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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設計批準認可審查報告應以紙張和電子版形式提交,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1) 認可審定情況簡介(包括項目的申請、受理、審查組組成及分工、現場審查時間和地點);
(2) 申請人總體情況簡介;
(3) 建議民航總局批準的零部件設計(如對功能、設計特點、設計狀態、安裝限制和使用經驗等的簡介);
(4) 關于確定認可審定基礎及其符合性的詳細說明。該說明的重點包括:
(i) 評估出口國審定要求和偏離批準的情況,并說明接受與否的理由;
(ii) 確定附加技術條件中各項要求及其符合性結果。
(5) 重點關注項目的評審過程和符合性結果;
(6) 遺留項目的完成情況;
(7) 審查組要求的各種資料是否已齊備;
(8) 是否接受出口國適航當局的符合性聲明;
(9) 是否頒發設計批準認可證的建議和理由;
(10)
附件,包括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的最終草案、出口國適航當局的 TSOA批準或等效文件和符合性聲明以及認可審查紀要、零部件設計定義文件和重要評審項目清單等。
6.6.3
審查組成員所在的適航部門存檔申請人提交的認可審查資料,以紙張和電子版形式編制資料目錄清單并提交民航總局;民航總局以紙張和電子版形式存檔型號認可審查報告和資料目錄清單。
6.6.4
民航總局審核設計批準認可證的草案以及設計批準認可審查報告,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
6.6.5
對于決定頒證的,民航總局簽署并頒發零部件設計批準認可證。
6.6.6
對于決定不頒證的,民航總局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頒證的具體依據和理由,并按約定的方式通知出口國適航當局。
6.6.7
設計批準認可證不得轉讓。
6.6.8 安裝批準
設計批準認可證是對零部件設計批準的認可,不構成該零部件的安裝批準。為在中國注冊的民用航空器上使用該零部件,安裝人應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安裝批準。
7 證后管理
7.1 持證人的責任
(1) 型號認可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或設計批準認可證的持有人應對其產品或零部件的持續適航性負責。
(2) 持證人應確保每一出口中國的產品或零部件的制造符合民航總局批準的設計,并提供相應的持續適航文件。
(3) 如果使用經驗表明其產品或零部件因設計、制造或維護缺陷造成了不安全的情況時,這些證件的持有人有責任按雙邊協議的有關要求向民航總局提供足夠的信息,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如檢查、設計更改等),并將經批準的糾正措施及時通告所有中國用戶。
7.2
設計更改控制
7.2.1
除非雙邊協議中另有規定,設計更改控制應按下述方式進行。
7.2.2
影響型號認可證或認可數據單的設計更改
對于影響型號認可證或認可數據單的更改,應按本程序申請型號認可證或認可數據單的更改。
7.2.3
其他設計更改
如果民航總局與持證人已經簽署了相關證后管理的約定,其他設計更改控制將按該約定的方式進行;如果民航總局與持證人尚未簽署相關證后管理的約定,民航總局將自動認可出口國適航當局對其他設計更改所做的批準。
8 適航支持活動
8.1
飛行手冊的批準
除非雙邊協議另有規定,根據 2.2節型號認可審定技術安排的約定,出口國適航當局將根據民航總局認可的型號設計,代表民航總局批準進口中國的每架航空器的飛行手冊。
8.2
飛行手冊補充的批準
除非雙邊協議另有規定,根據 2.2節型號認可審定技術安排的約定,出口國適航當局將根據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更改或補充型號設計,代表民航總局批準進口中國的每架航空器的飛行手冊補充。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進口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認可審定程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