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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感到眩目。
進近坡和仰角調置
5.3.5.17 HAPI 系統必須能在水平線上1°至12°
之間所需的任何角度上調整其仰角,精確度為±5′。
5.3.5.18 HAPI 的仰角調置必須使進近中的直升機
駕駛員看到“低于進近坡”信號上限時,該直升機將對
進近區內所有物體均保持一個安全凈距。
燈具的特性
5.3.5.19 該系統必須設計得:
a) 在燈具的垂直偏差超過±0.5°(±30′) 的情
況下,該系統能自動跳閘;
b) 如果閃光機制失效,在失效的閃光扇形面內沒
有燈光發出。
5.3.5.20 HAPI 的燈具必須設計得使在透光或反光
面上聚集的水分、冰、灰塵等對燈光信號的干擾盡可能
地小,并且不會引起產生假的或錯誤的信號。
5.3.5.21 建議:準備設置在浮式直升機甲板上的
HAPI 系統,在直升機場前后、左右±3°顛簸中應保持
光束穩定性的精確度為±1/4°。
表5-1 障礙物保護面的尺寸和坡度
保護面和尺寸 非儀表FATO 非精密儀表FATO
內邊的長度 安全區的寬度 安全區的寬度
距FATO 端的距離 最小3 m 60 m
散開率 10% 15%
全長 2 500 m 2 500 m
PAPI Aa — 0.57° Aa — 0.57°
坡度 HAPI Ab — 0.65° Ab — 0.65°
APAPI Aa — 0.9° Aa — 0.9°
a. 如附件14 第I 卷,圖5-13 所示。
b. “低于進近坡”信號上部邊界的角度。
附件14 — 機場 第II 卷
9/11/95 46
圖5-12 直升機進近航道指示器信號格式
FATO
5-1
5-1
A-A
圖5-13 對目視進近坡度指示器系統的障礙物保護面
扇形面形式
高于進近坡
在進近坡上
略低于進近坡
低于進近坡
閃光
綠色
綠色
紅色
閃光
紅色
例示A 例示B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47 9/11/95
障礙物保護面
注:下列規范適用于PAPI、APAPI 和HAPI。
5.3.5.22 當打算提供目視進近坡度指示器系統時
必須設立障礙物保護面。
5.3.5.23 障礙物保護面的特性,即起點、散開率、
長率和坡度必須與表5-1 相關的欄以及圖5-13 中的規定
相對應。
5.3.5.24 新物體或現有物體的擴展不準許高出障
礙物保護面,除非有關當局認為新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被
一個現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注:關于可以合理利用遮蔽原則的情況,見《機場
服務手冊》(Doc 9137 號文件) 第6 部分。
5.3.5.25 高出障礙物保護面的現有的物體必須移
去,除非有關當局認為該物體被一個已經存在的不能移
動的物體所遮蔽,或者經過航空研究,確定該物體不會
嚴重地影響直升機運行的安全。
5.3.5.26 在航空研究表明,高出障礙物保護面的現
有物體嚴重地影響直升機運行的安全時,必須采取下列
一種或幾種措施:
a) 適當地提高該系統的進近坡度;
b) 減小該系統方位角的開度,使物體限制在光束
之外;
c) 移動該系統與其相關障礙物保護面的軸線不大
于5°;
d) 適當地移動最后進近和起飛區;
e) 按5.3.4 的規定設置目視對準定線引導系統。
注:關于本問題的指導材料載于《直升機場手冊》
Doc 9261 號文件。
5.3.6 最后進近和起飛區燈
應用
5.3.6.1 當在準備供夜間使用的地面直升機場設有
最后進近和起飛區時,必須設置最后進近和起飛區燈,
除非在最后進近和起飛區與接地和離地區幾乎是重合的
或者最后進近和起飛區的范圍是自然明顯的情況下,可
以不設。
位置
5.3.6.2 最后進近和起飛區燈必須沿最后進近和起
飛區的邊緣設置。燈具必須以均勻的間隔設置如下:
a) 對正方形或長方形地區,其間隔不大于50 m,
每邊最少為4 個燈,包括每個角上的燈在內;
b) 對任何其他形狀的地區,包括圓形地區,其間
隔不大于5 m,最少為10 個燈。
特性
5.3.6.3 最后進近和起飛區燈必須是顯示白光的恒
定光強的全向燈。當燈的光強要變動時,燈必須顯示可
變動的白光。
5.3.6.4 建議:最后進近和起飛區燈的光強分布應
如圖5-9,例示5 所示。
5.3.6.5 建議:燈的高度不應超過25 cm,當高出表
面的燈會危及直升機飛行時,燈應是嵌入式的。當最后
進近和起飛區不準備用于離地或接地時,燈不應高出地
面或雪面25 cm。
5.3.7 瞄準點燈
應用
5.3.7.1 建議:當準備供夜間使用的直升機場設有
瞄準點標志時,應設置瞄準點燈。
位置
5.3.7.2 瞄準點燈必須與瞄準點標志設在一起。
附件14 — 機場 第II 卷
25/11/04
No.3 48
特性
5.3.7.3 瞄準點燈必須構成如圖5-4 中所示的至少6
個全向白色燈的形式。當高出表面的燈會危及直升機運
行時,燈必須是嵌入式的。
5.3.7.4 建議:瞄準點燈的光強分布應如圖5-9,例
示5 所示。
5.3.8 接地和離地區燈光系統
應用
5.3.8.1 在準備供夜間使用的直升機場,必須設置
接地和離地區燈光系統。
5.3.8.2 表面直升機場的接地和離地區燈光系統必
須以下列一種或幾種燈具組成:
a) 邊線燈;或
b) 泛光照明;或
c) 當a) 和b) 實際上不可行,并具備最后進近和
起飛區燈時, 使用扇形點光源照明陣列
(ASPSL)或發光板 (LP) 照明以識別接地和離
地區。
5.3.8.3 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甲板的接地和離地
區燈光系統必須包括:
a) 邊線燈;
b) 使用扇形點光源照明陣列和/或發光板以識別
設置的接地標志和/或用泛光照明為接地和離
地區照明。
注:在高架直升機場和直升機甲板上,在接地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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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附件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