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DME/DME/IRU進行位置更新。
9.1.5 如果單獨使用TSO-C129()設備滿足RNAV 要求,則
必須使用當前的GPS 衛星信息來確定擬定航路和終端區飛行的
GPS RAIM 可用性。營運人應使用空管部門提供的RAIM 預測信息,
也可以使用特定模式的RAIM 預測軟件或接收機的RAIM 預測功能
來滿足此要求。
如果預測到計劃飛行的任何階段失去RAIM 持續超過5 分鐘,
則此飛行應推遲或取消,或者在滿足RAIM 要求的區域重新擬定
飛行計劃。駕駛員應評估在GPS 導航失效的情況下的導航能力
(可能需要飛往備降場)。
9.1.6 對于采用SBAS接收機(所有TSO-C145/C146)導航的航
空器,營運人應檢查在SBAS信號不可用區域內的GPS RAIM可用
性。
9.1.7 RAIM可用性預測本身并不能保障GPS服務的有效性,
它只是評估預計的導航能力能否滿足要求導航性能的一種方法。
駕駛員必須認識到RAIM或GPS導航能力可能會在空中都失效,從
而需要使用備用導航手段。因此,駕駛員應評估其在GPS導航失
11
效情況下的導航能力(可能需要飛向備降場)。
9.1.8 駕駛員還需確認運行所必需的機載導航設備的可用
性。營運人應對其最低設備清單(MEL)進行相應修改,規定最低
的設備放行條件。
9.2 一般運行程序
9.2.1 只有獲得RNAV1和RNAV2運行批準后,營運人和駕駛員
才能提出RNAV1和RNAV2航路或進離場申請。如果不滿足相關標準
的航空器收到ATC發布的RNAV許可,駕駛員必須通知ATC不能接受
此許可,并申請其他指令。
9.2.2 駕駛員應按照設備制造商規定的指令或程序進行操
作,以保證設備達到本通告規定的性能要求。
9.2.3 在系統初始化階段,駕駛員必須確認導航數據庫是當
前可用的,并核對已正確輸入飛機位置信息。駕駛員必須確認根
據初始許可輸入了ATC指定的航路以及后續變化的航路。駕駛員
還必須確保導航系統所提供的航路點順序與航圖描述的航路以
及指定的航路相一致。
9.2.4 RNAV DP和STAR必須根據程序的名稱從機載導航數據
庫中調出,并且與航圖程序核實一致。根據ATC的許可指令,可
以通過插入或刪除指定的航路點來修改航路。
9.2.5 如可行,RNAV航路應盡可能整體地從數據庫中提取出
來,避免從數據庫中逐一導出RNAV航路點。在公布航路上的全部
航路點都已加入的前提下,允許從數據庫中選擇、插入個別的已
12
命名的定位點。不允許通過人工輸入經緯度坐標或用距離/方位
的方式輸入或創建一個新航路點。
9.2.6 不允許以經緯度或距離方位的形式人工輸入航路點。
禁止駕駛員改變數據庫的航路點類型(旁切或飛越)。
9.2.7 飛行機組應參考航圖或采取其他適用的方式交叉檢
查許可的飛行計劃,如適用,還應檢查導航系統文本顯示和地圖
顯示。如需要,確認已排除某特定的導航設施。如果不能確定導
航數據庫中程序的有效性,則不應使用該程序。
注:駕駛員可能注意到航圖中所描述的導航信息與主導航顯
示的內容有細微的差別。3°或更小的航向差異可能源自設備制
造商磁差數據的不同,這在運行上是可接受的。
9.2.8 確認在RNAV系統或飛行管理系統(FMS)中正確輸入
了指定的航路和進、離場程序。
a.DP。駕駛員在飛行前必須核實機載導航系統已正常工作,
且跑道和離場程序(包括適用的航路過渡)都已導入至RNAV系統,
并正確地顯示。在指定了RNAV離場程序后又被要求更改跑道、程
序或航路過渡,駕駛員在起飛前必須核實所做的改變已導入至
RNAV系統并且可用于導航。建議在臨起飛前對跑道和相應的DP
作最后檢查。
b.航路。駕駛員必須核實在ATC初始許可指令中指定的航路
以及后來要求改變的航路已被正確導入至RNAV系統。駕駛員必須
確定導航系統提供的航路點順序與相應航圖和指定的航路相匹
13
配。
c.STAR。駕駛員必須核實機載導航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且相應的進場程序和跑道已導入至RNAV系統并正確顯示。
9.2.9 導航地圖顯示(如安裝)的使用
起飛前,駕駛員應參考導航地圖顯示,核實飛機的位置與指
定的跑道和DP的相互關系,確認與外部目視情況及航圖相匹配。
特別是,一旦進入或臨近指定跑道,駕駛員應確定地圖顯示與航
空器和跑道的位置關系相一致,航路顯示與航圖相吻合。在飛行
過程中,地圖顯示應與文字顯示一致,以確認航路的正確性。
9.2.10 對于RNAV2航路,駕駛員應使用水平偏離指示器、水
平導航模式下的飛行指引儀或自動駕駛儀。駕駛員也可使用與水
平偏差指示器功能等效的導航地圖顯示,而不必使用飛行指引儀
或自動駕駛儀。對于RNAV1航路,駕駛員必須使用水平偏差指示
器(或等效的導航地圖顯示)、水平導航模式下的飛行指引儀和
(或)自動駕駛儀。
駕駛員必須確定水平偏離刻度與航路或飛行程序的導航精
度要求相匹配。滿刻度偏差:RNAV1為±1NM,RNAV 2為±2NM。
注:某些TSO-C129()設備在機場基準點30NM外滿刻度偏差
自動變為±5.0NM。在駕駛員保持程序和航路要求的最低性能標
準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除非ATC批準偏離或遇到緊急情況,在本通告所述的整個
RNAV運行期間,駕駛員都應根據機載水平偏離指示器和(或)飛
14
行引導系統保持在航路中心線上。對于正常運行,橫向航跡誤差
或偏離(飛機位置與RNAV系統計算航徑之間的差異,即FTE)應控
制在相關程序或航路導航精度的±1/2以內(例如RNAV1為0.5NM,
RNAV2為1.0NM)。允許在程序或航路轉彎后出現最大為導航精度1
倍的短暫偏離(早轉或晚轉),如RNAV1為1.0NM,RNAV2為2.0 NM。
注:某些航空器在轉彎期間不顯示或不計算理論航跡。在這
種情況下,此類航空器的駕駛員可能不能在航路轉彎時保持小于
±1/2精度的要求,但仍應在轉彎結束后和在直飛航段上滿足此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 和RNAV2 的運行指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