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 (民航總局令第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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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
《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
四條,決定對《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CCAR-33)作如下修訂:
一、規章名稱“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修改為“航空發動機適
航規定”。
二、原規章中A 分部、B 分部、C 分部、D 分部、E 分部、F 分
部分別改為A 章、B 章、C 章、D 章、E 章、F 章。
三、原規章中關于條的序號的表述“§……”改為“第……條”。
四、增加第33.28 條,內容如下:
第33.28 條 發動機電氣和電子控制系統
依靠電氣和電子裝置進行正常工作的每一控制系統必須滿足
下列要求:
(a)在第33.5 條所要求的發動機安裝和使用說明手冊中應對
控制系統進行說明、并應規定在正常工作和失效狀態所控制的可
用功率或推力的百分比、以及其他被控制的功能的控制范圍;
(b) 控制系統的設計和構造應能保證由飛機提供的電源或數
據的任何失效不應導致功率或推力發生不可接受的變化,或妨礙
發動機繼續安全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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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制系統的設計和構造應能保證不會由于控制系統電氣
或電子部件的單個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發生的組合失效,而導致
不安全狀態的發生;
(d) 在該安裝和使用說明手冊中應規定環境限制,包括雷擊
引起的瞬變狀態;并且
(e) 所有相關軟件的設計和執行應具有防止導致不可接受的
功率或推力損失或其他不安全狀態的防錯功能,并且,軟件的設
計和實施方法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五、增加第33.74 條,內容如下:
第33.74 條 持續轉動
由于飛行中的任何原因使發動機停車,如果發動機的任何主轉
動系統仍持續轉動并且沒有提供阻止持續轉動的裝置,那么在最
長的飛行周期內和在預期該發動機不工作的飛行條件下,任何持
續的轉動不得導致第33.75 條(a)至(c)所描述的任何情況。
六、增加第33.76 條,內容如下:
第33.76 條 吸鳥
(a)概述 為符合本條(b)、(c),應遵照下列規定:
(1)吸鳥試驗應在吸鳥前的試驗天氣環境條件下,發動機穩
定在不小于100%的起飛功率或推力的狀態下進行。另外,符合性
的驗證必須考慮在海平面最熱天氣的起飛條件下最差的發動機能
夠達到最大額定起飛功率或推力的運轉情況。
(2)應由申請人來確定在本條中用來決定鳥的數量和重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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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機進氣道喉道面積,并且將其確認為第33.5 條所要求的安裝
說明中的一個限制。
(3)必須對可能進入進氣道的單只大鳥和單只最大的中鳥對
發動機前部的撞擊進行評估。必須證明,當按本條(b)或(c)
的規定的條件(如適用)撞擊相關部件時,不會影響發動機,使
之達到不符合本條(b)(3)和(c)(6)要求的程度。
(4) 對于采用進氣道防護裝置的發動機,本條的符合性驗證
應在該防護 裝置起作用的情況下進行。發動機的批準文件上應注
明對這些要求的符合性驗證是在防護裝置起作用的情況下進行
的。
(5)按本條(b)和(c)的要求進行吸鳥試驗時,可用中國
民用航空總局可接受的物體代替鳥。
(6)如果本條中各項要求的符合性未被驗證,在發動機的型
號審定文件中應說明該發動機應僅限于安裝在不可能發生鳥撞擊
發動機,或者發動機不會吸入鳥,或者鳥不會對進入發動機的氣
流產生不利限制的航空器上。
(b) 大鳥為符合大鳥吸入的要求,應遵照下列規定:
(1) 大鳥吸入試驗應使用表1 規定重量的1 只鳥。該鳥應投
向第一級旋轉葉片最關鍵的暴露位置。對于安裝在固定翼飛機上
的發動機,吸入鳥的速度應為370 公里/小時(200 節);對于安裝
在旋翼航空器上的發動機,吸入鳥的速度應為旋翼航空器正常飛
行時的最大的空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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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大鳥吸入后的15 秒內不允許移動功率桿。
(3)在本條規定的條件下進行單只大鳥的吸鳥試驗時,不得
導致發動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i)著火;
(ii)危險的碎片穿透發動機機匣飛出;
(iii)產生的載荷大于33.23(a)中規定的極限載荷;
(iv)失去停車能力。
(4)對本款中大鳥吸入要求的符合性驗證也可以通過驗證第
33.94 條(a)中在葉片包容性和轉子不平衡性方面的各項要求比本
條的各項要求更為嚴格來證明。
表1 大鳥的重量要求
發動機進氣道喉道面積(A)
平方米(平方英寸)
鳥的重量
千克(磅)
1.35(2,092)>A 最小1.85(4.07),除非確
認使用更小的鳥可使驗證
更為嚴格
1.35(2,092)≤A<3.90(6,045) 2.75(6.05)
3.90(6,045) ≤A 3.65(8.03)
(c) 中鳥和小鳥 為符合中鳥和小鳥吸入的要求,應遵照
下列規定:
(1) 應采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可接受的分析方法或部件試驗
或兩者的組合,來確定影響功率損失和造成損壞的關鍵吸鳥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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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吸鳥參數應包括,但不限于,鳥速、關鍵目標位置和第一級
轉子轉速的影響。吸鳥臨界速度應反映從地面到地面上460 米
(1500 英尺)的正常飛行高度所使用的空速范圍內的最嚴酷條件,
但不應小于飛機的V1 最小速度。
(2) 應進行吸中鳥的發動機試驗以便模擬遭遇鳥群,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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