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注 1、廣播電臺(包括干擾臺)除應與導航臺保持一定距離外,還應與飛機下滑線保持適當的距離。廣播設備如達不到《無線電管理規則》所規定的技術標準,對航空導航和定向造成干擾時,廣播部門應采取措施消除干擾。2、即設的產生干擾的設備在滿足表內距離要求有困難時,如對導航設備未產生明顯不良影響,可繼續使用;新建和改建電氣化鐵路、架空高壓輸電線等干擾源按規定距離避讓機場通信導航設施有困難時,經無線電管理部門協調,組織技術測試協商解決。3、在航向(下滑)信標臺、全向信標臺、測向測距臺周圍興建各項工程時,應根據設備對陣地環境的不同要求與機場(臺站)主管部門協商辦理。4、凡在機場周圍設置產生電磁輻射設施時,事先應與機場主管部門聯系,并向有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機場內其他無線電設備的抗干擾保護,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5、在導航臺周圍 50米內不得修建高于 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臺周圍 100米內不得修建高于 5米的建筑物,在定向臺周圍 300米內不得修建高于 10米的建筑物。
四、《關于劃定民航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的通知》(民航無委
[1997]03號文)
近年來,航空頻段受外來信號干擾的情況日趨嚴重,已嚴重影響飛行安全。特別是近期有的單位甚至在機場兩導航臺(遠臺和近臺)之間設置通信電臺,直接威脅飛機的起降飛行。為維護機場地區的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現根據今年在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會議上地方無委希望民航明確劃定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范圍,以便雙方更好地配合,共同保護機場電磁環境的要求,請各管理局、飛行學院無委辦立即組織所屬的各省(市、區)局無線電歸口管理單位(沒有無線電歸口管理單位的機場,由當地民航通信部門負責)按照《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JBz20093-92)的規定,制定出“民航××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并附該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圖及文字說明,于1998年 1月 31日前函告該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委辦,并抄報地區管
理局、民航總局無委辦。民航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由兩部分組成(見附件一《天津濱海
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示意圖》)。第一部分:機場圍界所設定的范圍。第二部分:機場跑道范圍。
1.
長度為跑道中心點到機場兩端遠臺或外指點標臺(以大者為準)的距離,兩端再各加上五百米(含該臺電磁環境保護區),寬度為一千米。
2.
當機場不設置遠臺或外指點標臺,長度為跑道中心點到機場兩端近臺或中指點標臺(以大者為準)的距離,兩端再各加上五百米(含該臺電磁環境保護區),寬度為一千米。
3.
當機場不設置遠、近臺或外、中指點標臺,長度為跑道兩端各向外延長 650米,寬度為一千米。今后,凡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發生變化,須及時報告相關無委辦。
各地要加強對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和無線電管理力度。在機場區域內設置各類無線電臺(站)的單位,要嚴格按《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辦理設臺手續。在機場區域外,但屬于機場凈空區域內設置各類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均在向當地無委辦申請設臺的同時,還應征得當地民航無線電歸口管理單位(沒有民航無線電歸口管理單位的機場,由當地民航通信部門負責)的同意。在機場凈空區域內設置的各類無線電臺(站),均應符合《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JBz20093-92)以及《關于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見附件二)的要求,不得對民航各類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若軍隊或地方無委辦對民航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范圍的規定嚴于本要求,按軍隊或地方相應規定執行。五、《關于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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