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行李應急操作(危險品的處理)
9.5.1 定義
危險品事故是指在航空危險物品運輸過程中,由于危險物品包裝破損,內裝物品濺失、灑漏、火災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與危險物品運輸有關,嚴重威脅飛機或機上人員安全的事件也被認為構成了危險物品事故。
9.5.2 爆炸品
9.5.2.1 破損包裝件的處理
若收運后發現爆炸品包裝件破損,則破損包裝件不得裝入飛機或集裝器。將破損的包裝件及時轉移至安全地點,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如貨運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并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在破損包裝件附近嚴禁煙火。
9.5.2.2 灑漏處理
對爆炸品的灑漏物,應及時用水潤濕,撒以鋸末或棉絮等松軟物品,輕輕收集,并保持相當濕度,報請消防部門或公安部門處理。
9.5.2.3 消防措施
嚴禁用砂土滅火,采用水滅火可達到良好的效果。
9.5.3 氣體
9.5.3.1 破損包裝件的處理:收運后發現包裝破損,或有氣味,或有氣體泄漏跡象,則破損包裝件不得裝入飛機或集裝器。同時應立即通知主管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并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9.5.3.2 消防措施:滅火時首先應采用大量冷水冷卻氣瓶,然后設法關閉泄漏氣瓶閥門,即先堵源后滅火。在水滅火效果不好時,還可采用二氧化碳、泡沫或干粉滅火劑等配合滅火。
9.5.3.3 注意事項:裝有深冷凍氣體的非壓力包裝件,如在開口處有少量的氣體漏出,放出可見蒸汽并在包裝附近形成較低溫度,屬正常現象,不應看作事故。
9.5.4 易燃液體
9.5.4.1 破損包裝件的處理:收運后發現包裝件漏損,則此包裝件不得裝入飛機和集裝器。在漏損包裝件附近,不準吸煙,嚴禁任何明火,不得開啟任何電器開關。將漏損包裝件移至室外,通知主管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并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9.5.4.2 灑漏處理:在庫房內或機艙內易燃液體漏出,應通知消防部門,并應清除灑漏出的易燃液體。機艙在被清理干凈之前,飛機不準起飛。
9.5.4.3 易燃液體發生灑漏時,應及時以砂土覆蓋,或用松軟材料吸附后,集中至空曠安全地帶處理。在消毀收集物時,應充分注意燃燒時所產生的有毒氣體對人體的危害,必要時應戴防毒面具。
9.5.4.4 消防措施:多數易燃液體不宜采用水滅火,而應采用砂土、干粉、1211滅火器、泡沫或二氧化碳滅火。
9.5.5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及遇濕易燃物品
9.5.5.1 破損包裝件的處理:自燃物品的包裝件應遠離任何熱源。對于遇濕易燃物品的破損包裝件,避免與水接觸,應用防水帆布蓋好。其他的處理方法同易燃液體。
9.5.5.2 灑漏處理:易燃固體撒漏量大的可以收集起來,另行包裝,收集的撒漏物不得任意擺放、拋棄,應作深埋處理。對與水反應的撒漏物處理時不能用水,但清掃后的現場,可以用大量的水沖洗。
9.5.5.3 消防措施:易燃固體不宜用鹵代滅火劑。除活潑金屬外的易燃固體原則上可以采用水、砂土及二氧化碳等滅火。
9.5.5.4 自燃物品中除烷基鋁、烷基硼等少數物品不可用水撲救火災外,其它自燃物品用水和砂土撲救火災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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