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行李運輸
9.1 行李國內運輸
9.1.1 行李運輸限制規定
9.1.1.1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1) 危險品:
注:根據IOSA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各地服室或本公司地面服務代理值機部門應當在旅客辦理乘機手續的場地設置標志牌,以指明本款中的“危險物品”禁止作為行李運輸。
(1) 爆炸品,例如煙花、鞭炮、彈藥等,但子彈除外;
(2) 氣體,包括易燃和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例如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
(3) 易燃液體,例如酒精、油漆、橡膠水等;
(4) 易燃固體、自然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例如鎂粉、白磷、黃磷等;
(5)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例如煙霧劑、漂白粉、雙氧水等;
(6) 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例如生漆、有毒農藥、海洛因、疫苗等;
(7) 放射性物質,例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學試劑等;
(8) 腐蝕性物質,例如酸、堿、濕電池、水銀等;
(9) 磁性物質;
(10 容易污損飛機的物品;
(11) 本公司《危險物品運輸手冊》規定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其他危險物品。
2) 軍械、警械,例如電警棍、電擊器等。
3) 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機械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動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但少數民族刀具除外。
4) 活體動物,導盲犬、助聽犬除外。
5) 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9.1.1.2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1) 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而應作為自理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如:重要文件和資料;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重金屬及其制品;銀制品;貴重物品;古玩字畫;易碎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旅行證件等。
2) 超過自理行李的重量、尺寸規定時,按下列辦法處理:按占座行李辦理,參照 9.1.3的規定辦理;
3) 占座行李要拴掛自理行李牌。
注:旅客攜帶大量的貴重物品(例如黃金)乘機,只能按占座行李辦理。辦理手續時,旅客應出示有關管理部門開具的攜帶證明。
9.1.1.3 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機規定
注:“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機規定嚴格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2007〕1號、《關于執行<關于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的通知》(民航發〔2007〕49號)文件執行”。
1) 乘坐中國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隨身攜帶總量不超過1升(L)的液態物品(不含酒類),超出部分必須交運。液態物品須開瓶檢查無疑后,方可攜帶;對酒類物品不得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旅客在候機隔離區內購買的液態物品可以帶上飛機)
2) 有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可適量攜帶。
3) 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后果的,損失自負。
9.1.1.4 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的規定
注:根據民航明傳電報“局發明電[2008]1100號文件”執行。
1) 自2008年4月7日起,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
2) 如有調整,按照最新局方文件執行。
9.1.2 行李包裝、重量及體積的限制
9.1.2.1 托運行李
1)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 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 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6) 行李包裝內不能用鋸末、谷殼、草屑等作襯墊物。
2) 托運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過50千克,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應事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托運。
9.1.2.2 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
1) 適用范圍
2) 資料箱;照相機/或望遠鏡;外衣或衣袋;袖珍書籍或手包;可折疊式行李車;尿布;閱讀材料;嬰兒及兒童類用品;雨傘或拐杖;筆記本電腦;全折疊式嬰兒車;金銀首飾、珠寶、有價票證、證券等。
自理行李
自理行李每位旅客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過10千克,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應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閉式行李架內。
3) 免費隨身攜帶物品
(1) 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千克為限。
(2) 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
(3) 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厘米。
(4) 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9.1.3 免費行李額及逾重行李費
9.1.3.1 免費行李額
1) 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經濟艙旅客為20KG。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票價等級標準合并計算。
3) 旅客非自愿改變艙位等級,應按原票價等級享受免費行李額。
4) 殘疾人乘坐民航班機,對其必須攜帶的輔助器具(折疊輪椅、手杖、假肢等),給予免費攜帶。擔架旅客的免費行李額為60KG。
5) 額外占座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其所占座位的票價等級和占用座位數確定。自理行李占座的客票沒有免費行李額。
6) 包艙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其艙位等級和包艙座位數確定。
9.1.3.2 逾重行李費
1) 逾重行李
(1) 旅客的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超過該旅客免費行李額的部分,稱為逾重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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