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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6.4 負責向航空情報服務部門提供原始航空資料
/數據的直升機服務部門提供航空資料/數據時必須考慮
到本附件附錄1 規定的航空數據的精確度和完整性要
求。
注1:發布航空通告和雪情通告的規范,見附件15
第5 章附錄6 和附錄2。
注2:航空情報管理和控制情報至少在航空情報管
理和控制生效之前42 天由航行情報服務機構發布,以便
在生效日期前至少28 天到達使用者手中。
注3:國際上預先約定的間隔28 天的航空情報管理
和控制通用生效日期時間表(包括1997 年11 月6 日)
和對使用航空情報管理和控制的指導材料載于《航空情
報服務手冊》(Doc 8126 號文件,第2 章2.6)。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 第II 卷 7 9/11/95
第3 章 物理特性
3.1 表面直升機場
注:下列規范適用于地面直升機場 (另有規定者除
外)。
最后進近和起飛區
3.1.1 表面直升機場必須至少提供一個最后進近和
起飛區 (FATO)。
注:FATO 可位于或接近升降帶或滑行帶上。
3.1.2 FATO 的尺寸必須是:
a) 對準備供1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直升機場,按
照直升機飛行手冊中的規定,除了在沒有寬度
規定的情況下,其寬度必須不小于該直升機場
準備為之服務的最長/最寬的直升機的全長/全
寬中較大者的1.5 倍;
b) 對準備供1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水面直升機
場,按照上述a) 的規定,再加上10%;
c) 對準備供2 類性能和3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直
升機場,有足夠的尺寸和形狀,以致能在該區
域內畫出一個直徑不小于該直升機場準備為之
服務的最長/最寬的直升機的全長/全寬中較大
者的1.5 倍的圓;
d) 對準備供2 類性能和3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水
面直升機場,要有足夠的尺寸和形狀,以致能
在該區域內畫出一個直徑不小于該直升機場準
備為之服務的最長/最寬的直升機的全長/全寬
中較大者的2 倍的圓。
注:當決定FATO 的尺寸時,可能需要考慮諸如海
拔和溫度等當地條件。這方面的指導材料載于《直升機
場手冊》中。
3.1.3 FATO 上任何方向的總坡度不得超過3%。
FATO 的任何部分的局部坡度不得超過:
a) 對準備供1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直升機場,5%;
b) 對準備供2 類性能和3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直
升機場,7%;
3.1.4 FATO 的表面必須:
a) 能抵抗旋翼下吹氣流的影響;
b) 沒有對直升機的起飛或著陸產生不利影響的不
平整現象;
c) 具有承受1 類性能直升機中斷起飛時的承載強
度。
3.1.5 建議:FATO 應提供地面效應。
直升機凈空道
3.1.6 當有必要提供直升機凈空道時,凈空道必須
位于可用中斷起飛區逆風端之外。
3.1.7 建議:直升機凈空道的寬度應不小于相應的
安全區的寬度。
3.1.8 建議:直升機凈空道的地面應不突出于3%升
坡的一個平面,該平面底邊是一條位于FATO 的周圍的水
平線。
3.1.9 建議:位于直升機凈空道上可能對空中的直
升機造成危險的物體應被認為是障礙物,應予移去。
接地和離地區
3.1.10 直升機場必須至少提供一個接地和離地區。
附件14 — 機場 第II 卷
9/11/95 8
注:接地和離地區可位于亦可不位于FATO 內。
3.1.11 接地和離地區 (TLOF) 必須有足夠的尺寸,
以致能包含一個直徑為該區域準備為之服務的最大直升
機的起落架長度或寬度兩者中較大者的1.5 倍的圓。
注:接地和離地區可以是任何形狀的。
3.1.12 接地和離地區必須有足夠的坡度,以防止在
該區域積水,但在任何方向的坡度不得超過2%。
3.1.13 接地和離地區必須能承受該區準備為之服
務的直升機的交通。
安全區
3.1.14 在FATO 周圍必須設有安全區。
3.1.15 圍繞準備在目視氣象條件 (VMC) 下使用
的FATO的安全區必須從FATO的四周向外延伸至少3 m
或該區準備為之服務的最長/最寬的直升機的全長/全寬
中較大者的0.25 倍的距離。
3.1.16 圍繞準備在儀表氣象條件 (IMC) 下供直升
機運行使用的FATO 的安全區必須延伸:
a) 橫向,從中心線向兩側至少各45 m 的距離;
b) 縱向,FATO 的端部向外至少60 m 的距離。
注:見圖3-1。
3.1.17 在安全區內不允許存在固定的物體,但因其
功能必須位于該區內的易折物體除外。在直升機運行期
間,安全區內不允許有可移動的物體。
3.1.18 因其功能必須位于安全區內的物體,當位于
FATO 的邊緣時,其高度不得超過25 cm,亦不得超出以
FATO 邊緣25 cm 高度為底線、從FATO 邊緣向上向外坡
度為5%的平面。
3.1.19 安全區的表面不得超過從FATO 的邊緣向
外4%的升坡。
3.1.20 安全區的表面必須加以處理,以防止旋翼下
吹產生飄動雜物。
3.1.21 與FATO 相接的安全區的表面必須與FATO
的表面相連接,并且能夠承受該直升機場準備為之服務
的直升機,而不致使直升機受到結構損傷。
直升機地面滑行道
注:直升機地面滑行道是用以使輪式起落架的直升
機在自身動力下進行表面活動。附件14 第I 卷中所包含
的有關滑行道、滑行道道肩和滑行帶的規定在作以下修
改后同樣適用于直升機場。當一條滑行道準備既供定翼
飛機也供直升機使用時,將對關于滑行道和直升機地面
滑行道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將采用更為嚴格的要求。
3.1.22 直升機地面滑行道的寬度必須不小于:
直升機主起落架間距 直升機地面滑行道寬度
<4.5 m 7.5 m
4.5 m ~ <6 m 10.5 m
6 m ~ <10 m 15 m
≥10 m 20 m
直升機凈空道
安全區
中斷起飛區
圖3-1 儀表FATO 的安全區
第3 章 附件14 — 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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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 直升機地面滑行道與另一直升機地面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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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附件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