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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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聾啞旅客
13.11.1 定義
聾啞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或不能說話的旅客。有耳病或者聽力受到嚴重損傷或者因病患使語言表達能力受到限制或者聲帶受到嚴重損傷的旅客,應按病患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
13.11.2 運輸條件(參照上述盲人旅客的規定辦理)
13.11.3 售票服務(參照上述盲人旅客的規定辦理)
13.12 犯罪嫌疑人
13.12.1 運輸條件
13.12.1.1 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準乘坐民航班機。押解犯罪嫌疑人要從嚴控制,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押解的,須由押解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請民航總局公安局批準同意,并由省、市級(含)以上公安部門出具押解證明,方可接受押解運輸。
13.12.1.2 運輸犯罪嫌疑人只限在運輸始發地申請辦理定座購票手續。
13.12.1.3 各地公安機關在執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務過程中,應遵守以下13.12.3所附的“民航關于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執行。
13.12.1.4 在執行押解任務前須向當地民航公安機關通報案犯的情況和準備采取的安全措施,經航同意后持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購票證明、押解人員身份證和工作證辦理手續。
13.12.1.5 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員僅限于乘坐經濟艙,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盡量坐最后一排。
13.12.1.6 在有VIP、VVIP的航班上,不得載運押送犯罪嫌疑人。
13.12.1.7 犯罪嫌疑人運輸,必須事先在航或航授權的售票處辦理定座和購票手續,提出申請,經FOC生產調度席同意后方可運輸。
13.12.1.8 押解犯罪嫌疑人運輸過程應注意保密,不得隨意向無關人員透露。
13.12.2 購票規定
13.12.2.1 由公安人員憑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購票證明,并限于運輸始發地申請辦理定座購票手續。
13.12.2.2 售票員須查詢該次航班是否有VIP購票。
13.12.2.3 犯罪嫌疑人定座,使用一般旅客定座單,有關事項填入備注欄。在定座單背面貼上申請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公函,簽上“押解人員在運輸的全航程中對所押送的犯罪嫌疑人負全部責任”字樣,并加蓋押解人員單位公章。
13.12.2.4 購票人員需填寫C類《乘機申請書》(式樣見本手冊第18章附表),清楚地寫明押解人及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押解人數,被押解人及姓名、人數等。
13.12.2.5 公安機關押解人員及犯人的票價,按電腦顯示Y艙票價計算。不得使用特殊票價或折扣票價。在OSI項目中注明運輸犯人的有關事項。
13.12.2.6 售票員撕下《乘機申請書》的出票人聯留存,其余兩聯與客票一起交給旅客,并告之以上單據是旅客乘機必備的運輸憑證。
13.12.2.7 辦妥售票手續后,售票員應向始發站、中途站和到達站拍發犯罪嫌疑人運輸電報(無條件的售票處可不拍報)。同時將《乘機申請書》以傳真形式及時通報給FOC生產調度席備案,FOC生產調度席值班員應當將犯罪嫌疑人運輸信息通報當日FOC值班主任,以便做好運輸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
電報實例:
QD PEKAPCA PEKAPMU
.SHARRMU 031615
SPA/SUSPECT
1WANG/WEI
MU5143Y25SEP SHAPEK HK1
OSI PAX SUSPECT
13.12.2.8 任何部門發現押解犯罪嫌疑人與VIP旅客在同一航班上應及時通知出票單位,安排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航班變更。
13.12.3 附:民航關于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
注: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確保押解犯罪嫌疑人工作順利實施,民航總局公安局2001年12月17日下發了“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民航公發〔2001〕250號“民航總局、公安部關于印發《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的通知”)。
民航總局公安局(公安部第十五局)對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押解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與民航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執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務實行“誰押解、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保證萬無一失。未采取防范措施、不能確保安全的,不準乘坐民航班機。
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準乘坐民航班機。確實需要乘坐民航班機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報經押解單位所在地或押解出發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
各地公安機關執行押解任務前,必須征得航班出發地民航公安機關同意,并辦理押解手續:出具所在單位介紹信、押解人員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通報有關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填寫相應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機審批表。
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過程中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單獨行動,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
機場安全檢查部門和航空公司有關部門要對押解工作積極配合。航班機組要落實機上安全措施。
押解人員乘機時不得攜帶武器。執行押解任務要內緊外松,早上機,晚下機,避免對同機旅客造成不便。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與要客同機。
對未按規定執行或因工作疏漏發生問題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3.13 其他特殊旅客
13.13.1 特殊餐飲旅客
13.13.1.1 定義
特殊餐飲旅客是指由于宗教等原因需提供特殊餐飲服務的旅客。
13.13.1.2 售票服務
1) 旅客提出特殊餐飲服務時需提前24小時申請,且必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的售票處辦理訂座和購票手續,并填寫適用的《乘機申請書》,提出特殊服務要求。
2) 售票員需注意在PNR中注明特殊餐食:SSR城市對/航班號/日期/餐食代號/P1。
特殊餐食代號如下:①BBML:嬰兒食物;②NSML:無鹽餐;③ORML:東方餐;④SFML:海味餐;⑤VGML:素食;⑥HNML:印度餐;⑦KSML:猶太餐;⑧MOML:穆斯林餐;⑨SPML:特種餐。
3) 售票人員在接受特殊餐飲旅客購票時應填寫A《乘機申請書》,及時做好登記記錄,并向始發站、經停站服務保障部門拍發運輸電報(無條件的售票處可不拍報)。同時,不遲于航班規定離站時間5小時前將特殊餐飲信息通知FOC生產調度席,由FOC生產調度席值班員負責通知客艙供應部門,以便做好運輸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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