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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度要求。
9.2.11 如果ATC發布一個航向指令使飛機脫離RNAV程序或
航路,則在接到重新加入的許可或管制員發布一個新的許可之
前,駕駛員不應更改RNAV系統中的程序或航路。若飛機不是在公
布的程序或航路上飛行,則規定的精度要求不適用。
9.2.12 不推薦使用“人工選擇飛機坡度限制”功能,因為
使用該功能會降低飛機保持預期航跡的能力,特別是在大角度轉
彎的情況下。但這不能理解為對《飛機飛行手冊》程序的偏離,
應理解為駕駛員應盡量限制此功能的使用。
9.2.13 對于具有RNP能力的飛機,不要求駕駛員修改飛行管
理計算機中制造商設置的RNP默認值。
9.3 RNAV DP特殊要求
9.3.1 RNAV DP接通高度。執行DP時,駕駛員必須確保在不
晚于達到機場標高以上150米(500英尺)時,接通RNAV設備,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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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水平RNAV飛行引導。RNAV引導起始高度通常高于此高度。(例
如,爬升至300米(1000英尺)之后直飛至某航路點)。
9.3.2 駕駛員在RNAV1 DP必須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的
導航地圖顯示)、飛行指引儀和(或)自動駕駛儀的水平導航模
式。允許滿刻度航道偏離指示器(CDI)偏差值為±1NM。
9.3.3 使用DME/DME導航更新的飛機。對于沒有GPS、IRU信
號輸入,僅采用DME/DME傳感器的飛機,只有進入到有足夠DME
信號覆蓋的區域,駕駛員才可使用RNAV系統。
注:程序制定部門負責確定在可接受的高度以上,RNAV
(DME/DME)DP具有足夠的有效DME覆蓋。DP起飛初始航段可以使
用航向。
9.3.4 使用DME/DME/IRU 導航更新的飛機。對于沒有
GPS/GNSS信號輸入、僅使用DME/DME/IRU的飛機,駕駛員必須確
認,在起飛滑跑起始點的飛機導航系統位置誤差在300米(1000
英尺)之內,使用自動或人工的跑道位置更新是符合該要求的一
種可接受的方法。若導航地圖顯示器的分辨率能滿足辨認300米
(1000英尺)位置誤差的要求,也可使用導航地圖確認飛機位置。
9.3.5 使用GNSS導航更新的飛機。若使用GNSS信號輸入,
必須在起飛滑跑前收到信號。
注:使用TSO-C129/C129a設備的飛機,飛行計劃中必須輸
入起飛機場以獲得相應的導航系統監視和靈敏度。使用
TSO-C145a/C146a設備的飛機,如果離場始于一個跑道航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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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需要為了獲得相應的監視和靈敏度而在飛行計劃中包含起
飛機場。
9.4 RNAV STAR的特殊要求
9.4.1 在進場之前,飛行機組應核實已導入正確的進場航
線。可采用將航圖與地圖顯示(如適用)及MCDU相比對的方式檢
查當前的有效飛行計劃,包括確認航路點順序、航跡角和距離的
合理性、高度或速度限制,如可行,還應確定哪些是飛越航路點,
那些是旁切航路點。如果導航更新要求排除某個導航設施,則應
檢查確認。如果對導航數據庫中航路的有效性存在疑問,則不應
使用此航路。
注:作為最低標準,進場檢查可以簡單地通過符合本款要求
的地圖顯示檢查來完成。
9.4.2 駕駛員在RNAV1 STAR必須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
的導航地圖顯示)、飛行指引儀和(或)自動駕駛儀的水平導航
模式。允許滿刻度航道偏離指示器(CDI)偏差值為±1NM。
9.4.3 禁止飛行機組向RNAV系統人工輸入一個新建的航路
點,否則將會使整個進場航線無效。
9.4.4 如果需要應急回到傳統程序,機組應做好必要的準
備。
9.4.5 終端區的程序修改可以采取雷達航向或“直飛”的形
式,這可能包括插入從數據庫中導出的機動航路點,駕駛員必須
能夠及時做出反應。不允許駕駛員使用數據庫以外的臨時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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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人工輸入定位點或修改數據庫中的程序。
9.4.6 駕駛員必須核實飛機導航系統運行正常,已導入的進
場程序和跑道(包括適用的航路過渡)信息都是正確的。
9.4.7 必須遵守公布的高度和速度限制。
9.5 應急程序
駕駛員必須將遇到的任何RNAV能力丟失的情況及時通知
ATC,同時報告擬采取的措施。如果不能滿足RNAV運行要求,駕
駛員必須盡快通知ATC。
一旦出現通信失效,機組應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序繼續執
行RNAV程序。
10. 訓練要求
10.1 駕駛員訓練大綱應提供充分的機載RNAV系統的訓練
(例如使用模擬機、訓練器、飛機)。訓練大綱中應涵蓋以下科
目:
a.本通告的信息。
b.飛行計劃中機載導航設備后綴的含義和使用。
c.航圖描述以及文字說明中所包含的程序特征:
i)航路點類型的描述(飛越和旁切)、航徑終止編碼(附
件3 中所規定的或營運人使用的其他類型)以及相關的飛行航
徑。
ii)RNAV 運行所要求的導航設備(例如DME/DME/IRU 和
GPS/GN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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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NAV 機載設備的特定信息:
i) 自動化級別、模式信號牌、改變、提示和告警、輸入
輸出、轉換、降級。
ii) 與其他機載系統的功能關系。
iii) 各個飛行階段的監視程序(如監視PROG或LEGS頁
面)。
iv) RNAV系統使用導航傳感器的類型(如DME、IRU、GNSS)
和相關系統的優先等級/權重/邏輯。
v) 不同速度和高度下的轉彎提前量。
vi) 信息顯示和符號的判讀。
vii)航段不連續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機組程序。
e.RNAV設備操作程序,如適用,應包括:
i) 確認導航數據的有效性。
ii) 確認RNAV系統自檢成功。
iii) RNAV系統定位初始化。
iv)導出并執行DP或STAR。
v)遵守DP或STAR的速度或高度限制。
vi)更改與DP或STAR相關的跑道。
vii)確認航路點和編排飛行計劃。
viii)完成人工或自動的跑道更新。
ix)直飛至一個航路點。
x)按航向/航跡飛至某一航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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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切入航道或航跡。
xii)雷達引導脫離或重新加入程序。
xiii)確定航跡的橫向誤差。
xiv)插入和清除航路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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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終端區實施RNAV1 和RNAV2 的運行指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