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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航行服務程序-航空器的運行》(PANS-OPS,Doc 8168號文件)第I卷-《飛行程序》對ACAS II設備的使用程序做了規定。PANS-OPS第I卷第VIII部分的附篇A提供了對駕駛員進行ACAS II培訓的指導方針。
注2:對有能力使用ACAS II設備和避免相撞的符合國家要求的適當培訓,可以通過例如以下情況證明:
a) 持有裝備ACAS II飛機的型號等級,因為在型號等級的培訓大綱包括有ACAS II的操作和使用;或
b) 持有經該國批準對駕駛員使用ACAS II進行培訓的機構或個人簽發的文件,表明持有人已根據上述注1的指導方針接受過培訓;或
c) 由根據上述注1的指導方針,接受過使用ACAS II的培訓的駕駛員所做的全面飛行前介紹。
9.2 飛行組的組成
飛行組的人員和組成不得少于飛行手冊或與適航證相關的其他文件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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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
No.25 26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附錄1 定翼飛機的燈光顯示
(注:見第6章)
1. 術語
本附錄所用的下列術語含義如下:
覆蓋角
a) 覆蓋角A是沿縱軸向后看,由通過縱軸垂直面向右70度和向左70度的兩個相交的垂直面所形成。
b) 覆蓋角F是沿縱軸向前看,由通過縱軸垂直面向右110度和向左110度的兩個相交的垂直面所形成。
c) 覆蓋角L是沿縱軸向前看,由一個平行于定翼飛機的縱軸另一個則在前者的左110度的兩個相交的垂直面所形成。
d) 覆蓋角R是沿縱軸向前看,由一個平行于定翼飛機的縱軸另一個則在前者的右110度的兩個相交的垂直面所形成。
水平面 包含縱軸并垂直于定翼飛機對稱平面的平面。
定翼飛機的縱軸 平行于正常巡航速度時的飛行方向,并通過定翼飛機重心的一根選定的軸線。
在行進中 當一架在水面上的定翼飛機處于“可動”狀態并與水已有了相對速度時稱為“在行進中”。
在控制下 當一架在水面上的定翼飛機為避免與其他船只相撞能夠執行按《國際海上防撞規則》所要求的機動動作時稱為“在控制下”。
可動 當一架在水面上的定翼飛機不是擱淺或錨定在海底或系留在地上或水上的任何固定物上時稱為“可動”。
垂直面 垂直于水平面的平面。
可見 在明朗大氣的夜間能看得見的。
2. 在空中需顯示的航行燈光
注: 這里所規定的燈光旨在滿足附件2對航行燈光的要求。
如圖1所示,必須顯示下列無阻擋的航行燈:
a) 一紅燈通過覆蓋角L范圍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b) 一綠燈通過覆蓋角R范圍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c) 一白燈通過覆蓋角A范圍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3. 在水上需顯示的燈光
3.1 通則
注: 這里所規定的燈光是要滿足附件2對水上飛機需顯示的燈光的要求。
《國際海上防撞規則》要求在下列每一種情況下顯示不同的燈光: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27 N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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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a) 當可動時;
b) 當牽引另一船只或定翼飛機時;
c) 當被牽引時;
d) 當未在控制下和未在行進中時;
e) 當已在行進中但未在控制下時;
f) 當拋錨時;
g) 當擱淺時。
定翼飛機在每一種情況下所需要的燈光敘述如下。
3.2 當可動時
如圖2所示下列穩定顯示的無阻擋的燈光:
a) 一紅燈通過覆蓋角L范圍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b) 一綠燈通過覆蓋角R范圍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
c) 一白燈通過覆蓋角A范圍向水平面上方和下方照射;和
d) 一白燈通過覆蓋角F范圍照射。
a)、b)和c)所述的燈光應在至少3.7千米 (2海里) 的距離上可見。d)所述的燈光當定翼飛機的長度為20米或更長時應在9.3千米 (5海里) 的距離上可見,當定翼飛機的長度少于20米時應在5.6千米 (3海里) 的距離上可見。
3.3 當牽引另一船只或定翼飛機時
如圖3所示下列穩定顯示的無阻擋的燈光:
a) 前面3.2所述的燈光;
b) 具有和3.2 d)所述相同特性的第二個燈,安裝在原燈垂直線上方或下方至少2米處;和
c) 具有和3.2 c)所述相同特性但為黃色的燈,安裝在原燈垂直線上方至少2米處。
3.4 當被牽引時
3.2 a)、b)和c)所述的穩定顯示的無阻擋的燈光。
3.5 當未在控制下和未在行進中時
如圖4所示,兩個穩定的紅燈裝在最易見到的位置,一個燈在另一個燈的垂上方不少于1米處,并具有能在地平線各個方向至少3.7千米 (2海里) 的距離上可見的特性。 24/11/05
No.24 28
附錄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3.6 當已在行進中但未在控制下時
如圖5所示3.5所述的燈光加上3.2 a)、b)和c)所述的燈光。
注:上述3.5和3.6規定的燈光顯示是要向其他航空器提供信號,表明該定翼飛機未在控制下因而不能做避讓動作。這些燈光不是定翼飛機遇險要求援救的信號。
3.7 當拋錨時
a) 如果定翼飛機長度小于50米,為了更好地看到它,一個穩定的白燈 (見圖6),裝在最易看到的位置上,以便從地平線的各個方向至少3.7千米(2海里)的距離上可見。
b) 如果定翼飛機長度是50米或更長,為了更好地看到它,一個穩定的白色前燈和一個穩定的白色尾燈 (見圖7),裝在最易看到的位置上,以便從地平線的各個方向至少5.6千米 (3海里) 的距離上可見。
c) 如果定翼飛機翼展為50米或更寬,在每邊翼尖有一個穩定的白燈(見圖8和圖9)以顯示最大翼展,并盡可能做到從地平線的各個方向至少1.9千米 (1海里) 的距離上可見。
3.8 當擱淺時
3.7所述的燈再加上兩個在垂直線上穩定的紅燈,兩個燈至少分開1米,其位置要使得從地平線的各個方向均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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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N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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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空域運行
對高度測量系統性能的要求
(注:見第7章7.2.5)
1. 對于在可能影響高度保持性能精度的所有細節上,名義上相同設計和制造的飛機組而言,高度保持性能的能力必須是該飛機組的總垂直誤差(TVE)平均的量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如果平均的TVE量值z以米為單位,當0≤z25時,一個標準偏差值不得大于28-0.013z≤2,或如果平均的TVE量值z以英尺為單位,當0z80時,一個標準偏差值不得大于92-0.004z≤≤2。此外,TVE的各個性能參數必須具有以下特性: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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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訂(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