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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民航總局向申請人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樣件見附件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則以信函方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對于尚未有中國意向用戶的型號認可證申請,民航總局還將根據人力資源情況和該項目的工作負荷決定是否受理。
3.3.2
申請人在收到受理申請通知書后,應完成該通知書中所規定的各項受理手續,并與民航總局商定進行實地審查的具體時間。
3.3.3
民航總局在確認申請人的受理手續完備后將成立項目審查組(簡稱審查組)。審查組應按兩國適航當局約定的方式,將實地審查的時間計劃及時通知出口國適航當局的指定部門。
3.4
型號認可審定基礎
3.4.1
進口產品的認可審定基礎應按以下適用原則確定:
(1) 進口產品原有審定基礎中的適用要求;
(2) 民航總局規定的附加技術條件。附加技術條件可包括:
(i) 在對比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現行有效的適航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后,基于兩國適航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條款解釋、使用情況、政策和指導性資料之間的差異所確定的附加要求;
(ii) 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審定基礎中未覆蓋的有關新穎和獨特設計特性的專用條件。這些新穎和獨特的設計特性包括新技術的應用、現有技術的獨特應用以及產品的非常規使用等;
(iii) 基于對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原有等效安全項目和豁免項目的評估所確定的附加要求;
(iv) 為保證產品在中國持續安全運行,基于截止型號認可申請之時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強制適航性措施(如適航指令)和相關使用經驗所確定的附加要求。
3.4.2
在確定認可審定基礎及其符合性方法時,還應考慮那些會影響
型號設計并在中國特定環境下持續安全運行所必需的運行要求,如中文標記標識和中國燃油規范等。
3.5
型號認可審定
本節規定了型號認可審定過程的要點和一般方法,審查組可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做必要的調整。
3.5.1
為確保實地審查的順利進行,在完成受理手續的同時,申請人應根據本程序 3.4節的要求對比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審定基礎與現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適用條款間的差異及對差異條款的符合性情況。
3.5.2
熟悉性介紹
為了充分了解認可審查項目,審查組可要求申請人安排熟悉性介紹,必要時進行熟悉性試飛。熟悉性介紹內容一般包括:
(1) 截止認可審定時產品的設計和設計更改及其新穎獨特的設計特性;
(2) 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審定基礎,包括專用條件、等效安全項目、豁免項目等相關問題紀要;
(3) 相關的使用經驗、預防故障 /事故發生的糾正措施和強制適航性措施(如適航指令)等;
(4) 出口國適航當局審定基礎的符合性檢查單的概況;
(5) 關于 3.5.1條的對比結果以及對差異條款(和要求)符合性的評估結果;
(6) 審查組和/或申請人認為必要的其它有關情況和資料。
3.5.3
詳細技術性介紹
為了使審查組了解產品對出口國適航當局審定基礎的符合性并確定附加技術要求,申請人按審查組的要求進行詳細技術性介紹并提供相應資料,內容包括產品和各系統的詳細設計情況,對出口國適航當局審定基礎的符合性的詳細說明,以及對差異條款符合性評估結果的詳細說明。
3.5.4
審查組與申請人討論并確定認可審定基礎。
3.5.5
符合性驗證的基本要求
申請人應按照經審查組認可的符合性方法來表明其產品對認可審定基礎各條要求的符合性,并記錄在認可審定符合性檢查單中。
(1) 對于認可審定基礎中可被出口國適航當局審定基礎覆蓋的部分,當審查組無異議時,申請人可直接采用出口國適航當局已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和驗證結果來表明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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