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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標準無意阻止進行調查的國家與其他國家商議,如與提供有關信息、重要設備或根據5.27的規定提供專家參加調查的國家商議。
注2:附在“最后報告”中的意見只限于“最后報告”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非編輯上的具體技術方面。
注3:進行調查的國家在向接收國送交“最后報告”的草案時,可考慮使用最適當和最迅速的方式,如傳真、電子郵件、信使或郵政快件。
6.3.1 建議 進行調查的國家應通過經營人所在國向經營人送交一份“最后報告”草案副本,使經營人能就“最后報告”草案提出意見。
6.3.2 建議 進行調查的國家應通過設計國和制造國向負責航空器型號設計和最后組裝的機構送交一份“最后報告”草案副本,使這些機構能就“最后報告”草案提出意見。
接收國
6.4 進行調查的國家須毫不拖延地將事故調查的“最后報告”送交:
a) 組織調查的國家;
b) 登記國;
c) 經營人所在國;
d) 設計國;
e) 制造國;
f) 蒙受公民死亡或重傷的國家;和
g) 提供有關資料、重要設備或專家的國家。
最后報告的發布
6.5 為了預防事故,進行事故或事故征候調查的國家須盡快發布“最后報告”。
6.6 建議 進行調查的國家應盡早發布“最后報告”,如有可能,應在自出事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發布。
附件 13 6-1 1/11/0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第 6 章
如果不能在十二個月以內發布報告,進行調查的國家應在每年的出事周年日發布一份中期報告,詳述調查進展及出現的任何安全事項。
6.7 對最大重量在5 700 kg以上的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進行調查的國家,如果已發布“最后報告”,須向國際民航組織送交一份“最后報告”副本。
注:只要可行,送交國際民航組織的“最后報告”將用本組織的一種工作語言并以附錄中所示的格式編寫。
安全建議
6.8 在對事故或事故征候進行調查的任何階段,進行調查的國家的事故或事故征候調查部門須向有關部門,包括其他國家的有關部門,建議其認為需要及時采取的任何預防行動,以加強航空安全。
6.9 對事故或事故征候進行調查的國家須在適當時候將其調查產生的安全建議發送給其他有關國家的事故調查部門,如涉及到國際民航組織的文件,還須將此發送給國際民航組織。
注:“最后報告”包含發送給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建議時,因涉及到國際民航組織的文件,這些報告必須附上信件,概括提議采取的具體行動。
收到安全建議的國家的責任
就安全建議采取的行動
6.10 收到安全建議的國家須告知提出建議的國家已采取或已考慮采取的預防行動,或將不采取任何行動的理由。
注:本標準無意阻止進行調查的國家提出除安全建議以外的預防行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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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提出事故/事故征候資料報告
注1:附篇B為“通知和報告檢查單”格式。
注2:本章的各項規定對任一事故或事故征候可要求下列兩種單獨的報告:
初步報告
事故/事故征候資料報告
注3:《事故/事故征候報告手冊》(Doc 9156)中載有編制“初步報告”和“事故/事故征候資料報告”的指導性材料。
初步報告
進行調查的國家的責任
2 250 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
7.1 如事故涉及的航空器的最大重量在2 250公斤以上,則進行調查的國家須將“初步報告”送交:
a) 根據情況,登記國或出事所在國;
b) 經營人所在國;
c) 設計國;
d) 制造國;
e) 提供有關資料、重要設備或專家的任何國家; 和
f) 國際民航組織。
2 250公斤或以下的航空器事故
7.2 如事故涉及的航空器不包括在上文7.1內而又涉及適航性或其他國家所關心的問題時,進行調查的國家須將“初步報告”送交:
a) 根據情況,登記國或出事所在國;
b) 經營人所在國;
c) 設計國;
d) 制造國;和
e) 提供有關資料、重要設備或專家的任何國家。
文字
7.3 “初步報告”須使用國際民航組織的任一種工作語言發往有關各國和國際民航組織。
發送
7.4 “初步報告”須在事故之日起30天內以傳真、電子郵件或航空郵件送出,除非在此以前已將“事故/事故征候資料報告”送出。如涉及直接影響安全的事項,則一有資料就必須立即以現有的最適當和最迅速的方式送出。
事故/事故征候資料報告
進行調查的國家的責任
2 250 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
7.5 如事故涉及的航空器的最大重量在2 250公斤以上,則進行調查的國家須在調查完成之后盡早將“事故資料報告”送交國際民航組織。
其他資料
7.6 建議 進行調查的國家應根據其他國家的要求,向其提供“事故/事故征候資料報告”中所沒有的其他有關資料。 附件 13 7-1 1/11/0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第 7 章
5 700 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征候
7.7 對最大重量在5 70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征候進行調查的國家,須在調查后盡快將“事故征候資料報告”送交國際民航組織。
注:國際民航組織為研究事故預防所主要關心的一些事故征候類型列在附篇C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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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事故預防措施
注:為便于數據交換需要有標準化的定義、分類和格式。國際民航組織將根據請求提供有關此種資料共享網絡的規定的指導性材料。
事故征候報告系統
8.1 各國須建立強制性事故征候報告系統,以便于收集有關現存或潛在安全缺陷的資料。
8.2 建議:各國應建立自愿性事故征候報告系統,以便于收集強制性事故征候報告系統可能收集不到的資料。
8.3 自愿性報告系統須是非懲罰性的并應對資料來源提供保護。
注1:非懲罰性的環境是自愿性報告系統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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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訂(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