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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認可審查項目的概要;
(3) 認可審定符合性檢查單及其版次;
(4) 認可審定的問題紀要的狀態(tài);
(5) 現(xiàn)場認可審查活動概況;
(6) 遺留項目記錄;
(7) 申請人應提交資料的清單及收件人的地址;
(8) 項目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9) 必要的證后活動安排;
(10)
型號認可數(shù)據單草案;
(11)
各方認為必要的其它事宜。
3.6
批準
3.6.1
審查組在收到出口國適航當局的符合性聲明并完成了全部認可審查活動后(包括收到 3.5.7條規(guī)定的全部資料、關閉所有遺留項目等),應在 10個工作日內完成型號認可審查報告以及型號認可證(含型號認可數(shù)據單)或認可證更改的最終草案并提交到民航總局。
3.6.2
型號認可審查報告應以紙張和電子版形式提交,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1) 認可審定情況簡介(包括項目的申請、受理、審查組組成及分工、現(xiàn)場審查時間和地點);
(2) 申請人總體情況簡介;
(3) 認可審定項目的介紹(包括設計定義、總體及各系統(tǒng)設計特點、使用情況、使用經驗、使用限制等);
(4) 出口國適航當局對該產品合格審定情況簡介(包括型號合格審定申請時間和批準時間,審定基礎,生產批準及環(huán)境批準情況等);
(5) 關于確定認可審定基礎及其符合性的詳細說明。該說明的重點包括:
(i) 評估出口國審定基礎及其符合性的情況,尤其是有關專用條件、豁免、等效安全結論和不適用條款的評估情況;說明適用的部分以及接受的理由;
(ii) 確定附加技術條件中各項要求的考慮及其符合性結果。
(6) 重點關注項目的評審過程和符合性結果;
(7) 遺留項目的完成情況;
(8) 審查組要求的各種資料是否已齊備;
(9) 是否接受出口國適航當局的符合性聲明;
(10)
是否頒發(fā)型號認可證(或型號認可證更改)的建議和理由;
(11)
附件,其包括:
(i) 型號認可證(或認可證更改)及認可數(shù)據單的最終草案;
(ii) 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型號合格證及數(shù)據單、環(huán)境批準文件、生產批準文件;
(iii) 出口國適航當局的符合性聲明;
(iv) 認可審查會議紀要;
(v) 出口國適航當局有關審定基礎(包括適用的適航標準、專用條件、等效安全、豁免等)的問題紀要的電子版本;
(vi) 認可審查項目主要參數(shù)的電子版本;
(vii) 認可項目申請書、受理通知書等。
3.6.3
民航總局指定的適航部門存檔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認可審查資料,以紙張和電子版形式編制資料目錄清單并提交民航總局;民航總局以紙張和電子版形式存檔型號認可審查報告和資料目錄清單。
3.6.4
民航總局審核型號認可證和型號認可數(shù)據單的草案以及型號認可審查報告,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
3.6.5
對于決定頒證的,民航總局簽署并頒發(fā)型號認可證及數(shù)據單。
3.6.6
對于決定不頒證的,民航總局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頒證的具體依據和理由,并按約定的方式通知出口國適航當局。
3.6.7
型號認可數(shù)據單(樣件見附件 5)是型號認可證的一部分,通常應由概述、認可審定基礎、技術特性、使用說明和備注 5個部分組成。
3.6.8
設計更改的控制
(1) 對于型號認可證更改,申請人應按本程序的要求重新申請認可;
(2) 對于型號認可數(shù)據單的更改,如果相應的設計更改為重大設計更改,則申請人應按本程序的要求重新申請認可;否則申請人可按本條(3)的方式處理;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進口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認可審定程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