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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程序
2.2.1 前提條件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申請人應當具有相關的規章知識、實施現行民航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的政策和程序的能力、CCAR-61部和63部所規定的與各級別航空人員執照相關的航空知識,以及在本手冊2.1中所說明的為獲得特定委任所需的技術經歷和資格要求。
2.2.2 參考資料
CCAR-61、63部、183部和所有適用的實踐考試標準,以及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下發的相關咨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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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初始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完成下列步驟:
A.獲取和填寫表格。申請人可以從所在地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獲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考試員申請表及相應的附表,也可通過互聯網在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的網站(http://pilots.caac.gov.cn)下載該表格。在申請時應附上下列文件:
(1) 委任代表申請人持有的駕駛員執照和飛行教員執照的復印件;
(2) 參加并完成民航總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認可的標準化初始課程證明的復印件。
B.提交申請及附件。申請人所在單位飛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上報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
(1)飛行技術管理部門根據本單位各機型飛行人員數量,按照局方規定的委任檢查代表比例限制,確定擬上報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數量和人員名單;
(2)飛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申請人按照局方的要求填寫申請表和相關的附表;
(3)飛行技術管理部門對申請人填寫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申請表進行審查,并由審查人員在表格的相應欄內簽字蓋章后將材料上報至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
C.審查和批準。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各單位上報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把關,核對人數比例,滿足要求的申請人,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審核人簽字蓋章后將材料上報至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進行復審和批準。
(1)對于不滿足資格要求的申請人,局方審核人員應在申請表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所在單位的飛行技術管理部門;
(2)對于不滿足填寫要求的申請材料,局方審核人員應將材料退還申請人所在單位的飛行技術管理部門,并說明不滿足要求的原因,指導申請人重新填寫申請材料;
(3)局方審核人員如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的行為,應立即停止審查過程,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所在單位的飛行技術管理部門,并根據CCAR-183部第四章“監督措施”中第34條和36條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2.2.4 委任
民航總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對地區管理局上報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復查),對合格人員將聘任為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并頒發飛行考試員證件,同時在民航總局的網站上予以公布。
3 對委任代表實施檢查和評估
3.1 背景
3.1.1目的
對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檢查和評估的目的是確保委任代表持續滿足初始委任的要求,能夠合格地履行對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和檢查的職責。
3.1.2 概述
民航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每年開展的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A.飛行考試員年度工作會。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每年應組織本地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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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考試員年度工作會,對本地區考試員的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有關的標準和程序等進行研討。
B.培訓。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應在委任代表的任期內對其進行持續培訓,并及時將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有關考試工作的資料、文件等通過公司飛行技術管理部門,傳達到委任代表。委任代表也可以定期在民航總局飛標司網站(pilots.caac.gov.cn)查詢局方的最新規定和要求。
C.考核和評估。局方應對委任代表提交的考試報告進行分析,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和評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對委任檢查代表實施實踐考試的具體情況進行抽查。考核和評估的結果要記入個人資料檔案,作為能否繼續擔任委任代表或取消其資格的依據。
3.1.3 檢查的方式
監察員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對飛行檢查委任代表進行檢查。
A. 局方監察員可以觀察委任代表對實際的執照或等級申請人實施考試。在飛行檢查委任代表評估申請人的表現時,監察員將評估委任代表的表現。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監察員之間涉及委任代表在實施考試的表現方面的任何討論都應在私下進行。
B. 監察員可以扮演執照實踐考試的申請人,實踐考試的內容應符合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所委任的內容。監察員可以采用一些特定的技巧回答實踐考試口試部分中委任代表提出的問題。監察員在考試中可以故意答錯一些問題,以測試委任代表能否正確識別這些錯誤答案,如果委任代表未能正確識別錯誤答案,則不滿足資格要求。
C. 監察員選擇相應的機動動作對飛行檢查委任代表進行測試,以評定委任代表是否具有足夠的飛行熟練性,以及是否能根據適用的實踐考試標準評估執照和等級申請人的表現。
注:如果由于航空器座位不夠,或運行限制,使得監察員不能對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實踐考試的飛行部分進行監控,那么只是對考試的航空知識部分進行監控也是可以接受的。
D.除年度檢查外,局方還可以根據以下所列的情況增加對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檢查。
(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的實踐考試通過率超過95%;
(2) 在某一工作日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了三次以上完整的實踐考試;
(3) 收到對該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有效投訴;
(4)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涉及有關事故、事故征候或違規行為。
E.如果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表現說明需要進行檢查,則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可以隨時對其進行檢查。
3.1.4 檢查和評估的結果
A.表現不合格。在檢查中技術、標準或判斷能力方面表現不合格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其考試權將被暫停,并參加補充訓練,直到經局方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檢查合格。
B.如果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表現較差以致不適合進行補充訓練,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總局飛標司,建議取消其委任代表的資格。
C.如果通過檢查確信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沒有足夠的資格和能力行使其駕駛員執照或飛行教員執照或等級的權利,地區管理局飛行人員執照管理職能部門可以對該委任代表重新進行執照和等級考試。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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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考試員工作手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