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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1) 在符合下述條件的情況下,為維修的目的臨時從航空產品拆下并重新安裝的時壽件可以不按照本段(2)的要求進行處置:
(i) 時壽件的壽命狀況沒有改變;
(ii) 拆下并安裝于同一序號的航空產品上;
(iii) 在時壽件拆下期間,該航空產品不再累積使用時間。
(2) 除本段(1)的情況外,任何從航空產品上拆下時壽件的應當按下述方法之一進行控制,確保到壽的時壽件不會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
(i) 記錄保存系統:即是用一個記錄保存系統來控制,該系統記錄時壽件件號、序號和現行的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記錄應與現行壽命狀況一起更新。此系統可以包括電子、紙張或其他記錄方式。
(ii) 掛簽:即在時壽件上掛附標簽或其他記錄。標簽或記錄應包括時壽件的件號、序號和現行的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應建立一個新的標簽或記錄,或者在現有的標簽或記錄上更新現行壽命狀況。
(iii) 非永久性標記:即用易讀的非永久性標記在時壽件上標明其現行壽命狀況。部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其壽命狀況應更新。但該標記應當不易被清除,且應當符合制造商的標記說明文件,不得破壞時壽件的完整性。
(iv) 永久性標記:即用易讀的永久性標記在時壽件上標明其現行壽命狀況。時壽件每次從航空產品上拆下后,其壽命狀況應更新。但該標記應當符合制造商的標記說明文件,不得破壞時壽件的完整性。
(v) 隔離:即對到壽的時壽件進行隔離,以防止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對時壽件隔離時應當至少滿足如下要求:
1) 記錄并保持該件件號、序號和現行壽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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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保該件與其他可用的相同時壽件分開儲存 。
(vi) 破壞:即對到壽的時壽件進行破壞,以防止時壽件被安裝到航空產品上。對時壽件進行破壞,該破壞應當使該件不可修復和重新使用,并明顯地不適航。
(3) 時壽件的轉移。當時壽件由于拆下、出售或其它情況需要轉移時,除非該部件被破壞,否則該部件應當按本條控制方法的要求進行標注或附帶掛簽或記錄。
第43.11條 實施維修和改裝人員的資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準的維修范圍內行實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維修和改裝外,任何對本規則適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的人員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a)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型號的航空器實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制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2) 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檢查大綱進行的任何檢查工作;
(3) 按照民航總局批準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b)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項目的航空器部件實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持續適航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2) 按照民航總局批準的其他技術文件進行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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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CCAR-91部要求的檢查工作以外,不具備按照CCAR-66部頒發的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在持照人員的監督下實施持照人員允許范圍內的維修和改裝工作,但持照人員必須對可能影響維修和改裝質量的任何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并且隨時提供咨詢。
(d) 除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另有規定外,當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可以對其所擁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實施不涉及復雜工序的勤務、保養和簡單更換工作(CCAR-61部駕駛員執照可實施的簡單維修工作項目參見附錄D):
(1) 該航空器不涉及按照CCAR-91部商業非運輸、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運行和CCAR-121部、CCAR-135部運行;
(2) 獲得該機型駕駛員執照的培訓大綱中包括相關項目的培訓課程;
(3) 每一計劃從事的工作項目都經過具備本條(a)所述資格人員的實際指導下的實際操作。
(e) 制造廠家除了可以對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任何的因設計或者制造問題引起的索賠修理或者改裝外,在滿足下列條件下,還可以依據其型號批準證件或生產許可證件對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實施翻修和改裝:
(1) 該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得到了民航總局適航審定部門的批準或認可;
(2) 翻修和改裝工作在其型號批準證件或者生產許可證件限定的地點,并且在民航總局授權的監察人員的監督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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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3條 維修和改裝后批準恢復使用
經過維修或改裝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條件后可以批準恢復使用:
(a) 填寫完成了第43.17條或第43.19條所要求的記錄。
(b) 對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典型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項目參見本規則附錄E),民航總局規定或者提供的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重要修理和改裝記錄表格AAC-085參見附錄F)已經填寫完成并經下述任一簽署:
(1) 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的授權放行人員,對其本單位實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2) 民航總局的監察員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3) 民航總局授權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應的放行欄目簽署放行。
(c) 如果維修或改裝影響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運行限制或飛行數據,應當按規定對飛行手冊進行適當的修改。
第43.15條 維修和改裝后批準恢復使用的人員資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其批準的維修范圍內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準航空器和部件恢復使用外,下述人員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器部件實施維修和改裝后批準其恢復使用:
(a)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型號航空器,在實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之外的維修和改裝工作后批準其恢復使用;
(b) 按照CCAR-66部獲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可以對相應的航空器部件,在實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裝之外的維修和改裝工作后批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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