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次修訂的封面
(AMENDMENT 25 TO ANNEX 6, PART II)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件6
航 空 器 的 運 行
第II部分
國際通用航空 - 定翼飛機
1998年7月第六版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附件6第II部分修訂一覽表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第六版
(收編了第1至18次修訂)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11月5日
第19次修訂
(理事會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
1999年7月19日
1999年11月4日
第20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0年3月15日通過)
2000年7月17日
2000年11月2日
第21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1年3月9日通過)
2001年7月16日
2001年11月1日
第22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2年3月15日通過)
2002年7月15日
2002年11月28日
第23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3年3月13日通過)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11月27日
第24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5年2月28日通過)
2005年7月11日
2005年11月24日
第25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5年3月6日批準)
替換第(x)至(xiii)、6、8、10、26頁
—
—
發送說明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第II部分)
航 空 器 的 運 行
第25次修訂
1. 為編入2006年3月6日批準的第25次修訂,請將下列替換頁插入附件6第II部分(第六版):
a) 第(x)至(xiii)頁
-目錄
b) 第6頁
-第3章
c) 第8和10頁
-第4章
d) 第26頁
-第9章
2. 請在第(ii)頁記錄此項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
6/3/06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航空器的運行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附件6
第II部分
國際通用航空 ─ 定翼飛機
第II部分第六版 ─ 1998年7月
本版編入了1998年3月21日以前經理事會通過的各次修訂,并從
1998年11月5日起代替附件6第II部分所有以前的版本。
關于標準和建議措施的適用范圍,參閱前言。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修 訂
各項修訂都定期地在《國際民航組織期刊》和每月出版的《國際民航組織出版物和視聽培訓教材目錄增補》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應進行核查。以下篇幅供記錄修訂之用。
修訂和勘誤記錄
修 訂
編號
執行日期
換頁日期
換頁人
1-18
已編入本版
19
4/11/99
ICAO
20
02/11/00
ICAO
21
01/11/01
ICAO
22
28/11/02
ICAO
23
27/11/03
ICAO
24
24/11/05
ICAO
勘 誤
編號
頒發日期
換頁日期
換頁人
(ii)
目錄
頁碼頁碼
縮寫和符號 ……………………………………
(v)
出版物 …………………………………………
(vi)
前言 ……………………………………………
(vii)
第1章 定義 …………………………………
1
第2章 適用范圍 ……………………………
5
第3章 總則 …………………………………
6
第4章 飛行準備和飛行中的各種程序 ……
7
4.1
飛行設施齊全 ………………………
7
4.2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
7
4.3
講解 …………………………………
7
4.4
定翼飛機的適航性與安全措施 ……
7
4.5
氣象報告和預報 ……………………
7
4.6
氣象條件對飛行的限制………………
8
4.7
目的地備降機場 ……………………
8
4.8
燃油和滑油供應 ……………………
8
4.9
氧氣供應 ……………………………
9
4.10
氧氣的使用 …………………………
9
4.11
飛行中的緊急情況指示 ……………
9
4.12
駕駛員報告天氣 ……………………
9
4.13
危險的飛行條件 ……………………
9
4.14
飛行組成員的健康狀況 ……………
9
4.15
在崗位上的飛行組成員 ……………
9
4.16
儀表飛行程序 ………………………
9
4.17
一般指示 ……………………………
10
4.18
乘客在定翼飛機上時的加油 ………
10
第5章 定翼飛機性能使用限制 ……………
11
第6章 定翼飛機儀表和設備 ………………
12
6.1
做各種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
12
6.2
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13
6.3
在水面上空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
13
6.4
在指定地域上空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14
6.5
在高空飛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
14
6.6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14
6.7
在夜間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
15
6.8
符合附件16第I卷噪聲審定標準的
所有定翼飛機 ………………………
15
6.9
需要裝備近地警告系統(GPWS)
的定翼飛機 …………………………
15
6.10
飛行記錄器 …………………………
15
6.11
馬赫表 ………………………………
19
6.12
應急定位發射器(ELT) ……………
19
6.13
要求裝備氣壓高度報告
應答機的定翼飛機 …………………
19
6.14
要求裝備機載防撞系統(ACAS II)的定翼飛機 …………………………
20
6.15
麥克風 ………………………………
20
第7章 定翼飛機通信與導航設備 …………
21
7.1
通信設備 ……………………………
21
7.2
導航設備 ……………………………
21
第8章 定翼飛機維修 ………………………
23
8.1
責任 …………………………………
23
8.2
維修記錄 ……………………………
23
8.3
持續適航性資料 ……………………
23
8.4
改裝和修理 …………………………
23
8.5
維修放行 ……………………………
23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iii) No.24
24/11/05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頁碼
頁碼
第9章 定翼飛機飛行組 ……………………
26
9.1
資格 …………………………………
26
9.2
飛行組的組成 ………………………
26
附錄1 定翼飛機的燈光顯示 ………………
27
1.
術語 …………………………………
27
2.
在空中需顯示的航行燈光 …………
27
3.
在水上需顯示的燈光 ………………
27
附錄2 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空域運行對高度測量系統性能的要求 …
30
附篇A 飛行記錄器 …………………………
31
引言 ………………………………………
31
1.
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
31
2.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 …………
31
3.
飛行數據與駕駛艙話音
記錄系統的檢查 ……………………
33
附篇B
氧氣的攜帶和使用 …………………
38
引言 ………………………………………
38
1.
氧氣供應 ……………………………
38
2.
氧氣的使用 …………………………
38
____________________
24/11/05
No.24 (iv)
縮寫和符號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縮寫和符號
(本附件使用)
縮寫 縮寫
ACAS
機載防撞系統
ADREP
事故/事件報告
AFCS
自動飛行控制系統
AGA
機場、航路與地面輔助設備
AIG
事故調查與預防
ASIA/PAC
亞洲/太平洋
ASE
高度測量系統誤差
ATC
空中交通管制
ATS
空中交通服務
CAT I
I類
CAT II
II類
CAT III
III類
CAT IIIA
IIIA類
CAT IIIB
IIIB類
CAT IIIC
IIIC類
CFIT
有控飛行撞地
cm
厘米
CVR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DA
決斷海拔高度
DA/H
決斷海拔高度/相對高度
DH
決斷相對高度
DME
測距儀
ECAM
航空器綜合電子監控器
EFIS
電子飛行儀表系統
EGT
排氣溫度
EICAS
發動機指示和機組警戒系統
ELT
應急定位發射器
ELT(AD)
脫離式自動應急定位發射器
ELT(AF)
固定式自動應急定位發射器
ELT(AP)
便攜式自動應急定位發射器
ELT(S)
救生應急定位發射器
EPR
發動機壓力比
EUROCAE
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
FDAU
飛行數據獲取器
FDR
飛行數據記錄器
FL
飛行高度層
FM
調頻
ft
英尺
g
法向加速度
GPWS
近地警告系統
hPa
百帕
IFR
儀表飛行規則
IMC
儀表氣象條件
INS
慣性導航系統
kg
千克
km
千米
km/h
千米/小時
kt
節
m
米
MDA
最低下降海拔高度
MDA/H
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對高度
MDH
最低下降相對高度
MHz
兆赫
MNPS
最低導航性能規范
NAV
導航
NM
海里
N1
高壓渦輪轉速
OCA
超障海拔高度
OCA/H
超障海拔高度/相對高度
OCH
超障相對高度
RNP
所需導航性能
RVR
跑道視程
RVSM
縮小垂直間隔標準
SI
國際單位制
SICASP
二次監視雷達改進和防撞系統專家組
TLS
安全目標等級
TVE
總垂直誤差
UTC
世界協調時
VD
設計俯沖速度
VFR
目視飛行規則
VMC
目視氣象條件
Vs0
失速速度或著陸構型下的最小穩定飛行速度
WXR
天氣
符號
℃
攝氏度
%
百分比
(v) No.24
24/11/05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5/11/98 (vi)
出版物
(本附件參照)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Doc 7300)
海上防撞國際規則
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EUROCAE)文件ED55和ED56A
國際運行機構所營運的航空器的國籍和登記 (Doc 8722) (由《有關國際航空運輸經濟規章的政策和指導材料》(Doc 9587) 替代)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
附件1 — 人員執照的頒發
附件2 — 空中規則
附件3 — 國際空中航行的氣象服務
附件5 — 空中和地面運行中使用的計量單位
附件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I部分 —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 — 定翼飛機
第III部分 — 國際運行 — 直升機
附件8 — 航空器的適航性
附件10 — 航空電信
第III卷 (第I部分 — 數字數據通信系統;
第II部分 — 話音通信系統)
第IV卷 (監視雷達和避撞系統)
附件11 — 空中交通服務
附件12 — 搜尋與援救
附件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附件14 — 機場
第I卷 — 機場設計與運行
附件15 — 航空情報服務
附件16 — 環境保護
第I卷 — 航空器噪聲
附件18 — 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OPS── 航空器運行 (Doc 8168)
第I卷 — 飛行程序 第II卷 — 目視與儀表飛行程序的設計
ATM──空中交通管理 (Doc 4444)
關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第83條分條) 修正案的議定書
(Doc 9318)
地區補充程序 (Doc 7030)
手冊
事故/事件報告手冊 (Doc 9156)
機場服務手冊 (Doc 9137)
第1部分 — 援救與滅火 第8部分 — 機場運行服務
適航手冊 (Doc 9760)
民用航空醫學手冊 (Doc 8984)
飛行高度層290至飛行高度層410之間實施300米(1000英尺)最小垂直間隔手冊 (Doc 9574)
所需導航性能手冊(RNP) (Doc 9613)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vii) 5/11/98
附件6 ─ 第II部分
國際通用航空 ─ 定翼飛機
前 言
歷史背景
國際通用航空 — 航空器的運行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是理事會于1968年12月2日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于芝加哥) 第37條規定首次通過的,并定為公約的附件6第II部分,于1969年4月2日生效,1969年9月18日執行。
附件6第II部分的制定過程如下:第15屆大會 (1965年6月至7月于蒙特利爾) 通過了A15-15號決議,題目為“從國際民航組織的技術活動范圍相關方面考慮國際通用航空的需要。”隨后,第四次航行會議 (1965年11月至12月于蒙特利爾) 根據大會第A15-15號決議的指示,提出了它認為在擴展附件6的范圍以滿足通用航空需要的工作中,需考慮的一系列因素。
第四次航行會議建議,需要制定的國際通用航空運行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暫不包括航空作業運行。然而會議的明確意見是:附件的框架,應便于今后擴展到包括航空作業運行,如果證明需要做的話。
根據上述考慮,航行委員會制定了國際通用航空的航空器運行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草案,并且經與本組織各締約國進行例行磋商予以修改之后,由理事會通過。這樣,連同其經理事會批準的前言便成了本附件的文本。在制定本材料中,航行委員會以下列的思想為指針:
陳述方式及與附件6第I部分的一致性 本附件應當盡可能地在范圍上等同于附件6(現為附件6第I部分),并盡可能與其相一致。
適用范圍 雖然本附件原來所用的通用航空的定義包括航空作業運行,但這一內容已經專門從本附件第2章 — 適用范圍的規定中排除出去。
安全水平 附件應保證對第三者 (第三者指地面上的人員和空中其他航空器上的人員) 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同時,由于一些國際通用航空運行將:
a) 由經驗和技能較少的機組駕駛;
b) 使用可靠性較低的設備;
c) 符合較不嚴格的標準;和
d) 與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相比有較大的行動自由;
所以,就得接受這樣一個事實,即乘坐國際通用航空航空器的乘客將不會必然享受到與乘坐商業航空運輸機的支付機票的乘客同樣的安全水平。然而,人們承認,在保證對第三者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同時,也會達到對飛行組和乘客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行動自由 與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相一致的最大行動自由應給予國際通用航空。
責任 在附件6第I部分中交給營運人的責任,在附件第II部分中應落在機長的身上。在附件2中存在著這種做法的先例。
由于通過了附件6第III部分 (國際運行 — 直升機),于是對第II部分的標題作了修訂,以指明它僅適用于定翼飛機。
在1986年,航行委員會開始對附件6第II部分進行審查,并且得出結論認為,應當修訂通用航空的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5/11/98 (viii)
定義,將航空作業排除出去,從而承認航空作業是民用航空的一個獨特方面,應從附件6第II部分的適用范圍中排除出去。如同1965年第四次航行會議那樣,航行委員會沒有覺察到有任何程度的國際航空作業運行會需要制定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修訂后的通用航空和航空作業的定義以及修訂后的適用范圍一章以通常的方式送交各締約國,并于1990年3月由理事會批準。
表A所列為各次修訂的根據、所包含的主要內容,以及附件和各次修訂由理事會通過的日期、生效日期和執行日期。
適用范圍
附件6第II部分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適用于定翼飛機的國際通用航空運行。
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代表最低的規定,并連同附件6 (航空器的運行) 第I部分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 — 定翼飛機) 中的那些規定,涵蓋了除航空作業運行外的國際民航中所有定翼飛機的運行。
應當指出,附件6第II部分中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應用于大型定翼飛機的運行時,比附件6第I部分中適用于在商業航空運輸運行中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定翼飛機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要求要松。但據認為,與附件1和附件8的規定結合起來,附件6第II部分能保證上述大型定翼飛機運行達到充分的安全水平。為此,應注意,附件8的整個性能標準適用于質量超過5 700千克、準備用于載客或貨或郵件的國際航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其原型機是在1964年12月13日或以后申請審定者)。此外,根據附件1,駕駛質量超過5 700千克的航空器私人駕駛員執照持有人,除非作為該航空器唯一的乘員,需要在其執照上填有型別等級。由于在所有正常情況下,所說的定翼飛機型別適航證都將排除單飛,所以可以認為,這些定翼飛機的私人駕駛員必須在其執照上填有型別等級。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38條所規定的義務。此義務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及其修訂中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也請各締約國將這種通知擴大到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的建議措施之間的任何差異,如果這種差異通知對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話。此外,還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出一份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各國除承擔公約第38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注意附件15的規定,即通過航行情報服務公布其本國的規章和措施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有關各項標準和建議措施之間的差異。
資料公布 根據本附件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而提供的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設施、服務和程序,其建立、撤消和改變,應根據附件15的規定予以通知和生效。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組成,但并不一定每個附件都具有這些部分;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規定由理事會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性、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范,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和正常是必要的,各締約國將按照公約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執行時,則根據公約第38條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征、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范,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締約國將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
前言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ix) 5/11/98
b) 附錄 由為了方便起見而單獨組成的,但仍構成理事會所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的材料組成。
c) 定義 對標準和建議措施中所用術語的界定。這些術語在詞典中沒有可接受的詞義,所以不能自明其義。定義本身并無獨立的地位,但是使用此項術語的每一標準和建議措施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改變將會影響到規范的意義。
d) 表和圖 附加于一項標準或建議措施或者對標準或建議措施進行說明的表和圖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圖,是有關標準或建議措施的一部分,并與標準或建議措施具有同等地位。
應予注意的是,本附件中有些標準以參照方式把具有建議措施地位的其他規范包括進來。在此種情況下,被參照的建議措施的正文即成為該標準的一部分。
2. 經理事會批準的,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由根據理事會的行動編寫的歷史性和解釋性材料組成,其中包括對公約和通過的決議所產生的各國在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義務的解釋;
b) 引言 由解釋性材料組成,列在附件各部分、章、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適用性;
c) 注 在正文中適當地方所加的注釋,用以說明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事實資料或參考材料,但不作為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由對標準和建議措施進行補充,或作為對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進行的指導而列入的材料組成。
語言文字的選擇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六種文字通過。要求每一締約國從中選定一種文本直接使用或譯成本國文字,以便在本國實施或用于公約規定的其他用途,并相應地將此通知本組織。
編輯上的安排
為了一目了然地表示每條條文的地位,采用了下列做法:“標準”用細正體字 (中文譯本用5號宋體字 — 譯注);“建議措施”用細斜體字 (中文譯本用5號楷體字 — 譯注) 并冠以“建議”(黑體) 字樣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細斜體字 (中文譯本用5號楷體字 — 譯注) 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編寫各項規范時,采用了以下辦法:凡涉及標準的內容,均使用關鍵詞“必須/須”,凡涉及建議措施的內容均使用關鍵詞“應該/應”。
本文件中使用的計量單位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5中規定的國際單位制一致。在附件5中允許使用的非國際單位制的替用單位,置于基本單位之后的括號內。當引用兩套單位制時,切不可設想相對應的一對單位的數值是相等的和可以互換的,但可以推定,單獨使用其中任何一套單位均可達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凡提及本文件中有編號的部分時,均包括該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表A 附件6第II部分的修訂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批準日期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第一版
第15屆大會 (決議A15-15) 和第四次航行會議
1968.12.02
1969.04.02
1969.09.18
1
第六次航行會議
a) 要求在航路上作受管制的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定翼飛機增加儀表;和
b) 當不能按目視地標參照物航行時,允許定翼飛機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以外的其他設備進行導航,如完全用自主式的導航設備 (只要其能力符合要求) 這樣就消除了必須攜帶無線電導航設備的任何要求。
1970.06.01
1970.10.01
1971.02.04
2
(第二版)
機場周圍航空器噪聲特別會議
增加一項規定,即定翼飛機除在規定情況之外,要在適用的噪聲審定標準的重量限制之內運行并應攜帶噪聲審定證件。
1971.04.02
1971.08.02
1972.01.06
3
第七次航行會議
增加一個建議措施,涉及在有關當局指定的定翼飛機上和指定的飛行中所需航空器應急定位信標的設計、攜帶與安裝。
1973.05.29
1973.10.01
1974.05.23
4
附件12的修訂,航行委員會并于攔截民用航空器的研究報告,以及理事會根據大會決議A18-16采取的行動
a) 關于在航空器上標出破開點的規定;
b) 關于減少被攔截航空器的危險的規定;
c) 修改本附件第3章引言的注,指出在國際運行中發生租賃、包用和互換使用航空器的情況下,各國履行其職責的一種實際可行方法。
1975.02.04
1975.06.04
1975.10.09
5
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附件3第60號和附件14第30號修訂
要求設置和使用飛行組安全帶;詳述了按儀表飛行規則和受管制的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所要求的計時器規格;以及修訂機場和氣象情報的定義。
1976.04.07
1976.08.07
1976.12.30
6
亞太地區航行會議
要求在由締約國而不是地區航行協議所確定的在搜尋和援救特別困難的地區上空飛行時攜帶救生無線電設備。
1976.06.16
1976.10.16
1977.10.06
7
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建議在某些定翼飛機上安裝近地警告系統。
1977.12.15
1978.04.15
1978.08.10
8
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納入導航設備要符合最低導航性能規范的要求。
1980.04.02
1980.08.02
1980.11.27
6/3/06
No.25 (x)
前言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通過/批準日期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9
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修改與外部燈光有關的規定,以便與附件2和附件8的新規定一致。
1982.03.22
1982.07.22
1982.11.25
10
(第三版)
超越障礙專家組第七次會議,機場,航路和助航設備專業會議 (1981),由于通過了附件5和附件18所作的修訂
納入關于儀表進近程序的制定和使用的規定,以及滑行定翼飛機的授權與資格的規定。由于理事會通過了附件18而修改了載運危險品的要求。計量單位與附件5的規定取得了一致,并更新了第3章關于租賃、包用和互換使用航空器的注。納入“機場運行最低標準”這一術語來代替“機場氣象最低標準”,以及在第1章中加入了“決斷海拔高度/決斷相對高度”及“最低下降海拔高度/最低下降相對高度”的定義。
1983.05.20
1983.09.20
1983.11.24
11
事故調查和預防專業會議 (1979)
納入關于飛行記錄器的規定,并在附篇中增加了有關的指導性材料。
1985.03.08
1985.07.29
1985.11.21
12
航行委員會
在航空器上攜帶資料;頻率為121.5兆赫的通信設備。
1986.03.14
1986.07.27
1986.11.20
13
超越障礙專家組第七次會議,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氧氣供應和氧氣使用以及增壓失效警告;定翼飛機上有乘客時加油;提供所有發動機都工作時的定翼飛機爬升性能的數據。
1986.03.14
1986.07.27
1986.11.20
14
(第四版)
航行委員會對附件的復查第1階段,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專家組第三次會議,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a) 修訂航空作業和通用航空定義。修訂備降機場定義,以加進起飛、航路和目的地備降機場。納入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新定義和飛行計劃及飛行記錄器的定義;
b) 從適用范圍中排除航空作業;
c) 特別是在事故或事件后飛行記錄器的記錄及要求有一個馬赫表方面,與附件6第I部分取得一致;
d) 取消“管制的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一詞;
e) 納入關于在裝有電子顯示器的定翼飛機上對重要運行信息進行飛行數據記錄的指導性材料。
1990.03.19
1990.07.30
1990.11.15
15
運行專家組第五次會議,一般間隔概念審查專家組第七和第八次會議,事故調查專業會議(AIG/ 1992),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a) 修訂機構運行最低標準、決斷海拔高度/決斷相對高度和最低下降海拔高度/最低下降相對高度的定義;納入越障海拔高度/越障相對高度的定義;
b) 納入應急定位發射器、所需導航性能和所需導航性能類型的新定義;
c) 納入儀表進近和著陸運行分類的定義;
1994.03.21
1994.07.25
1994.11.10
(xi) No.25
6/3/06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通過/批準日期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d) 修訂關于使用金屬箔蝕刻式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要求;
e) 納入攜帶應急定位發射器的要求,以取代關于救生無線電設備和緊急定位信標的規定;
f) 納入一項要求,即攜帶的導航設備必須使航空器能夠按照為預定航路和區域規定的所需導航性能類型運行,以及納入允許在飛行高度層290以上統一實施300米 (1 000英尺) 最小垂直間隔的規定。
16
(第五版)
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危險品專家組第十四次會議,編輯修改,為與附件6第I部分和/或第III部分的文本統一,隨后進行的修改
a) 納入經修訂的定義;
b) 納入對公約第35條的參照;
c) 修訂關于操作設備、講解、定翼飛機適航性和安全措施、目的地備降機場、氣象條件的限制以及氧氣和安全帶的使用的規定;
d) 關于所有飛行中的所有定翼飛機、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和近地警告系統的新規定;
e) 修訂關于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定翼飛機的規則;
f) 修訂關于飛行組成員構成的規定;和
g) 修訂關于氧氣的攜帶和使用的規定。
1995.3.10
1995.7.24
1995.11.9
17
二次監視雷達增強和防撞系統專家組第四次會議 (SICA SP/4)
要求定翼飛機裝備氣壓高度報告應答機。
1996.2.19
1996.7.15
1996.11.7
18
(第六版)
飛行記錄器專家組第1次會議,國際民航組織和業內有控飛行撞地特別工作組,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附件1第162號修訂,附件11第38號修訂,編輯修改
a) 納入精神活性物質和所需導航性能的新的和經修訂的定義;
b) 修訂關于租賃和互換使用的注;
c) 納入關于精神活性物質的使用的注;和
d) 關于近地警告系統、氣壓高度報告應答機和飛行記錄器的新的和經修訂的規定。
1998.03.20
1998.07.20
1998.11.05
19
飛行記錄器專家組第二次會議,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a) 修改了定義;和
b) 關于強制攜帶406兆赫和121.5兆赫應急定位發射器,為近地警告系統增加預見性地形危險警告功能,氣壓高度報告應答機和納入數字通信記錄實施日期的新規定。
1999.03.15
1999.07.19
1999.11.04
6/3/06
No.25 (xii)
前言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通過/批準日期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20
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a) 修改定義;和
b) 修改機長的職責,引入儀表進近運行的準則。
2000.03.15
2000.07.17
2000.11.02
21
飛行記錄器專家組第二次會議,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專家組第三次會議,持續適航性專家組第五次會議
a) 更新關于飛行記錄器的規定,包括記錄數字通信;要求新型航空器裝備飛行數據記錄器;修改記錄參數;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記錄時間定為兩小時;
b) 修改儀表進近和著陸運行的分類;
c) 關于使用垂直引導(APV)的進近運行的新規定;和
d) 與維修有關的新定義及各項要求的更新。
2001.03.09
2001.07.16
2001.11.01
22
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修改了對近地警告系統(GPWS)和前視地形避讓功能的要求。
2002.03.15
2002.07.15
2002.11.28
23
間隔和空域安全專家組
由登記國批準在RNP空域的運行。
2003.03.13
2003.07.14
2003.11.27
24
間隔和空域安全專家組及空中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a) 與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運行有關的高度保持性能和高度監控要求的新定義和規定;和
b) 關于通用航空飛機裝備機載防撞系統(ACAS II)并對駕駛員進行相關訓練的新要求。
2005.02.28
2005.07.11
2005.11.24
25
超障專家組第十四次會議(OCP/14)
駕駛員了解程序設計確定的運行要求。
20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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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No.25
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