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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國和經營人所在國的責任
飛行記錄儀 ─ 事故和嚴重事故征候
5.16 如事故或發生嚴重事故征候的航空器在出事所在國以外的國家降落時,則該航空器的登記國或經營人所在國須按進行調查的國家的要求,將飛行記錄儀的記錄,必要時連同有關的飛行記錄儀一并提交后者。
注:在實施5.16時,登記國或經營人所在國可以要求任何其他國家合作以收回飛行記錄儀的記錄。
組織資料
5.17 登記國和經營人所在國須根據進行調查的國家的要求,提供關于其活動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航空器操作的任何組織的有關資料。
參加調查
注:本附件并非意指一國的授權代表和顧問必須常駐在進行調查的國家。
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
和制造國的參加
權利
5.18 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和制造國有權各任命一名授權代表參加調查。
注:本標準并非意在阻止設計或制造航空器動力裝置或主要部件的國家要求參加事故調查。
5.19 登記國或經營人所在國須任命一名或多名經營人建議的顧問以協助其授權代表。
5.19.1 建議:當登記國和經營人所在國均未任命授權代表時,進行調查的國家應在不違反進行調查的國家的程序的情況下,請經營人參加。
5.20 設計國和制造國應有權指定一個或多個由負責航空器型號設計和最后組裝的機構建議的顧問以協助其授權代表。
5.21 建議:當登記國和經營人所在國均未任命授權代表時,進行調查的國家應在不違反進行調查的國家的程序的情況下,邀請負責航空器型號設計和最后組裝的機構參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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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第 5 章
義務
5.22 當對最大重量在2 250 kg以上的航空器事故進行調查的國家特別要求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和制造國參加時,有關的國家須各任命一名授權代表。
注1:5.22并非意在阻止進行調查的國家不論在什么時候認為對調查能做出有益貢獻或參加調查能增進安全時,要求設計或制造航空器動力裝置或主要部件的國家任命一名授權代表。
注2:5.22并非意在阻止進行某一調查的國家要求設計國和制造國協助調查5.22以外的其他事故。
其他國家的參加
權利
5.23 根據要求向進行調查的國家提供資料、設備或專家的任何國家有權任命一名授權代表參加調查。
注:也可請為現場調查提供操作基地、參與搜尋與援救或殘骸回收活動或作為經營人代號共享或聯盟伙伴國參與的任何國家任命一名授權代表參加調查。
授權代表的權限
顧問
5.24 有權任命授權代表的國家也有權任命一名或多名顧問以協助其調查。
注1:上述規定并非意在阻止參加調查的國家從任何渠道約請最好的技術專家并任命這些專家為其授權代表的顧問。
注2:授權代表、顧問和設備的入境簡化手續見附件9—— 《簡化手續》。持官員護照或公務護照可加快入境。
5.24.1 為使授權代表更有成效地參加調查,須準許協助其工作的顧問在代表的監督下,參加必要范圍的調查。
參加
5.25 參加調查須有權在調查負責人的管理下參加調查的所有方面,特別是:
a) 查看事故現場;
b) 檢查殘骸;
c) 獲取目擊者資料和建議提問范圍;
d) 盡快完全掌握全部有關證據;
e) 接收一切有關文件的副本;
f) 參加記錄工具的判讀;
g) 參加現場外調查活動,如部件檢查、技術情況簡介、檢驗和模擬;
h) 參加調查進度會議,包括關于分析報告、調查結果、原因和安全建議的審議;和
i) 對調查的各種因素提出意見。
但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和制造國以外的國家可只限于參加根據5.23其有權參加的那些事項。
注1:業已公認,參加調查的方式要符合進行調查或部分調查的國家的程序。
注2:不必因等待某一授權代表的到達而延遲資料的收集和記錄。
注3:本標準并非阻止進行調查的國家擴大以上所列的參加調查的權限。
注4:e)分段所指的有關文件也包括諸如部件檢查或在調查框架內進行的研究的報告等類文件。
義務
5.26 授權代表及其顧問:
a) 須向進行調查的國家提供他們所掌握的所有相關資料;和 23/11/06
No.11 5-4
第 5 章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b) 未獲進行調查的國家的明確同意,不得泄露關于調查進度和結果的資料。 5-5
23/11/06
注:本標準并非阻止經進行調查的國家授權后及時公布事實,也不阻止授權代表向其各自國家報告以方便采取適當的安全行動。
蒙受公民死亡或重傷的國家的參加
權利和權限
5.27 某一國家對事故因有其公民死亡或受重傷而感到特別關心,要求參加調查時,進行調查的國家須準許該國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這一專家須有權:
a) 查看事故現場;
b) 了解有關事實性資料;
c) 參加辨認遇難者;
d) 協助詢問身為專家所屬國公民的幸存旅客;和
e) 接收一份“最后報告”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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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第6章 最后報告
6.1 建議 應使用附錄中“最后報告”的格式,但格式可根據事故或事故征候的情況修改。
任何國家的責任
發布消息 ─ 同意
6.2 未經進行調查國家的明確同意,任何國家不得散發、發表或讓人查閱報告草案或其任一部分,以及在事故或事故征候調查過程所獲得的任何文件,除非此類報告或文件已由調查國發表或公布。
進行調查的國家的責任
協商
6.3進行調查的國家須盡快將“最后報告”的草案副本送交組織調查的國家以及所有參加調查的國家,并請他們就報告提出重大的實質性意見。調查的“最后報告”草案將送交以下各國征求意見:
a) 注冊國;
b) 經營人所在國;
c) 設計國;和
d) 制造國。
進行調查的國家如果自發信之日起60天內收到意見,要么應修改“最后報告”草案以包括所收到的意見的實質內容,要么,如果提出意見的國家愿意的話,應將意見附在“最后報告”中。進行調查的國家如果在自第一次發信之日起60天內未收到任何意見,須根據6.4發布“最后報告”,除非有關國家已同意延長這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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