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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43 13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對于僅從事體育運動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如符合經民航總局授權的國家體育總局適航委任代表組的相關規定,視為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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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附錄A: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的范圍和詳細項目
年度檢查和100小時檢查時應當完成下列適用的工作:
(a) 拆下或打開全部必要的檢查蓋板、接近蓋板、整流罩和發動機罩。并全面地清潔航空器和發動機。
(b) 對機身和船體組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蒙布和蒙皮:檢查是否有惡化變形、配件不良或不安全的連接,及其他故障。
(2) 系統和部件:檢查是否有不當的安裝、明顯的缺陷和工作不良。
(3) 外殼、氣袋、壓載箱和有關的部件:檢查是否處于不良的狀態。
(c) 對座艙和駕駛艙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全面地檢查是否整潔,是否有可能使控制機構失靈的外物和松動的設備。
(2) 座椅和座椅安全帶:檢查是否處于不良狀態和有明顯缺陷。
(3) 窗和風檔:檢查是否損壞和破裂。
(4) 儀表:檢查其狀況、座架、標識是否符合要求,和檢查其操作性能是否良好。
(5) 飛行和發動機控制機構:檢查是否安裝正確、操作性能良好。
(6) 電池:檢查是否安裝正確、充電恰當。
(7) 各種系統:檢查是否安裝正確和有明顯的缺陷,檢查它們的一般狀況。
(d) 對發動機和短艙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發動機區段:檢查是否有潤滑油、燃油或液壓液的嚴重滲漏,及檢查此類滲漏的來源。
(2) 螺栓和螺母:檢查是否有不當的扭矩和明顯的缺陷。
(3) 內部組件:檢查汽缸壓力是否正常,在濾網和油池放油塞上是否有金屬顆粒或異物。如果汽缸壓縮不充分,則檢查內部的狀態是否不良、內部的容差是否不當。
(4) 發動機架:檢查是否有裂紋、支架松動和發動機與機架固定不牢。
(5) 撓性減震器:檢查是否狀態不良、有惡化現象。
(6) 發動機操縱機構:檢查是否有缺陷、不當的行程和不當的保險。
(7) 管路、軟管和固定夾:檢查是否有滴漏、不良狀態和松動。
(8) 排氣管:檢查是否有裂紋、缺陷和不當的連接。
(9) 附件:檢查安裝是否固定。
(10) 所有系統:檢查是否安裝不當、整體狀態不良、有缺陷和連接不牢固。
(11) 發動機罩:檢查是否有裂紋和缺陷。
(e) 對起落架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CCAR-43 15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1) 所有組件:檢查是否有不良的狀態和不牢固的連接。
(2) 減震裝置:檢查油液面是否正常。
(3) 連接點、支架和部件:檢查是否發生了不應有或過分的疲勞和變形。
(4) 收起和鎖定裝置:檢查是否有不當的運動。
(5) 液壓管路:檢查是否有滲漏和連接不牢。
(6) 電氣系統:檢查是否開關被磨損和有不當的運動。
(7) 機輪:檢查是否有裂紋、缺陷,檢查軸承的狀態。
(8) 輪胎:檢查是否有磨損和切口。
(9) 剎車:檢查是否調整不當。
(10) 浮筒和滑橇:檢查是否連接不牢固、有明顯的缺陷。
(f) 對機翼和中段組件的各種構件進行一般狀況的檢查,檢查蒙布或蒙皮是否有惡化變形、不牢固的連接和其他故障。
(g) 對整個尾翼組件的各種構件和系統進行一般狀況的檢查,檢查蒙布或蒙皮是否有惡化變形、不牢固的連接和其他故障。
(h) 對螺旋槳的下列構件進行檢查:
(1) 螺旋槳組件:檢查是否有裂紋、刻痕、劃痕和漏油。
(2) 螺栓:檢查是否有不當的扭矩和保險不適當。
(3) 防冰裝置:檢查是否運作不當和有明顯的缺陷。
(4) 控制系統:檢查是否運作不當、安裝不牢固和動作受限。
(i) 對無線電系統的下列組件進行檢查:
(1) 無線電和電子設備:檢查是否安裝不當和工作不當。
(2) 布線和電路:檢查是否路線不當、安裝不牢固和有明顯的缺陷。
(3) 接地和屏蔽:檢查是否安裝不當和狀態不良。
(4) 天線,包括拖曳天線:檢查是否狀態良好、安裝牢固、工作正常。
(j) 對本附錄中未列出的、已安裝的其他構件進行檢查,檢查其安裝是否牢固、工作是否正常。 CCAR-43 16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附錄B: 高度表系統的測試和檢查
對高度表系統進行測試和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對靜壓系統進行測試和檢查時:
(1) 保證系統內無水氣和障礙物。
(2) 確定系統的氣密性符合規章CCAR23.1325或CCAR25.1325的要求。
(3) 如果安裝了靜壓口加熱器,確定加熱器處于工作狀態。
(4) 在各種飛行狀態下,機體表面的改變或變形,不得影響靜壓系統內氣壓與實際環境靜氣壓之間的關系。
(b) 對高度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
(1) 應當由合格的維修單位根據下列規定進行測試。各項性能測試應當在儀表受到振動的狀況下進行或者按民航總局規定的方式進行。當測試時的溫度與環境溫度(約250C)偏差較大時,應對溫度進行修正。
(i) 刻度誤差測試。當氣壓表指針位于1013.33毫巴(29.92英寸汞柱高)時,應按表I規定的高度依次給高度表連續加壓,施加的最大壓力應為安裝此高度表的飛機的最大運行高度的壓力。減壓試驗時,在直到離測試點大約不到610米(2000英尺)前,其減壓速率應不大于每分鐘6100米(20000英尺)。接近測試點時的減壓速率應與測試設備相匹配。在記錄數據前,應對每一試驗點的壓力至少保持1分鐘,但不得超過10分鐘。各測試點的誤差應不大于表I規定的允許值。
(ii) 滯后測試。滯后測試應在高度表初始加壓至(b)(i)規定的高度表誤差的測試的上限所對應的壓力后, 15分鐘內開始。并且滯后測試應在該高度表處于該壓力下進行。減壓速率應模擬為每分鐘1520米(5000英尺)到6100米(20000英尺)的高度下降率,直到離第一測試點不足910米(3000英尺)(最大高度的50%)。然后,以每分鐘大約910米(3000英尺)的速率接近測試點。在記錄讀數前,高度表應在該壓力下至少保持5分鐘,但不得超過15分鐘。記錄讀數后,仍以上述方式繼續增大壓力,直到達到第二個測試點的相應壓力(最大高度的40%)為止。在記錄讀數前,高度表應在該壓力下至少保持1分鐘,但不得超過10分鐘。記錄讀數后,仍以上述方式繼續增大壓力,直到達到大氣壓力為止。高度表在這二個測試點上的讀數和在(b)(i)節規定測試中記錄下的高度對應的高度表讀數差不得大于表II規定的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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