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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將導入飛行管理系統的程序的導航數據與公布的程序比
較。
一29—
b.可在模擬機或真飛機上在目視氣象條件(。VMC)驗證加載
的程序導航數據。將機載的導航顯示中的程序與公布的程序比
較。驗證中,整個程序都要飛,以確保航跡是可飛的,沒有任何明
顯的水平或垂直航徑不連續,且與公布的程序一致。
c.完成程序的有效性驗證后,保留有效的導航數據副本以便
與后續更新的數據進行比較。
4.數據更新
收到更新的導航數據后,在航空器上使用這些導航數據前,營
運人必須將更新的數據與已驗證的程序作比較。這種比較應識別
并確認導航數據中的任何差異。如果程序的任何部分有重大改變
(如,導致影響進近航徑或性能),并且符合所公布的新程序。則
營運人必須按照本附錄第3段的要求驗證修正后程序的有效性。
5.數據供應商
數據供應商必須有認可函(I.OA)以按照FA.A AC 20—153處
理導航數據。LOA認可數據供應商的數據質量、完整性和質量管
理做法符合DO一200A的標準。
6.航空器改裝
如果RNP SAAAR要求的航空器系統發生改裝(如:軟件改
變),營運人負責RNP SAAAR程序在導航數據庫和改裝的系統下
的驗證。如果制造商證實改裝對導航數據庫或航徑計算沒有影
響,則無需任何直接評估就可完成驗證。如果不能從制造商獲得
這種保證,營運人必須進行改裝系統的初始數據驗證。
一3f1一
附錄4運行方面應考慮的因素
1.概則
本附錄提供了實施RNP SAAAR進近運行的指南。除本附錄
的指南外,營運人應繼續確保其遵守區域導航運行的一般要求、檢
查航行通告(NOTAMS)、助航設施的可用性、航空器系統的適航性
以及機組的資格。
2.飛行前應考慮的因素
a.最低設備清單
營運人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或修訂應指明RNP SAAAR儀表
進近的設備要求。這些設備要求的指南可從航空器制造商以及本
咨詢通告附錄2獲得。要求的設備取決于預期的RNP值以及復
飛是否具有小于RNP 1.O的RNP值。例如,在小的RNP值的情況
下,通常要求具有GNSS接收機和自動駕駛儀,在使用最小值小于
RNP 0.3和(或)復飛具有小于1.o的RNP的情況下,通常要求具
有雙套設備。所有RNP SAAAR程序都要求有可工作的A級地形
的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建議,TAWS使用補償了當地氣壓和
溫度影響的高度(如,修正氣壓和GNSS高度),并包含重要地形、
障礙物數據。飛行機組應熟悉要求的設備。
b.自動駕駛儀和飛行指引儀
一31—
在任何情況下,RNP值小于O.3或者具有RF‘航段的RNP
SAAAR+程序要求使用與區域導航系統耦合的自動駕駛儀或飛行
指引儀。因此,自動駕駛或飛行指引儀必須以合適的精確度工作,
以跟蹤特定RNP SAAAR程序要求的水平和垂直航徑。當在目的
地和(或)備降機場實施RNP SAAAR程序要求自動駕駛儀時,簽
派員必須確定自動駕駛儀已安裝且是可用的。 。
c.簽派方面的RNP評估
營運人必須具有預測性能的能力,預測特定類型的RNP在預
期實施RNP SAAAR運行時和實施運行的機場是否可用。這個能
力可以是一種地面服務,無需保留在航空器航空電子設備上。營
運人必須建立程序要求使用這種能力作為飛行前簽派工具或者出
現報告的故障時的飛行跟蹤工具。RNP評估必須考慮航空器能
力的特定組合(傳感器和完整性)。
(1)GPS更新時的RNP評估。預測能力應考慮已知和預測
的GPS衛星不工作或者其它對導航系統傳感器的影響。預測不
應使用小于5度的遮蔽角,因為運行經驗表明低高度的衛星信號
不可靠。預測必須使用實際的GPS星座以及與實際設備中使用
的相同的(RAIM)(或等效)算法。對于位于高地形區域的RNP
SAAAR進近,應考慮使用適合該地形的遮蔽角。
(2)RNP SAAAR程序一般要求GNSS更新,因此,沒有與航空
器RNAV系統的DME/DME或VOR/DME更新相關的RNP評估。
d.助航設施的排除
一37—
營運人必須建立程序按照航行通告排除助航設施(如,DME、
VOR.、航向臺)。對于RNP SAAAR運行,內部的航空電子合理性檢
查是不夠的。
e.導航數據庫有效性
在系統初始化中,裝備有經審定的RNAV系統的航空器飛行
員必須證實導航數據庫是現行有效的。導航數據庫預計在飛行期
間是有效的。如果AIRAC周期在飛行中改變,營運人和飛行員必
須建立程序以確保導航數據的精度,包括用來定義飛行航路和程
序的導航設施的適用性。傳統的方法是通過對比紙制產品驗證電
子數據來完成。一個可接受的方法是在簽派前比較航圖(新的和
舊的)來證實導航定位點。如果公布了修正的程序航圖,數據庫
不得用于實施運行。
3.飛行中應考慮的因素
a.飛行計劃的更改
只有公布的RNP SA.AAR程序可通過其程序名稱從航空器導
航數據庫中調出,并且該程序與航圖標示的程序一致時,飛行員方
可實施該程序。除接受直飛進近程序中的某個定位點的指令外,
水平航徑不得更改。該直飛定位點應位于最后進近定位點前,且
后面沒有緊連著RF航段。除此之外,對載入程序的其它更改只
能是更改起始、中間或復飛航段航路點的高度和(或)速度限制
(如,應用低溫修正或遵守.AT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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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授權的特殊航空器和機組(SAAAR)實施公共所需導航性能(RN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