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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制造廠家承擔。
7.6 持續適航文件各手冊之間中相互引用、引用國家或者行業
標準、引用發動機、機載設備制造廠家單獨編制的文件時,必須保
證內容的連貫性和協調一致,并且避免造成不便于使用的連續或者
多層次引用。
8. 持續適航文件的具體要求
8.1 維修要求
8.1.1 維修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使用人或者運營人提供
保持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和飛行安全的維修任務要求,航空器的維
修要求一般包括:
(1)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包括部件和APU)重要維修項
目的計劃維修任務和維修間隔。
(2)航空器結構重要項目的計劃維修任務和維修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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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空器各區域的計劃檢查任務和檢查間隔。
(4)特殊檢查任務(如閃電和高輻射防護)及其檢查間隔。
(5)審定維修要求(CMR)。
(6)適航性限制項目(ALI)。
8.1.2 維修要求應當根據航空器型號審定中明確的系統、設備
和結構的預期可靠性水平確定,涵蓋航空器所有的系統、設備和結
構,并考慮以下(但不限于)特定運行環境的影響:
(1) 潮熱氣候;
(2) 含鹽腐蝕氣候;
(3) 風沙和/或灰塵;
(4) 寒冷天氣。
8.1.3 維修要求應當具體指明維修任務的類別、適用的項目或
區域(系統、設備和結構項目以ATA 章節的方式標明),并以飛行
小時、飛行循環、日歷時間或者其組合的方式明確維修或檢查間隔。
8.1.4 對于運輸類飛機,維修要求通過局方批準并發布MRBR
的方式提出,并作為飛機所有人或者運行人制定初始維修方案的依
據。
注:MRBR 的制定過程和具體要求參見AC-121/135-67;飛機所
有人或者運行人依據MRBR 制定的初始維修方案可以依據可靠性方
案的規則對某些維修任務和間隔進行適當調整,具體過程和要求參
見有關的運行維修法規文件。
8.1.5 為了指導航空器所有人或者運行人編制客戶化的維修
方案,航空器制造廠家可以制定維修計劃文件(MPD)來提供指導
和幫助,制定MPD 時應當符合下述原則:
(1)使用術語、定義和原則上與維修要求文件(或者MRBR)
一致;
(2)內容不少于或低于維修要求文件(或者MRBR)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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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容的編排不引起使用的混淆。
8.2 航空器維修程序
8.2.1 基本要求
維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運行人提供一套
維護說明書,以保證航空器的正常維護和落實具體的維修要求,航
空器維修程序的主要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1)概述性資料;
(2)系統和安裝說明;
(3)使用和操作說明;
(4)故障處理說明;
(5)維修實施程序;
(6)維修支持信息。
注:上述內容可分為多本手冊的形式(如AMM、EBM、FIM 等),
但不同航空器制造廠家的手冊劃分可不必相同。
8.2.2 概述性資料
(1)編寫原則:航空器概述性資料中涉及設計數據的內容應
當源于型號審定的對應文件。為方便使用,在不同的維修程序手冊
中可能重復編寫或者相互參考一些航空器概述性資料,但須保證相
關資料的一致性。
(2)內容要求:航空器概述性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a. 航空器特點和數據, 包含但不限于:
——區域、站位;
——各類重量的數據;
——各類尺寸數據;
——地面發動機運轉時的危險區域數據;
——駕駛艙每個儀器儀表指示數據的說明;
——客艙/貨艙中每個儀器儀表指示數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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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艙或者設備艙每個儀表指示數據的說明;
——航空器外表、系統部件的指示數據說明;
——必要的產品部件的參數說明;
——與航空器結構維修任務相關的數據,例如:結構尺寸、
結構材料、因維護需要結構區域載荷的限制。
b. 勤務說明:包括勤務點、油箱和流體容器的容量、所用流
體類型、各系統所采用的壓力、檢查和勤務口蓋的位置、潤滑點位
置、所用的潤滑劑、勤務所需的設備、牽引說明和限制、系留、頂
起和調水平資料。
8.2.3 系統和安裝說明
(1)編寫原則:航空器系統和安裝說明中涉及的系統組成和
設計數據(如擰緊力矩)內容應當源于型號審定的對應文件,涉及
的安裝程序和圖示應當源于生產許可審定的對應文件。
(2)內容要求:至少包括航空器各系統(包括發動機、螺旋槳
和設備)的基本組成部件和各部件的功能、相互邏輯關系,系統顯示,
以及為了方便說明而提供必須的系統產品部件的性能數據和部件內部
的工作原理。
注:對于發動機的系統和安裝說明,因其較為復雜,一般采取制定
單獨的動力裝置安裝手冊(EBM)的方式。
8.2.4 使用和操作說明
(1)編寫原則:航空器系統、部件的使用和操作說明中的內
容應當源于型號審定的對應文件。
(2)內容要求:至少包括維修人員需要了解(如執行維修測試)
的航空器系統、部件在翼使用和操作說明(包括適用的特殊程序和限
制)。
注:對于發動機、機載設備和部件的離位維修測試涉及的使用和操
作說明,應當包括在其制造廠家編制的單獨手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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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故障處理說明:
(1)編寫原則:航空器可能發生的故障應當源于型號審定過
程中的系統安全分析,是航空器監控系統所能檢測到的故障,同時包
括機組和維修人員發現的故障,這些故障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a. 駕駛艙內所有警告,警戒和告誡所對應的故障信息;
b. 中央維護計算機系統中所有的故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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