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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 25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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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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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0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征候…………
7-2
第8章 事故預防措施 …………………………
8-1
事故征候報告系統 ………………………………
8-1
數據庫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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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數據 — 預防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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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安全資料 ……………………………………
8-1
附錄 最后報告的格式……………………………
APP-1
附篇
附篇A 經營人所在國對涉及租用、包用或交換的航空器在事故和事故征候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
ATT A-1
附篇B 通知和報告檢查單 ………………
ATT B-1
附篇C 嚴重事故征候實例清單 …………
ATT C-1
附篇D 飛行記錄儀判讀和分析指導性材料 ……………………………………………
ATT D-1
附篇E 保護安全數據收集和處理系統的資料的法律指導 ………………………………
ATT 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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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6
No.11 (iv)
前 言
歷史背景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于芝加哥) 第37條,理事會于1951年4月11日第一次通過了關于航空器事故查詢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并定為公約的附件13。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是根據1946年2月第一屆事故調查專業會議的建議制定的,并于1947年2月第二屆專業會議上作了進一步的發展。
第十四屆大會 (1962年8月至9月于羅馬) 審議了航空器事故調查的問題并通過了A14-22號和A14-27號決議附錄P*。其中第一項決議:
1) 指示“理事會:
“a) 研究開始制定一種供各國使用的統一程序的可能性,以便能迅速提供航空器事故調查和查詢報告,特別是對于大型現代運輸航空器,從而使各締約國散發這種報告的工作能夠得到改進;
“b) 研究是否能制定一些程序,根據這些程序制造國或最先頒發航空器型號證的國家,在適當情況和被邀請下,向事故調查提供合格的專家以進行咨詢或協商,并根據這種研究的結果:
“i) 確定最切合實際的方法以確保最大限度地利用這些專家的專業知識并相應地通知所有締約國,并
“ii) 敦促所有締約國對使用這些專家進行合作以便為空中航行的安全做出貢獻;”
和
2) 敦促“所有締約國及時向制造國或最先頒發航空器型號證的國家發出有關航空器事故的通
* 隨后第十五屆大會 (1965年6月至7月于蒙特利爾) 通過了A15-8號決議附錄P,該決議綜合并取代了A14-22號和A14-27號決議附錄P的第2項決議條款。 知,特別是涉及到大型現代運輸航空器的事故,如果這一行動被認為是適當的話。”
此外,大會根據A14-27號決議附錄P決定:“關于事故調查,為了普遍提高空中航行安全,十分重要的是,在最大可行范圍內,當事故在一締約國內發生而涉及到的航空器并非該締約國所制造,事故所在國應將查詢所得的、可能反映該型航空器或其設備的適航性的、或者可能用來提高安全的有關資料,盡快地通知制造國。”
表A所列為各次修訂的由來和涉及到的主題名稱以及理事會通過附件和各次修訂的日期與這些修訂生效和執行的日期。
適用范圍
本附件雖然根據公約第37條的規定得到通過,但航空器事故查詢本身則是公約第26條的主題。公約第26條要求航空器事故的所在國在某些情況下承擔著手查詢,并在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程序有進行查詢的義務。但是公約第26條并不排除在航空器事故調查方面進一步采取行動,同時,本附件所規定的程序并不僅限于按照第26條的要求所進行的查詢,而是在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本附件中對“航空器事故”定義范圍內的任何查詢。為了保持第26條的規定和本附件規定之間的正確關系,遵循了以下原則:
a) 公約第37條是制定航空器事故查詢附件的指導條款,但附件中不得有與公約第26條或公約的任何其他條款相抵觸之處,也不應有違反公約精神和意圖的任何條款。
b) 除受a)項制約外,本附件可以處理任何有關問題,無論公約第26條或公約其他條款是否有明文提到。例如:附件涉及登記國和事故所在國以外的國家的權利或義務并不違反公約;同樣,附件可以涉及根據公約第26條規定有權在查詢時“到場”的觀察員的特權。這些都是第26條所沒有明文提到的。附件還可以涉及第26條的規定中未包括的事故種類。
附件 13 (v) 1/11/0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前言
附件13和公約第26條之間的關系
為了澄清公約第26條和本附件各項規定之間的關系,理事會在其1951年4月13日第十二屆大會的第二十次會議上通過了以下附加決議:
“鑒于公約第26條規定,在該條規定范圍內的航空器事故的所在國,‘將在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可能建議的程序,對事故情況進行查詢’;和
“鑒于理事會在其1951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大會的第十八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航空器事故查詢的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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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