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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于乘本公司航班到達的旅客,可按規定支付臨時生活日用品補償費。
4) 請旅客填寫《丟失行李調查表》和《旅客行李索賠單》各一份。
5) 拍發電報查詢行李。要求如下:①第一次查詢:行李申報遺失24小時內,向行李的始發站、經停站和航班的后續航站拍發少收行李查詢報(AHL)。②第二次查詢:行李申報遺失48小時內仍無線索,向未予答復的航站拍發第二次少收行李查詢報(SND)。③第三次查詢:行李申報遺失72小時后仍無線索,向未予答復的航站和當日從行李始發站發出的與該少收行李航班站離站時間相近的有關航班的目的站、經停站拍發少收行李電報,即普查電報(O/L TRACE)。④必要時對重點航站進行重點查找。
6) 在查找過程中,應及時以信函和/或電話的方式將查找情況通知旅客。要求如下:①第一次通知,第一次查詢后24小時內;②第二次通知,第二次查詢后的24小時內;③第三次通知,第三次查詢后至確定行李丟失期間,但不遲于第三次查詢后72小時。
7) 遺失行李找到后,應盡快交付旅客。
(1) 發現遺失行李下落后,服務人員通知行李滯留航站,按照速運行李形式將行李運至本站,并確定運送的航班及到達時間。
(2) 地面服務人員在發現遺失行李下落后2小時內以電話方式告知旅客其行李的信息(運送的航班及到達時間)。并征詢旅客有關行李到達后交付的方式和時間。
(3) 一般不接受由旅客指定的第三方領取或接收行李。因特殊情況,交付行李交付旅客困難或旅客領取行李困難時,在旅客到達本站發現行李遺失后,填寫《丟失行李調查表》和《旅客行李索賠單》時向地面服務人員提出,并列名詳細的第三方信息,由旅客書面簽字確認。
(4) 遺失行李到達后,服務人員協調運輸車輛或安排合適航班,保證按照與旅客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將行李交付旅客。如旅客自己前來領取,服務人員應向旅客提供適當費用。如為旅客指定的第三方(旅客的親屬、同事或朋友)接收/領取行李,服務人員應仔細核對證件信息,如條件允許,服務人員應當場直接和旅客本人聯系,再次確認,并復印留底旅客指定第三方的身份及相關證件。
(5) 行李交付時,服務人員向旅客或其指定第三方致歉,并請其當面驗收其行李。如行李外包裝及包含內容準確無誤,需要旅客或其指定第三方在行李交付單上簽字確認。如行李內物丟失按照9.4.5處理,如行李破損按照9.4.6處理。
(6) 行李交付后,相關記錄單據歸檔保存。
8) 行李經三次查詢后仍無線索仍需查找(例如旅客需要行李,不接受賠償)應按泛查電報的內容再次拍發少收行李查詢電報(SND)。并在電報備注欄注明,請各站協助詳查字樣。
9) 經多次查找行李仍無下落,在航班到達后第21天將該行李的全部查詢電報和文件交本站的行李賠償部門,準備進行最后的查找和辦理賠償。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下:①“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單”一份;②遺失行李的行李牌識別聯;③客票旅客聯(或復印件);④“遺失行李調查表”一份;⑤“旅客行李索賠單”一份;⑥逾重行李票旅客聯(或復印件);⑦查詢行李的全部來往電報和信函;⑧登機牌(旅客所乘航班與客票所列的航班不一致時)。
10) 行李21天仍無下落,可根據情況拍發最后查詢電報(FNL TRACE)。
9.4.3.3 收到少收行李查詢電報航站的處理
1) 核對本站多收行李記錄。
2) 如所查行李系本站發運的行李,應核對本站的掉牌行李記錄。
3) 如行李找到,將行李按速運行李運至少收航站或少收電報指示的航站。
4) 未查到行李,應拍發回無電報(NEG)或確已裝機(DFLD)自由格式電報。對普查電報,如本站非少收行李航班的運行航站,可不拍發回無電報。
5) 核對外站發來的多收電報,如發現線索,發報通知少收站或直接通知多收站。
9.4.4 多收行李
9.4.4.1 定義
多收行李是指航班到達后,行李交付工作完畢時,無人領取的行李。
9.4.4.2 多收行李的種類
1) 掛有到本站的行李牌;
2) 掛有非到本站的行李牌;
3) 無行李牌。
9.4.4.3 多收站的處理
1) 多收行李應進行登記,按規定填寫和貼掛多收行李牌,立即收入行李庫房保管。
2) 對掛有到非本站的行李牌的多收行李,應按速運行李辦理,將行李運至行李牌上列明的目的站或退回始發站。
3) 核對本站的多收行李:
(1) 核對本站的少收記錄,確認為本站的少收行李后,盡快交付旅客。
(2) 核對外站發來的少收行李查詢電報,確認為外站的少收行李后,按其指示運送或交付行李。
(3) 核對后無線索的行李,應在航班到達后4小時內向航班的始發站、經停站和后續航站拍發多收行李電報(OHD)。
(4) 到達72小時后仍無線索的行李,應向重點航站拍發仍然多收電報(SHL)。
(5) 到達后第5天仍無線索的行李,應向本公司行李查詢部門或外站地面代理行李查詢部門拍發多收行李電報(OHD)。
(6) 由于安全原因開箱核實內物的行李,可根據箱內線索查找。
(7) 多收行李保留90天后仍無人認領,按無法交付的行李處理。
9.4.4.4 逾期無法交付行李的處理
1) 多收行李(包括旅客遺失物品)經多方查詢仍無法找到失主,從開始保管之日起超過九十天,即可作為無人認領行李處理。
2) 處理方法:
(1) 處理工作由行李查詢負責,在處理之前應認真做好清點、登記工作,上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①軍用品向當地軍事部門無價移交;②違禁物品向當地公安機關無價移交;③歷史文物、珍貴圖書向當地文化部門無價移交;④金銀及金銀制品、珠寶向當地人民銀行或收購部門按牌價或評定價格移交;⑤以上四項以外的物品向當地委托商行作價移交,對于質量不合標準的物品,應適當降價移交;⑥外匯、國庫券交銀行兌換成人民幣;⑦人民幣、兌換券可不移交,直接經公司財務部門上繳國庫(公司所在地國家財政部門;⑧鮮活、易腐或其他保管有困難的物品,二十四小時以后無人認領,可上報領導,作價處理或廢棄。
(2) 行李作價移交后的款項交財務部門保管30天,如失主找到后,可將余款交給失主,超過30天后仍無人認領,余款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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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運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