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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委任工作,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的部分內容
第五條委任代表分為下列類別:
(一)飛行檢查委任代表;
(二)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
(三)飛行簽派檢查委任代表;
(四)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類別。
前款規定的各類別委任代表可以設置不同的專業項目。
第六條委任代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大專(含)以上或者同等學歷,經民航總局飛行標準
職能部門特別批準的除外;
(二)熟悉并能公正地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三)具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和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
(四)在所委任的專業上具有足夠的工作經驗和熟練的技術;
(五)熟悉與所委任工作有關的最新技術和知識。
第十條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終止委任
代表的任期,給予書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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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書面要求終止;
(二)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勝任所委任的職責;
(三)未能參加和通過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試;
(四)因個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五)本人不再從事所委任的類別或者專業的工作;
(六)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不需要繼續委任。
第十一條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內,應當定期向負責指導其工作的飛
行標準職能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對重要的或者不能決斷的問題應當隨
時報告。
第一節飛行檢查委任代表
第十二條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按專業項目分為:
(一)駕駛考試員;
(二)領航考試員;
(三)飛行通信考試員;
(四)飛行機械考試員;
(五)其他飛行考試員。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擔任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時,可以申請一個或
者多個專業項目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每個專業項目中可以申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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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或者多個航空器等級。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專業項目經審查考核通
過后在飛行檢查委任代表證書中載明。
第十四條飛行檢查委任代表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外,
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現行有效的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型別等級和儀表
等級(如適用)的飛行人員執照,并持有相應的教員合格證。
(二)參加并通過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機構飛行標準職能部
門組織或認可的飛行檢查技術的培訓。
(三)近五年內具有擔任飛行教員進行教學的經歷。
(四)近三年內沒有因個人原因發生飛行事故征候或者飛行事故。
(五)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飛行通信考試員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十四條的
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人員訓練管理規定》(CCA
R-62FS)第二十五條中有關英語考試的要求。
第十六條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有權在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的監督下,
在所授權的專業和航空器等級上,對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定地區或者
范圍內的飛行人員進行飛行人員執照考試、訓練質量檢查和其他飛行
技術檢查,并對被檢查人員的飛行技術狀況作出鑒定結論。
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其指導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作出的鑒定結
論需要確認時,可以對鑒定結論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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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監督措施”的部分內容
第三十四條委任代表、委任單位代表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有欺騙
行為的,民航地區管理機構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終止受理其申請;已取
得委任證書的,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收回其委任代表或者委任
單位代表證書。
第三十五條委任代表、委任單位代表在履行所委任的職責過程
中,違反民用航空規章和標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民航總局
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予以警告、暫停或者收回其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單位
代表證書。
第三十六條委任代表、委任單位代表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
十五條行為,被終止受理其申請或者被收回其委任證書的,民航總局
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予以書面通知,并在兩年內不受理其擔任委任代表
或者委任單位代表的申請。
復習思考題:
1、《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FS)的結構是什么樣的?
2、目前,《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FS)的規范性文件有那幾個?
3、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FS)的目的和依據各是什么?
4、《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FS)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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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哪個單位負責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對其工
作進行監督檢查?
6、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的委任代表分為哪幾種類別?飛行
檢查委任代表又分為哪幾個專業?
7、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的基本條件是什么?飛行檢查委任
代表還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8、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終止委任代表的
任期,給予書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證書?
9、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權限是什么?
10、對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監督措施有
哪些?
CCAR-276 及有關規范性文件
一、概述
CCAR-276 的名稱是《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2004
年7 月12 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21 號公布。制定該部規章的目的
是為了加強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保障飛行安全,制定的根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
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共有十二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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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條和一個附錄(詳見目錄)。
“第276.3 條適用范圍”明確: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航空器的運行: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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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標準類監察員(飛行運行)專業知識培訓教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