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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航空器產品部件上指示的故障信息;
d. 飛行員飛行中可能報告的故障;
e. 其他機組人員運行中可能報告的故障;
f. 維修人員例行檢查時可能發現的故障。
注:一般應當涵蓋型號審定過程中系統安全分析得出發生可能
性大于10-5 的故障情況。
(2)內容要求:至少包括針對每條故障現象列出其可能原因和
失效的部件(可能原因的排列原因一般可以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以
及基于故障可能原因進行的隔離、判斷和排故程序。
注:故障的隔離和判斷的先后邏輯不能影響航空器安全或造成人
員傷害,并且不致使可能的原因漏判。
8.2.6 維修實施程序:
8.2.6.1 維修任務
(1)編寫原則:維修任務應當源于維修要求(計劃任務)和
其他持續適航文件涉及的維修實施要求(非計劃任務),包括但不局
限于以下方面:
a. MRBR 和MPD 中的計劃維修項目;
b. 故障處理涉及的排故程序;
c. MMEL 中涉及的維修程序;
d. 可預計的意外損傷的處理(包括但不限于鳥擊、雷擊、水銀泄
漏、海鮮泄漏,重著陸、飛越火山灰、航空器空中機動過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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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部件拆卸安裝后必要的維修任務;
f. 數據統計分析產生的維修任務。
(2)內容要求:每項維修任務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計劃或非計
劃維修任務所涉及的下述內容:
a. 清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具體的實施程序,并提供適
用的允差(如磨損、滲漏等)及推薦的補充工作內容;
b. 拆卸與更換零部件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
(包括保證航空器和人員安全的必要措施);
c. 上述任務所涉及到的工具設備、航材、材料等必要信息。
注:維修任務中涉及的維修可達性、通用工藝和操作、專業性工作
(如無損探傷、結構修理)可通過與其它文件建立關聯的方式說明。
8.2.6.2 維修可接近性說明
(1)編寫原則:維修可接近性說明應當源于維修任務的可達
性要求。
(2)內容要求:包括完成所有維修任務的航空器接近口蓋的圖示
和說明,如果沒有接近口蓋,應該提供接近的具體方法和程序。
8.2.6.3 標準工藝和操作
(1)編寫原則:標準工藝和操作應當源于維修任務中的通用
工藝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a. 結構緊固件的標識、報廢建議和擰緊力矩;
b. 各類結構、部件的靜電接地的檢查、安裝、清潔;
c.各類管路的標識、安裝、固定、檢查的程序;
d. 可拆卸標牌的清潔、安裝;
e. 鋼索的檢查和安裝;
f. 各類緊固件、連接件的保險;
g. 各類勤務點的檢查和安裝;
h. 各類密封、封膠、封嚴、封圈、備用封圈的安裝、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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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電氣電子設備、線路、跳開關的清潔、檢查、修理;
j. 典型結構表面的檢查、打磨、處理。
(2)內容要求:包括具體每項工藝或操作的具體實施程序和標準,
保證航空器和人員安全的必要措施、并提供所涉及到的工具設備、航材、
材料等必要信息。
8.2.6.4 無損探傷(NDT)文件
(1)編寫原則:無損探傷文件應當源于維修任務中要求實施
無損探傷的項目。
(2)內容要求:包括根據航空器的結構特點確定的如下內容:
a. 各種NDT 方法的特點(包括射線成像、渦流、滲透、磁粉、超聲、
熱成像、內窺鏡、聲音等)和適用范圍(位置、材料、損傷);
b. 維修任務要求的每個項目NDT 檢查的具體程序,包括:
——所使用的設備和材料說明
——檢查的標準程序
——標準試塊的校驗
——判斷檢查結果的程序
——必要的防止人員、航空器和設備傷害的措施
注:一般情況下,NDT 的方法主要應該在航空器設備上原位驗證維
修程序,如果沒有在航空器原位驗證該程序,應該在文件中注明“沒有
在航空器原位驗證”。
8.2.6.5 結構修理文件
結構修理文件(SRM)描述航空器在服役中預期的結構修理種類和
準則,是需經型號審定部門批準的一種持續適航文件,具體要求參見有
關的適航標準法規文件。
8.2.7 維修支持信息:
8.2.7.1 工具設備手冊
(1)編寫原則:工具設備應當源于維修任務中涉及的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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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夾具和測試設備。
(2)內容要求:包括根據工具設備的特點確定的如下適用內容:
a. 標題、件號標設和所在的手冊名稱和位置(章/節/題目/頁號
組);
b. 可以簡單和直接了解這些工具和設備的用途的詳細說明資料;
c. 每個工具和設備單元的圖解示圖和使用位置的示圖;
d. 每個可修理和可更換件的圖解零件清單;
e.如可以由用戶自制,應提供完整的制造圖紙;
f. 維護說明;
g. 對于龐大和笨重的工具設備,應當提供便于包裝和運輸的尺寸
和重量說明。
注:對于大型和復雜的設備(如綜合試驗臺等),可以選擇為其配備
單獨的使用手冊。
8.2.7.2 供應商信息
(1)編寫原則:航材供應商信息應當源于維修任務中涉及的
可更換零部件、原材料和專用工具設備。
(2)內容要求:包括便于航空器所有人或運行人采購的如下內容:
a. 索引部分,包括按照采購項目(如件號/型號、名稱)索引和按
供應商索引;
b. 供應商信息(可按字母順序排列),包括聯系人、地址以及產品
保障體系
注:供應商信息可結合產品構型控制文件(如IPC)一同說明。
8.3 機載設備和零部件維修程序
8.3.1 基本要求
機載設備和零部件維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所有人或
者運行人提供一套機載設備和零部件的維護說明書,以確保落實具
體的維修要求。機載設備和零部件維修程序的編制責任屬于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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