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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1 病患旅客,是指患有突發性疾病和/或患有常見性疾病(如傳染性疾病、心臟病、冠心病、高血壓、糖尿病、哮喘等病癥)的旅客,以及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病患旅客和/或患重病的旅客(病患輪椅旅客、擔架旅客等)。
13.4.1.2 殘疾旅客,是指帶有先天殘疾,已習慣于自己生活且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盲人、聾啞人,以及手腳不靈便或者只在機場地面和/或上下飛機時需要幫助的殘疾輪椅旅客。
13.4.2 運輸條件
13.4.2.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1) 患有傳染性疾病,如霍亂、傷寒、副傷寒、發疹性斑疹傷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紅熱、白喉、鼠疫、流行性腦炎、腦膜炎、開放期肺結核、急性肝炎、黃熱病、愛滋病及其它傳染病;
2) 精神病患者,易于發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3) 未經妥善處理的面部嚴重損傷,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厭倦或不適者;
4) 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者。
注:攜帶以上疾病的旅客在任何地點(售票處,機場值機、候機、登機、經停站、中轉站)地面服務人員發現后,必須拒絕運輸。
13.4.2.2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為了挽救生命,經航同意進行特別安排者外,航不予承運:
1) 處于嚴重或危急狀態的心臟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紺癥狀、健康狀況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生過梗塞)者;
2) 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癥的患者;
3) 近兩周內患有自發性氣胸的病人或做過氣胸整型的患有神經系統病癥的患者;
4) 大縱隔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
5) 頭部損傷顱內壓增高及顱骨骨折者;
6) 下頜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屬線連接者;
7) 在過去30天內患過脊髓灰質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質炎患者;
8) 帶有嚴重咯血、吐血、出血、嘔吐或呻吟癥狀的病人;
9) 近期進行過外科手術,傷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13.4.3 病殘旅客的接受條件:
13.4.3.1 《診斷證明書》
1) 必須提供《診斷證明書》的病患(傷)旅客(此類旅客受嚴格的載運限制):
(1) 擔架旅客;
(2) 需要提供飛機上醫療氧氣的病患旅客;
注:根據中國民航CCAR121.574條的規定,不允許旅客私自攜帶氧氣袋乘機,需要時可使用機上專用醫療氧氣設備。目前航飛機上沒有配備專用醫療氧氣設備。在專用醫療氧氣設備沒有到位前,如旅客需要使用機上氧氣瓶的應在定座購票時事先提出申請,須經航同意并預先做出安排,航視情在飛機上可多配或目的地補充氧氣的方式,以確保飛機到達目的地后的適航性。
(3) 肢體病傷旅客;
(4) 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懷疑在飛機上需要額外醫療服務的情況下,才能夠完成所需航程運輸的旅客。
(5) 病患旅客提出乘機申請時,在定座與購票時必須提供《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診斷證明書》出具的醫療單位須符合13.1.3.2的規定。《診斷證明書》可以在航、海航售票處領取,并由醫療單位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經主治醫生簽字、醫療單位蓋章。
(6) 《診斷證明書》在航班離站前48小時內填開有效。
(7) 病患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時須交驗《診斷證明書》。
13.4.3.2 《乘機申請書》:
1) 病殘旅客要求乘機旅行,在申請定座和購票時需填寫《乘機申請書》一式三份,以表明如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給其他人造成傷害時,由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
2) 《乘機申請書》應由旅客本人簽字,如本人書寫困難,也可由其家屬或監護人代簽。
3) 旅客年齡、性別、國籍;旅客的病情及旅行所需要的《診斷證明書》是否齊備。
4) 旅客是否需要躺在擔架上乘機。
5) 飛機上或地面(包括始發站、到達站及航班銜接站)需要做何種特殊安排。如餐食、醫藥、氧氣、救護車、輪椅、升降機,以及旅客能否自行上下飛機,是否需要抬擔架或輪椅的人員以及機上停留等。
6) 陪伴人員情況。
7) 如運輸關系到挽救病人生命時,應加以注明。
8) 在到達站迎接的人員姓名、聯系地址、電話。
13.4.3.3 乘機申請及辦理乘機手續時間限制
1) 病殘旅客須事先在航規定的售票處辦理定座和購票手續,提出特殊服務申請。
2) 以下人員必須在航班離站48小時以前提出乘機要求,得到航明確給予承運的答復,并于其航班開始辦理乘機手續1小時前來到航或海航值機柜臺辦理乘機手續。
(1) 擔架旅客
(2) 病患輪椅旅客;
(3) 攜帶電池驅動輪椅的旅客;
(4) 旅客攜帶的輪椅或者其他輔助設備的電池為危險品材料,需要航妥善包裝;
(5) 殘疾旅客團隊超過(含)10人以上;
(6) 需要機上醫療氧氣瓶的旅客;
(7) 攜帶保育箱旅客。
3) 如果旅客沒有提前告知航或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來到值機柜臺辦理乘機手續,航盡力安排病殘旅客所要求的服務或設備,但是以不能延誤航班為前提。
13.4.3.4 機型保障條件
1) 病殘旅客滿足航機型保障條件和限定載運人數的范圍,具體參見13.1.2有關限制運輸的規定。
2) 必須知曉并接受航飛機客艙病殘旅客保障條件和航基地或機場拆裝飛機客艙座椅擔架旅客保障條件。
13.4.3.5 服務保障設備及病殘輔助設備
除運輸病殘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務保障設備和飛機上的病殘輔助設備外,病殘旅客根據需要選擇的其他設備及人員服務(如救護車、升降機、抬擔架人員、機上醫療氧氣設備等)應支付的費用,應由旅客自行負擔。旅客愿意承擔并支付相應的費用。
13.4.3.6 病殘旅客及其陪護人員
1) 以下病殘旅客必須由旅客提供陪護人員:
(1) 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
(2) 擔架旅客;
(3) 心理疾病并且對發出的安全指令不能理解或者做出必要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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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