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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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場強要求,按照同頻道、相近頻道的要求,保護不受其他DME
信號的干擾。
e.對VOR、NDB、LOC、IRU或AHRS的使用無要求。DME/DME RNAV
系統正常運行對VOR(甚高頻全向信標)、LOC(航向信標)、N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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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方向信標臺)、IRU(慣性基準組件)或AHRS(姿態航向參
考系統)沒有要求。
f.位置估計誤差。當最少使用兩個滿足d款要求的DME臺,
而其他有效DME臺不滿足標準時,95%位置估計誤差必須等于或
優于下述結果:
式中σsis=0.05NM
σair 為{(0.085NM,(距離的0.125%)}取最大值
α=夾角(30°至150°)
注:所有使用滿足TSO-C66c精度要求的DME傳感器,兩個DME
臺交角限制在30°至150°的導航系統都滿足該性能要求。若
RNAV系統所用DME臺超出上述工作范圍,則DME空間信號誤差假定
為0.1NM(95%)。
g.防止來自同頻道DME臺的錯誤定位。RNAV系統必須確保同
頻道DME臺不會引發錯誤的定位。通過在初始調諧DME臺時結合VOR
合理性檢查或排除視距內同頻道DME可滿足這一要求。
注:在視距內有同頻道DME臺時,不能使用該DME。
h.防止VOR信號誤差。RNAV系統必須確保VOR信號誤差對
RNAV2定位精度的影響不超過1.75NM,對RNAV1定位精度的影響
不超過0.87NM。當DME/DME可用時,不使用VOR信號,或通過
DME/DME評價和(或)監視VOR信號以確保沒有產生誤差過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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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結果(如通過合理性檢查),可以實現上述要求。
i.確保RNAV系統使用工作的DME臺。NOTAM所列不可用的DME
臺(例如處于測試或維修狀態)仍舊可能應答飛機的詢問,因
此禁止使用不工作的DME臺。RNAV系統可通過檢查識別碼或抑制
已識別出的不工作的DME臺來排除這些DME臺。
j.運行保障措施。為使得導航設備滿足本AC的要求而采用
的運行保障措施不應要求在飛行關鍵階段采取行動,例如駕駛員
監視RNAV系統導航更新傳感器,或在執行程序之前占用大量時間
編程或排除DME臺。
注1:對于排除一個NOTAM所列出的不工作DME或者編程(調
諧)一個航路或程序定義的“關鍵” DME的運行保證措施,如果
不要求駕駛員在飛行的關鍵階段進行,則是可接受的。要求編程
(調諧)并不意味著駕駛員應人工輸入不在導航數據庫中的DME
臺。但是允許對于特定的航線或程序,RNAV系統調諧關鍵DME。
注2:關鍵飛行階段,通常是指從進近程序中的最后進近定位
點一直到整個復飛程序,或在離場時從機場標高到之上2500英
尺。
3.合理性檢查
許多RNAV系統可進行合理性檢查以確認DME測量的有效性。
合理性檢查對于甄別數據庫錯誤或捕獲錯誤(例如共用頻道的導
航臺)有顯著作用。這種檢查大體分為兩類:
一類用于RNAV系統探測到新的DME時,在應用該DME前,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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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位置與飛機相對DME的距離進行比較;
另一類為FMS持續定位時,使用冗余的信息(如額外的DME
信號或IRU數據)。
a.總體要求。合理性檢查用于防止因同頻道干擾、多路徑
干擾和直接信號遮蔽,而導致定位錯誤。RNAV系統應進行檢查,
防止使用視距內的同頻道導航臺、仰角過高的導航臺和構型較差
的導航臺。
b.在某些情況下,合理性檢查可能無效:
i)導航DME信號在接收時有效,不能保證DME信號持續有
效;
ii)可能沒有額外有效的DME信號。
c.采用極端條件測試有效性。申請人為符合本通告的合理
性檢查要求,必須在極端條件下測試合理性檢查是否有效。例如
當只有另一個可用DME或兩個同強度信號的情況下,DME信號在捕
獲時可用,在測試過程中失捕(類似于測試中的設備)。
4.性能確認過程
新系統在適航批準時就可能已演示表明符合相關標準。對于
現有系統,制造商應確保其符合本附件中相關設備的標準。滿足
這些標準的制造商應以書面形式將符合性證明提供給使用者。營
運人及駕駛員可將此證明作為設備資格文件的基礎。制造商還應
將符合性證明的副本提交給民航局飛行標準司以便通告所有營
運人。下面是針對飛機制造商以及FMS、DME制造商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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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飛機制造商(包含FMS和DME/DME定位在內的型號合格證
(TC)持有人)。制造商應檢查整個導航系統的可用數據,并取
得適當的附加數據,以判斷是否符合本通告的標準。符合要求的
制造商應將其符合性證明以書面形式提供給使用者。制造商還應
將符合性證明的副本提交給民航局飛行標準司以便通告所有營
運人。
b.設備制造商(通常為獨立的DME、FMS技術標準指令(TSO)
持有人)
i)DME傳感器。本附件只要求考慮DME傳感器符合精度要
求。DME傳感器演示滿足TSO-C66《在960-1215兆赫的頻率范圍
內工作的測距儀(DME)》的多項性能要求。
(a)TSO-C66性能標準發展過程如下:
(1)TSO-C66:(1960年8月)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
(RTCA)/DO99。
(2)TSO-C66a:(1965年9月)RTCA/DO151,精度要求
地面設施總誤差為0.1NM,機載設備精度為0.5NM或距離的3%,
取兩者較大者,最大值為3NM。
(3)TSO-C66b:(1978年11月)RTCA/DO151a,精度要
求地面設施總誤差為0.1NM,機載設備精度為0.5NM或距離的1%,
取兩者較大者,最大值為3NM。
(4)TSO-C66c:(1985年9月)RTCA/DO189,精度要
求機載設備總誤差為0.17NM或距離的0.25%,取兩者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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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SO-C66c規定的精度足以滿足本附件規定的標準,且
符合該TSO標準的DME設備制造商不必針對RNAV1和RNAV2運行進
一步評估其產品。DME傳感器制造商可通過以下過程達到更高的
精度性能。
(1)判定實際精度。與依靠初始演示性能所不同,申
請人可通過利用最初的TSO或TC/STC測試數據以確定演示的精
度,并且(或者)對資格測試結果進行適當的改進,以確定所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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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 和RNAV2 的運行指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