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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嚴重受傷(或損傷)造成行動不便,不能夠自己單獨完成緊急撤離;
(5) 聽力或者視力嚴重損傷旅客。
2) 陪護人員必須是成人且有自主能力,可協助病殘旅客如廁、緊急撤離及登機、下機,必須全程陪同,須熟悉病患病情并提供相關幫助,不可有其他任務(如照顧兒童),能夠勝任處理病患旅客機上醫療需要。
13.4.3.7 聯程航班銜接地停留時間
聯程運輸時,病患旅客在航班銜接站地面停留時間不應少于150分鐘。并且提前獲得與航有結算關系的聯程運輸承運人的同意。
13.4.3.8 擔架旅客、輪椅旅客的運輸條件
擔架、輪椅旅客的運輸在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13.5和13.6有關擔架、輪椅旅客的具體運輸條件。
13.4.3.9 旅客自身原因乘機條件不充分情況下承運人的處置權與旅客的承諾
1) 如提前提出運輸申請的病殘旅客到機場后,在辦理乘機手續或者登機過程被地面服務人員或者機組發現與原申請時身體條件不符或者不具備上述相關承運條件的,航有權拒絕運輸。如果對《診斷證明書》真實性、有效性、符合性產生懷疑,或者對病殘旅客的性質(如是否是擔架旅客、輪椅旅客)產生異議,航或其地面服務代理單位有權安排當地航站急救中心醫生進行檢查(如當地有航或海航航醫可要求其給予協助診斷指導),并以急救中心醫生或航醫的檢查結果,作為病殘旅客定性及能否適合乘機最終依據。對在機場被地面人員臨時發現的病殘旅客,或者在機場臨時提出特殊服務的病殘旅客,地面服務人員根據上述運輸條件判斷其能否成行,必要時,請急救中心醫生協助檢查,同樣以醫生的檢查結果,作為病殘旅客定性及能否適合乘機最終依據,不適宜乘機的病殘旅客,拒絕運輸。
13.4.4 病殘旅客服務的一般規定
13.4.4.1 服務人員(包括地面及空中服務人員)應主動詢問病殘旅客需求,例如如何提供幫助和怎樣提供幫助,服務人員應充分認識到病殘旅客比服務人員更了解自己身體狀況和服務需求。
13.4.4.2 不能歧視病殘旅客。服務人員不能要求病殘旅客接受特殊服務(包含但不僅僅限于提前登機),但是,可以詢問旅客是否需要某一特殊服務、設備或者其他照顧。此外,不能夠拒絕或者取消病殘旅客享受航空公司為其他旅客提供的服務或待遇。
13.4.4.3 如遇病殘旅客運輸條件不充分等特殊情況下,航營業部場站或航客艙與地面服務部地面服務室經理應負責現場解決。在無營業部地區,地面服務代理方須及時向航FOC生產調度席請求處理意見。當病殘旅客對地面服務不滿意,或者地面服務出現缺陷或者失誤,地面服務部門須向病殘旅客提供航安全監察部服務質量督察中心電話號碼。
13.4.4.4 對于符合航運輸條件的病殘旅客,航按規定安排運輸。對于不符合航運輸條件的旅客,航拒絕運輸,但同時給予病殘旅客其他建議或意見,尊重旅客的選擇及后續安排,航將積極協助。
13.4.4.5 航航班上一般不準攜帶氧氣袋。如患病旅客需要隨身攜帶急救氧氣袋,應持醫生證明,事先提出申請,經FOC生產調度席同意后,方可攜帶一至兩袋。
13.4.4.6 病殘旅客除了規定的免費行李額外,可免費攜帶一部輪椅或其它輔助設備,但不得將輪椅作為自理行李或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13.4.5 售票服務
13.4.5.1 病殘旅客或其代理人在售票柜臺提出乘機申請,在柜臺填寫《乘機申請書》。
13.4.5.2 售票員應詳細詢問旅客的病情,并按以下方式處理:
1) 對于13.4.2.1類型的病患旅客,給予婉言拒絕,建議旅客采取其他交通途徑。
2) 對于除13.4.2.2類型以外的病殘旅客,應根據13.4.3病殘旅客承運條件檢查旅客乘機所必備的資料。如資料不足或者不齊,提醒旅客按要求進行準備,并提醒旅客必須保證資料的有效性、真實性。如果旅客提供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與規定的《診斷證明書》格式內容及相關要求明顯不符,可向旅客或其監護人提供航《診斷證明書》樣本,并由醫療單位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經主治醫生簽字、醫療單位蓋章。
3) 如病殘旅客不符合航運輸條件,受理的售票處拒絕接受定座和購票。售票員應向旅客充分說明拒絕的理由,為旅客指明其他運輸途徑。同時,通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13.4.5.3 如旅客提供的乘機資料齊全,受理的售票處應向航座位控制部門進行座位申請和確認。
13.4.5.4 符合13.1.4.1附表中需要經過FOC生產調度席提出特殊服務保障申請的病殘旅客(如擔架旅客等),受理的售票處必須通報FOC生產調度席值班員,由FOC生產調度席值班員報FOC值班主任,FOC值班主任報當日公司01值班員同意。在接收到FOC生產調度席值班員可以承運的答復后,受理的售票處方可接受旅客的購票。
13.4.5.5 如擔架(STCR)或輪椅(WCHS、WCHC)類型的病殘旅客需要增加擔架、輪椅升降機等特殊服務設備時,受理的售票處應通過拍發電報、傳真等方式向始發站、經停站和目的站進行申報。在收到有關站可以提供設備但需有償使用的要求后,售票員應將有償使用設備要求及相應的費用告知旅客,原則上由旅客自行負擔。
13.4.5.6 病殘旅客應在航班離站48小時之前的時間內購買客票,航班離站前48小時尚不能確定能否接受承運的病殘旅客,可約定時間購票。
13.4.5.7 售票員為病殘旅客填開客票時,應檢驗旅客的乘機證件及其他必需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對于無自理能力的病殘旅客,售票員應見到旅客本人(如條件不允許,或者對旅客性質是否嚴重心存疑慮時,為防止旅客家屬或其監護人刻意隱瞞,可要求其手寫承諾書,沒有嚴格格式,但保證內容含有其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如存在隱瞞或者欺騙行為,到機場后被拒絕運輸后,承擔由此造成旅客本人一切后果及航空公司的損失),并根據常識及航《診斷證明書》格式內容判斷其符合性,如明顯不符,予以拒絕出票。
13.4.5.8 客票填開后,售票員撕下《診斷證明書》及《乘機申請書》一份留存,另兩份分別附在客票的各有關聯上,并告知旅客家屬或其監護人以上單據是病患旅客乘機必備的運輸憑據。
13.4.5.9 售票員出票后可通過電報、傳真、服務網信息系統傳遞方式,及時將病殘旅客的特殊要求向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地面服務保障單位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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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