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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客名簽:旅客名簽是旅客行李的輔助識別標志;旅客名簽由旅客自行填寫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內容,并粘貼在行李上。
(4) 重要旅客行李標識(紅色):重要旅客行李標識是重要旅客托運行李的識別標志。
(5) 頭等艙旅客行李標識(紅色):頭等艙旅客行李標識是頭等艙旅客托運行李的識別標志。
(6) 裝門口標識(紅色):裝門口標識是放置在行李艙門口以便到達站首先卸下的托運行李的識別標志。
(7) 易碎易損壞行李標識:易碎易損壞行李標識是易碎易損壞托運行李的識別標志,提醒運輸人員輕拿輕放。
(8) 團體行李標識(若干不同顏色):團體行李標識是團體旅客托運行李的識別標志;團體行李標識根據團體旅客行李的區別需要貼掛。不同團體的旅客所托運的行李,應使用不同顏色的標識以示區別。
(9) 輪椅標識:輪椅標識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輪椅的識別標志。
(10) 重行李標識:重行李標識是單件超過30KG的托運行李的識別標志,提醒搬運人員操作時注意方法和姿勢。
(11) 無成人陪伴兒童行李標識:無成人陪伴兒童行李標識是識別的標志。
9.1.5.3 行李牌及行李標識的管理
1) 行李牌及行李標識應妥善保管,由客艙與地面服務部各分部地面服務室或地面服務代理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設置專柜存放。
2) 值機員在辦理乘機手續前從保管人處登記領取,在航班結束后,將未使用的行李牌及行李標識整理、清點,向執行下一航班的值機員進行交接使用或直接交回保管人處存放。
9.1.6 行李收運
9.1.6.1 拒絕運輸
1) 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如屬于或夾帶有上文所列的物品,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2) 如旅客沒有或拒絕遵守限制運輸條件,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的運輸。
3) 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如因其形態、包裝、體積、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本公司運輸條件,旅客應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絕改善,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4) 旅客的行李,如不屬于規定的行李范圍,本公司有權拒絕該行李運輸。
5) 在辦理乘機手續柜臺處要設置提醒旅客禁止或限制攜帶物品告示,字跡應清晰醒目。
6) 收運行李場所應設置標準的手提物品尺寸框架,以便于旅客識別行李是否需要托運。
9.1.6.2 行李安全檢查
1) 旅客的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必須經過安全檢查。
2) 本公司為了運輸安全原因,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3) 無人伴運行李(公務免單行李、運輸差錯行李)的運輸要有單獨的存放區,在運輸和保存時要經過安全檢查,不低于其他行李的安全檢查標準。
9.1.6.3 非托運行李控制
1) 為了維持飛機客艙的內部秩序和保障飛機安全,對旅客帶入客艙運輸的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應進行控制。
2) 非托運行李控制可采用在乘機手續登記處、旅客安檢口、航班登機口等地點設點檢查的方式。
3) 在非托運行李控制點應設立非托運行李標準尺寸,作為控制的依據。
4) 超過規定限制的非托運行李,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5) 登機口發現超過體積限制的旅客非托運行李,應按以下辦法處理:提請旅客作為托運行李辦理;提請旅客注意行李鎖好或取出貴重物品等;按“旅客晚交運行李”的責任項目,貼掛免除責任行李牌;將行李裝入貨艙運輸。
9.1.6.4 行李收運要求
1) 散客行李收運
(1) 旅客應憑有效的客票托運行李。
(2) 本公司只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如旅客要求提前托運,可事先約定。
(3) 托運行李必須經過安全檢查。
(4) 托運行李收運后,應將件數、重量填寫在客票的“件數”和“重量”欄內。
(5) 旅客的自理行李,應與托運行李合并計重,填寫行李票后交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照管。
(6) 收運特殊行李,應參照有關特殊行李運輸的規定辦理。
2) 團體旅客收運
(1) 承運人一般應在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如團體旅客的行李過多,因其它原因需要提前托運時,可與旅客約定時間、地點收運;
(2) 團隊旅客要求提前托運行李,值機人員應積極合作,但團體旅客應征得值機人員同意;
(3) 團體旅客交運的行李可以合并計算。團體旅客交運的行李總件數和總重量僅在團體負責人的客票上填寫,在客票的“簽注”欄內注明“PL”代號,在代號后面注明團體旅客的總人數,其他同行旅客的票上作“√”號,表示其行李已辦理交運手續,同行、家庭等旅客的交運行李合并計算時,可參照此辦法辦理。
3) 建立行李收運與行李分揀崗位復核制度。確保收運行李件數與分揀件數一致。如有不一致時,需要及時核對行李標簽號碼,逐一核對。直至查明問題,件數數目相符。
9.1.6.5 行李稱重
1) 行李收運時,應將旅客的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分別稱重,計算重量。
2) 行李重量以kg為單位,不足1kg的,尾數四舍五入。
3) 行李稱重要準確,行李逾重要收取逾重行李費的,稱重時應將重量告知旅客。
4) 行李磅秤計重準確,并有質量主管部門的定期校驗記錄。
9.1.6.6 行李掛牌
1) 一般規定:
(1) 旅客的每件托運行李應貼掛行李牌,并將識別聯粘釘在客票上交付旅客。
(2) 除貼掛行李牌外,應根據情況選擇貼掛行李標識。
(3) 貼掛行李牌時,如托運行李上已貼掛有舊的行李牌,應將舊牌取下。
2) 收運下列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時,應貼掛“免除責任行李牌”,以免除本公司相應的運輸責任:
(1) 易碎易損壞行李物品;
(2) 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行李;
(3) 小動物、鮮活、易腐物品或夾帶有易腐物品的行李;
(4) 旅客交運行李過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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