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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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內,且當前不具備足夠的DME/DME導航設施,飛行程序制定部
門或航路規劃部門應評估VOR徑向線精度的影響,以判定是否影
響飛機定位精度。
c.供程序使用的可用導航設施應在相應航圖中明確標注(例
如GNSS或DME/DME/IRU)。
d.導航設施管理部門應監控并保持所需的導航設施工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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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及時公布失效警告信息(NOTAM)。如果航行資料中注明的對
于特定RNAV 運行起關鍵作用的導航設施不可用,應及時發布該
RNAV 程序不可用的NOTAM。
e.除非飛機飛行手冊(AFM)、飛行員運行手冊(POH)或航
空電子設備操作手冊另有規定,否則不要求駕駛員監視用于位置
更新的地基導航設施。
f.除非經過民航局的專門論證,否則本通告中的RNAV航路、
DP或STAR必須處于ATC雷達監視下并保持雙向直接通信。在需要
依靠雷達輔助實施應急程序時,已證明雷達性能對于該目的是足
夠的,并且在AIP中聲明要求提供雷達服務。
g.對于允許飛機僅依靠GNSS 導航的程序,局方已經考慮了
衛星故障或“RAIM 缺陷”造成多架飛機失去RNAV 能力風險的可
接受性。同時還考慮了同一DME 支持多個RNAV 程序的風險。
7.3 陸空通話
適用于RNAV 運行的無線電陸空通話用語已經公布。
8.機載設備要求
8.1 系統精度
a.RNAV1要求在95%的飛行時間內,總系統誤差不超過1NM;
RNAV2要求在95%的飛行時間內,總系統誤差不超過2NM。
b.除特殊規定外,RNAV2一般用于航路運行。RNAV2運行允許
1.0NM(95%)的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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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NAV1用于所有RNAV DP和STAR。RNAV1運行允許0.5NM(95
%)的FTE。
8.2 導航傳感器
RNAV運行基于使用能夠自動確定飛機水平位置的RNAV設備。
飛機使用下列各類導航傳感器獲得位置信息(無特定的先后順
序)
a. 符合TSO-C145a 、TSO-C146a 以及TSO-C129/C129a 的
GPS。只要定位誤差不超過總系統誤差的要求,則來自其他類型
導航傳感器的定位數據可與GPS數據整合,否則應提供人工抑制
該導航傳感器的方法。經TSO-C129()批準的GPS設備應至少
滿足本通告附件3中的系統功能要求。作為最低標準,ABAS應提
供完好性告警。另外,經TSO-C129批準的GPS設備應包括偽距
步長探測和健康字檢查的附加功能。
對于基于GPS的導航系統,如果不能自動向飛行機組提供失
去GPS導航的告警,營運人必須制定用于確認GPS運行正常的操作
程序。
b.DME/DME RNAV設備應符合本通告附件1的標準。
c.DME/DME/IRU RNAV設備應符合本通告附件2的標準。
8.3 功能標準
RNAV設備應符合本通告附件3中規定的功能標準。
8.4 可接受的機載設備符合性方法
a.在飛機飛行手冊(AFM)、飛行員運行手冊(POH)或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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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手冊中包含導航設備符合FAA AC90-100A、ICAO PBN RNAV1和
RNAV2標準的聲明,即可滿足本通告對性能和功能的要求。
b.如果在飛機飛行手冊(AFM)、飛行員運行手冊(POH)
或操作手冊中包含符合JAA TGL10R1標準的聲明,如果是以具備
GNSS能力獲得的該批準,則滿足本通告對機載設備的要求。如果
獲得批準是基于DME/DME或DME/DME/IRU的,營運人應確認設備滿
足附件1或附件2的標準。
c.以下系統符合本通告規定的大部分要求,但制造商仍需
根據本通告規定的功能和性能標準對這些設備進行評估。RAIM
預測程序應符合FAA AC20-138A中第12節中的規定。
i)TSO-C129/C129a傳感器(B級或C級),符合TSO-C115bFMS,
按照AC20-130A安裝用于IFR飛行。
ii)TSO-C145a傳感器,符合TSO-C115bFMS,按照AC 20-130A
或AC20-138A安裝用于IFR飛行。
iii)TSO-C129/C129a A1設備(沒有偏離附件3的功能要求),
按照AC20-138或AC20-138A安裝。
iv)TSO-C146a設備(沒有偏離附件3的功能要求),按照
AC20-138A安裝。
d.制造商出具文件聲明該飛機符合本通告(或ICAO PBN
RNAV1和RNAV2、FAA90-100A)的標準,即滿足本通告中有關性能
和功能的要求。此聲明應包括符合性的適航基礎。由設備或飛機
制造商確定滿足第8.2節中規定的傳感器要求,而對于附件3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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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功能要求的符合性應由制造商確定或經營運人檢查后確定。
注1:具有RNP能力的飛機在其不滿足運行所需的性能要求時
會有相關顯示。但對于基于DME/DME/IRU的程序,制造商仍須確
定對附件1或2的符合性。
注2:裝有TSO-C129 GPS傳感器和TSO-C115或C115a的FMS的
飛機不一定能滿足本通告規定的所有要求。制造商需參照本通告
中相關功能和性能要求對這些設備做進一步評估。
9. 運行程序
9.1 飛行前計劃
9.1.1 實施RNAV航路、DP和STAR運行的營運人和駕駛員應在
飛行計劃中填寫相應的后綴以指明已獲得了運行批準。
注:目前ICAO還沒有對PBN的飛行計劃做出統一規定。營運
人和駕駛員應按照ICAO Doc7030《地區補充程序》文件、各國AIP
和實施地區的要求填寫飛行計劃。
9.1.2 對于基于DME的導航,應檢查NOTAM和相關信息,確認
關鍵DME的可用性。駕駛員應評估在飛行中發生關鍵DME失效情況
下的導航能力(可能需要飛往備降目的地)。
9.1.3 機載導航數據必須是現行有效的,并且適用于計劃運
行的區域,包含導航設施、航路點以及編碼的起飛機場、目的地
機場和備降場的終端區飛行程序和航路。
注:導航數據庫在飛行期間應保證現行有效。如果在飛行期
間航空定期制(AIRAC)周期改變,營運人和駕駛員應制定相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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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以保證導航數據的準確性以及相關導航設施的適用性。通常可
采取將電子數據與紙質數據相比較的方式。一種可接受的方式為
在簽派放行前比較新舊航圖,以確認航路點的變化。如果公布的
航圖與數據庫不一致,則不能使用該數據庫。
9.1.4 如果飛機沒有安裝GNSS設備,則導航系統必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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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 和RNAV2 的運行指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