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4 — 第II 卷 (vii) 9/11/95
前言
歷史背景
機場標準和建議措施是理事會于1951 年5 月29 日
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 年于芝加哥簽署) 第
37 條的規定首次通過的,并定為《公約》的附件14。載
有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的文件現定為《公約》的附件14
第I 卷。一般來說,第I 卷涉及機場的規劃、設計和運
行,但并不專門適用于直升機場。
因此,現正在推出包括直升機場規定的第II 卷。在
航行委員會目視助航專門小組和航行委員會直升機運行
專門小組的幫助下,已經為制定涉及直升機場規劃、設
計和運行各個方面的全面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提出各種建
議。
表A 列出本卷各項規定的出處,連同所涉及的主要
內容清單,以及理事會通過附件的日期,及其生效日期
和執行日期。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38 條所
規定的義務。該義務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的規章和措
施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所載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
差異通知本組織。如果通知這種差異對航行安全是重要
的,也請各締約國將這種通知擴大到與本附件及其任何
修訂中所載的建議措施之間的任何差異。此外,還請各
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撤銷前已通知的
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
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送一份關于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除《公約》第38 條規定的各締約國的義務外,還
請各國注意附件15 中關于通過航行情報服務公布其本
國的規章和措施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
之間的差異的規定。
情報公布 根據本附件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而
提供的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設施、服務和程序,其建立、
撤銷和變更應根據附件15 的規定予以通告和實施。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組成,但并不一定每個附件均具
有這些部分;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組成附件文本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規定由理事會
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性、構形、材料、性能、
人員或程序的規范,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
航行的安全和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
《公約》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守時,則根據
第38 條,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性、構形、材料、性
能、人員或程序的規范,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
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締
約國將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
b) 附錄 是理事會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
分,為了方便起見而單獨組成的材料。
c) 定義 對標準和建議措施中使用的由于在字典
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詞義而不能自明其義的術語
所做的界定。定義本身并無獨立地位,但構成
使用該術語的每一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個重要
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改變會影響規范的內容。
d) 表和圖 對一項標準或建議措施加以補充或說
明并在該標準或建議措施中提及的表和圖,它
們是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并與標準
或建議措施具有同等地位。
2. 經理事會批準的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
材料:
附件14 — 機場 第II 卷
25/11/04
No.3 (viii)
a) 前言 包括根據理事會的行動編寫的歷史性和
解釋性材料,其中包括對基于《公約》和通過
的決議各國在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
義務的解釋。
b) 引言 由解釋性的材料組成,列在附件的各部
分、章或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應用。
c) 注 在正文的適當地方所加的注釋,用以提供
與有關標準或建議措施相關的事實資料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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