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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CCAR-61部第61.83(a)(1)款所要求的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
(3) 至少II級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如適用);
(4) 相應航空器類別的儀表理論考試報告(適用于初始頒發儀表等級);
(5) 批準的駕駛員學校畢業證(如適用);
(6) 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能夠證明申請表上飛行經歷的其他記錄;
(7) 航空器維修記錄;
(8) 航空器適航證;
(9) 航空器登記證;
(10) 視野限制裝置(需得到考試員認可);
(11) 帶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明。
B.申請人到達會面地點。收集并審查3A(1)至(11)所列的文件和記錄。
C.審查申請表。認真核實申請表上的信息是否準確和完整。
(1) 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表第I部分,確保申請人選擇了“儀表”選項。
(2) 確保申請人按照要求填寫完成了申請表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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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確保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表提交的時間距飛行教員簽字的時間不超過60天。
D.核實申請人的身份。按照本手冊4.1規定的程序檢查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1) 將身份證明信息與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表上填寫的信息進行比較。
(2) 確認申請人身份后,繼續實施實踐考試。
(3) 如果由于缺乏有效身份證明而無法確認申請人的身份,則應向申請人說明什么類型的身份證明是可以接受。通知申請人并退還相應的證明。
(4) 如果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與申請表上的信息不符或者存在弄虛作假的跡象,應中止本項工作并立即向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報告。
E.確定資格。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CCAR-61第61.83條關于增加儀表等級所規定的一般要求、航空知識、飛行經歷和儀表教學要求。
(1) 確認申請人能正確聽、說、讀、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完全滿足本要求,考試員應向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報告,并提出在該申請人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行限制的建議。
(2) 核實該申請人至少持有有效的私用駕駛員執照以及與所申請的儀表等級相應的航空器等級。
(3) 確保申請人持有至少II級體檢合格證。
(4) 檢查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表第III部分的飛行時間記錄,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具有獲得儀表等級所需的最低的飛行經歷。
(5) 核實申請人在局方批準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儀表教學時間不超過20小時,并且該時間已經由授權的教員簽字認可。
(6) 如果申請人從批準的駕駛員學校畢業后申請考試,檢查申請人的畢業證,核實申請人是否滿足60天的要求。
(7) 檢查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其他可靠的記錄,核實所有要求的航空知識、航空經歷以及教員簽字都有完整記錄。
(8) 檢查儀表等級理論考試成績單或來自具有考試授權的訓練學校的考試報告(如適用)。核實該申請人是否通過與所申請儀表等級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的理論考試。如申請人已經擁有儀表等級,則不需要進行理論考試。
F.航空器要求。審查申請人的航空器維修記錄、經歷記錄本、適航證以及航空器注冊,以確定航空器是否適航并適合于本次實踐考試。審查之后,將文件退還申請人。
G.缺陷。如果申請人提供文件中存在不能立即糾正的缺陷,則將全部文件退回給申請人。告訴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并向申請人解釋怎樣糾正缺陷。如果需要,重新安排考試時間。
H.實施實踐考試。確定申請人有資格并滿足獲得執照或等級所需的所有前提條件后,接受申請并按照儀表等級實踐考試標準及本手冊第4部分的要求實施實踐考試。
(1) 如果實踐考試不是因為演示失敗的原因而沒完成,向申請人頒發考試中斷證明。
(2) 演示失敗。如果申請人沒有達到所申請執照的要求,告訴申請人演示失敗的原因,并向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提出向申請人頒發不批準通知書的建議。在申請人的記錄中簽注有關內容,該簽注應反映考試類型、飛行部分所用時間、演示失敗的結果以及考試員證件的編號。
(3) 演示成功。當當申請人滿足獲得航空人員執照或等級所需的所有要求后,在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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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記錄中簽注有關內容。該簽注應反映考試類型、飛行部分所用時間、考試的結果以及考試員證件的編號。
J.完成合格審定文件。按照4.1的要求完成合格審定文件。
(1) 完成考試之后按規定填寫申請人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表、飛行經歷記錄本、實踐考試工作單等審定文件,并將有關申請材料交還給申請人。
(2) 在完成考試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單位飛行技術管理部門將考試報告上報至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
8.2.4工作結果
完成本項工作的結果是向申請人頒發儀表等級、不批準通知書或考試中斷證明。
9 實施駕駛員型別等級審定
9.1 背景
9.1.1 目的
對型別等級的申請人實施實踐考試的目的是確定其是否滿足CCAR-61部第61.81(d)款規定的型別等級要求。完成本項工作的結果是頒發型別等級、不批準通知書或考試中斷證明。
9.1.2 概述
航空器型別等級可以增加到私用、商用駕駛員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但是對于所有級別的執照,型別等級實踐考試都采用統一的標準實施。不管申請人持有何種級別的執照,其必須滿足航線運輸駕駛員或型別等級實踐考試中規定的型別等級標準。在原執照上類別和級別等級中所有的型別等級,都可以升級到更高一級的執照上,而不需附加的考試。僅限于VFR的型別等級在不需要考試的情況下也可以轉升到航線運輸駕駛員級別上。原執照上其他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可帶入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中,但應注明僅具有原執照權限。
A.飛行教員推薦。對于初始申請某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飛行教員執照或等級申請表上不需要教員的推薦和簽字。但在重新考試時應有教員的簽字推薦。
B.飛行教員關于訓練完成情況的簽字推薦。申請人在申請某個型別等級時,必須有授權教員的簽字推薦,以證明其完成了所需的訓練,并認為申請人滿足在相應級別執照上增加型別等級的航空知識和飛行技能要求。
(1) 如果申請人申請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型別等級或者申請在需要型別等級的飛機上初始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則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訓練記錄中必須有授權教員的簽字,以證明申請人完成了CCAR-61部第61.187(c)款規定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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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考試員工作手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