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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單殼式或半單殼式機翼或控制面。
(iii) 機翼縱梁或弦構件。
(iv) 翼梁。
(v) 翼梁緣條。
(vi) 桁架式梁構件。
(vii) 薄板梁網。
(viii) 船殼或浮筒龍骨和頜線構件。
(ix) 用做覆蓋機翼或尾翼表面的緣條材料,其波紋板壓制構件。
(x) 機翼的主要肋條和壓制構件。
(xi) 機翼或尾翼面的支柱。
(xii) 發動機架。
(xiii) 機身大梁。
(xiv) 側桁架、水平桁架或艙壁的構件。
(xv) 主要座椅支柱和托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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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xvi) 起落架支柱。
(xvii) 輪軸。
(xviii) 機輪。
(xix) 滑橇和滑橇支座。
(xx) 控制系統的部件,如控制桿、踏板、軸、托架或支架。
(xxi) 涉及更換材料的修理。
(xxii) 采用金屬或膠合板壓合蒙皮,修理受損區域,在任何方向上的長度超過6英寸。
(xxiii) 通過增加縫合,修理蒙皮板的某些部分。
(xxiv) 蒙皮板的拼接。
(xxv) 修理3個或3個以上相鄰的機翼或控制面的肋條,或機翼前緣和這些相鄰肋條之間的控制面。
(xxvi) 修理織物蒙皮,涉及的區域大于二個相鄰肋條所要求的面積。
(xxvii) 更換在機翼、機身、水平尾翼和控制面等織物蒙皮部件上的織物。
(xxviii) 修理移動式或固定式燃油箱和潤滑油箱,包括換底。
(2) 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對發動機下列部件和類型的修理,即為動力裝置的重要修理。
(i) 從安裝有增壓器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 從沒有安裝螺旋槳減速正齒輪傳動裝置的活塞發動機上,分離或拆卸曲軸箱或曲軸。
(iii) 利用焊接、電鍍、金屬噴涂或其他方法,對發動機結構部件進行特殊修理。
(3) 螺旋槳重要修理:螺旋槳下列類型的修理屬于螺旋槳的重要修理。
(i) 修理或加強鋼制槳葉。
(ii) 修理或加工鋼制槳轂。
(iii) 切短葉片。
(iv) 木制螺旋槳的重新去尖。
(v) 更換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的外層。
(vi) 修理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槳轂里拉長的螺孔。
(vii) 木葉片的鑲嵌工作。
(viii) 修理接合葉片。
(ix) 更換螺旋槳尖端的織物。
(x) 更換塑料蒙皮。
(xi) 修理螺旋槳調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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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xii) 大修可控螺距螺旋槳。
(xiii) 修理齒輪的深齒、切口、疤痕、裂痕,拉直鋁制葉片。
(xix) 修理或更換葉片的內部構件。
(4) 設備的重要修理:對設備進行下列類型的修理,即為設備的重要修理。
(i) 儀表的校準和修理。
(ii) 無線電設備的校準。
(iii) 電氣配件磁場線圈的重繞。
(iv) 完全拆解復合式液壓動力閥。
(v) 修理壓力型汽化器及壓力型燃油泵、潤滑油泵和液壓泵。 CCAR-43 28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附件F: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總 局
CAAC 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
(機體、動力裝置、螺旋槳和設備裝置)
中國 北京 (100710)
東四西大街 155#
傳真:86-10-64030987
制造廠家
型號
1. 航空器
序號
國籍和登記注冊標志
2. 所有人/營運人
名稱
地址
3.修理或改裝項目
機體□ 動力裝置□ 螺旋槳□ 設備裝置□
類型
名稱
制造廠家
型號
序號
修理
改裝
4.符合性申明
機構名稱和地址
機構類型
機構的證書編號
□
CAAC批準/授權的維修人員
□
CAAC批準的單位
□
制造廠家
□
制造廠家授權/批準的單位
茲證明上述第3欄中填寫的項目及下面第6欄的工作概述所進行的修理和改裝完全符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的要求并正確屬實。
日期:
承修單位授權負責人簽字:
5.批準放行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規定,經下述人員檢查,現對上述第3欄中的項目
放行□ 拒絕放行□
□
CAAC持續適航監察員
□
CAAC委任代表
□
CAAC批準的維修單位
□
其他
批準或拒絕放行日期:
授權責任人簽字:
注意:任何對飛機重量和平衡使用限制的更改均須記錄在有關的飛機記錄中,所有的改裝工作均應確保與有關適航要求的連續符合性。
批準: CCAR-43 29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6.完成維修工作的概述(如本頁不夠,需另加附頁。要求對航空器所屬國、注冊號碼、試驗數據、承修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日期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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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附錄G:維修管理指令樣式
編號: 頒發日期:
標題:(本維修管理指令的主題)
正文:
維修管理指令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編寫人:
批準人:
頒發部門
聯系方式:
CCAR-43 31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 159 號)
關于《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部)的編制說明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航空業已經逐步進入從單一的公共航空運輸發展為包括公務飛行、通用航空、航空體育運動和私用航空等多方面齊頭并進的局面。為適應這一發展形勢的需要,民航總局針對民用航空器不同的運行種類,分別制定了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等運行和飛行規則,在保證飛行安全的基礎上,改變了以往統一以運輸航空公司運行批準的方式和程序應對所有航空運營人或航空器使用人。航空器的維修活動作為保障航空器正常運行和飛行安全的基礎工作,對其管理也需要根據運行和飛行管理方式的改變進行相應的調整。
自1988年11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維修許可審定》(CCAR-145部)發布以來,雖經過多次修訂,但一直以CCAR-145部對所有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活動進行管理。CCAR-145部適用的對象為包含一定組織機構的維修單位,難以適用機隊規模小和涉及人員少的航空器運行的需要,因此需要一部不局限于CCAR-145部維修單位管理方式的管理法規,在保證維修標準和飛行安全的基礎上,簡化管理方式和程序,以適應我國航空業多方面共同發展的需要。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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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CCAR-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