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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建議將公約附件13中所載的航空器事故查詢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作為締約國對涉及死亡或重傷的事故進行查詢的程序并按第26條的規定進行;
“并有這樣的諒解:
“1) 各國根據公約第38條,可偏離附件13的任何規定,但對公約第26條所規定的事故并根據該條‘事故的所在國將著手查詢’、‘航空器登記國應有機會指派觀察員在查詢時到場’和‘主持查詢的國家必須將調查報告和調查結果通知航空器登記國’除外;和
“2) 如航空器的事故未涉及死亡或重傷而‘表明航空器或空中航行設備在技術上有嚴重缺陷’,則不適用此處所建議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在國際民航組織未對此作出建議前,在不違反公約第26條規定所產生的義務的情況下,應按有關國家的本國程序進行查詢。”
本附件中所提到的授權代表和顧問共同構成第26條中有權在查詢時到場的觀察員。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38條所規定的義務,根據這一義務,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請各締約國將這種通知擴大到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的“建議措施”之間的任何差異,如果這種差異的通知對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話。此外,還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撤銷前已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送一份關于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除公約第38條規定的各國的義務外,還提請各締約國注意附件15的規定,即關于通過航行資料服務公布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之間的差異。
在本國規章中使用附件的條文 理事會于1948年4月13日通過了一項決議,提請各締約國注意這樣一種可取性,即在其本國規章中在可行范圍內盡量使用國際民航組織具有規章性質的那些標準的確切文字,并注明與標準不同之處,包括本國的對航行安全或正常性具有重要意義的任何附加的規章。然而,附件13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雖屬通用性質,但在許多情況下需要充實以便能制定出完整的本國的法規。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下列各部分組成,但不一定每個附件都具有所有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規定由理事會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征、形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公約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執行時,則根據第38條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征、形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締約國將力求按公約予以遵守。
b) 附錄 是理事會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為了方便起見而單獨組成的材料。
c) 規定 關于“標準和建議措施”的適用范圍。
d) 定義 界定“標準和建議措施”中使用的由于與普通詞典中的含義不同而不自明其義的術語。定義本身并無獨立的地位,但構成使用此項術語的每條“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改變將會影
1/11/01 (vi)
前言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響事故規定的內容。
2. 經理事會批準的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是根據理事會行動所作的歷史性和解釋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據“公約”和“關于通過的決議”而產生的各國在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的義務的解釋。
b) 引言 是解釋性的材料,列在附件各篇 (部分)、章、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應用。
c) 注 在正文的適當地方所加的注釋,用以說明有關“標準或建議措施”的事實情況或參考材料,但不構成“標準或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是對“標準和建議措施”的補充材料,或作為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而列入的指導性材料。
文字的選擇
本附件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六種文字通過。要求各締約國從中選擇一種文字直接使用或者譯成其本國文字,以便在本國實施和用于公約規定的其他用途,并相應地將此通知國際民航組織。
編輯上的安排
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條的地位,采用以下辦法:“標準”用細正體字 (中文本中用宋體字——譯注);“建議措施”用細斜體字 (中文本中用楷體字——譯注) 并冠以“建議”字樣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細斜體字 (中文譯本中用楷體字——譯注) 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編寫規定時,采用了以下辦法:“標準”用助動詞“須(shall)”,而“建議措施”則用助動詞“應 (should)”。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編號部分時,均包括該部分的所有各分節。
在本附件通篇中,陽性的使用應被理解為包括男性和女性。
—————————— (vii) 1/11/01
附件 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前言
表A 附件13的各次修訂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第一版
事故調查第一和第二屆專業會議
──
1951.04.11
1951.09.01
1951.12.01
1
(第二版)
大會決議A14-22和A14-27,
附錄P
事故調查第三屆專業會議
新的定義;制造國的權利和義務;事故的初步和后續通知;經營人代表的到場;有關查詢的報告;報告摘要及其格式。
1965.11.24
1966.03.24
1966.08.25
2
事故調查第三屆專業會議
發送航空器事故通知的通信程序。
1966.12.05
1967.04.05
1967.08.24
3
人員執照/培訓措施/航醫專業會議(1970)
航空器事故遇難者尸體的剖檢和結果報告。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