要求的資料(如分析和計算報告,性能、環境和飛行試驗大綱及報告,軟件文檔,軟件的審定計劃、配置索引、測試規程和實施概要等);
(5) 零部件的技術規范、安裝、使用和維護資料;
(6) 該零部件的所有適航指令或等效文件;
(7) 民航總局批準的零部件設計的定義文件;
(8) 審查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6.5.4 確定認可審定基礎審查組確定認可審定基礎的基本步驟如下:
(1) 了解 6.5.1條中的有關內容(技術性介紹);
(2) 評估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審定要求以及偏離批準,偏離批準中不影響符合附加技術條件的部分是可接受的;
(3) 通過問題紀要并按 6.4節的原則逐條確定附加技術條件及其符合性方法,并按兩國適航當局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給出口國適航當局。同時,要求出口國適航當局代表民航總局確認對該認可審定基礎中附加技術條件的符合性,并提供正式的對該認可審定基礎的符合性聲明。
(4) 通過認可審定符合性檢查單記錄附加技術條件及其符合性方法。
6.5.5 對認可審查的基本要求
(1) 對符合性方法的評估:
(i) 對于認可審定基礎中可被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審定要求覆蓋的部分,審查組應重點了解和評估其中有關關鍵及重要結構或功能方面的符合性方法,如所采用的指導性和解釋性資料等;
(ii) 對每一附加技術條件,審查組應評審并確定其符合性方法,必要時在審查組、出口國適航當局和申請人共同討論后加以確定;
(2) 審查組應確定重要評審項目,詳細了解和評估它們的符合性過程和符合性結果。重要評審項目包括:與附加技術條件中各項要求相關的審查項目,零部件中關鍵及重要的結構和功能以及審查組確定的其它評估項目。
6.5.6 現場認可審查紀要
現場認可審查結束時,審查組應與申請人討論并簽署認可審查紀要,并按兩國適航當局約定的方式通報給出口國適航當局。該紀要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審查的時間、地點和目的;
(2) 人員名單;
(3) 項目說明;
(4) 認可審定符合性檢查單的狀態;
(5) 重要評審項目的完成情況;
(6) 申請人應提交資料的清單及收件人地址;
(7) 遺留項目記錄。
6.6
批準
6.6.1
審查組在收到出口國適航當局的符合性聲明并完成了全部認可審查活動后(包括收到 6.5.3條規定的全部資料、關閉所有遺留項目等),應在 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審查報告以及設計批準認可證的最終草案并提交到民航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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