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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有關當局可能規定的附加儀表或設備。
6.7 在夜間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
在夜間運行的所有定翼飛機必須裝備:
a) 6.6規定的所有設備;
b) 附件2對在飛行中或在機場活動區運行的航空器所要求的燈光;
注:有關符合附件2對導航燈光要求的燈光的規范見附錄。附件8中規定了燈的一般特性。有關符合附件2對飛行中的或在機場活動區運行的航空器要求的燈光的詳細規范,見《適航性手冊》(Doc 9760)。
c) 一個著陸燈;
d) 對定翼飛機安全運行所必要的所有飛行儀表和設備的照明;
e) 所有在客艙的燈;和
f) 位于每一機組成員座位處的一個電筒。
6.8 符合附件16第I卷噪聲
審定標準的所有定翼飛機
一架定翼飛機必須攜帶證實噪聲審定的文件。
注:這一證件可包含在經登記國批準的任何機載文件中。
6.9 需要裝備近地警告系統(GPWS)
的定翼飛機
6.9.1 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取得單機適航證、其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或準許載客9人以上的所有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必須裝備一個具有前視地形避讓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統。
6.9.2 自2007年1月1日起,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或準許載客9人以上的所有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必須裝備一個具有前視地形避讓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統。
6.9.3 建議:最大審定起飛質量等于或低于5 700千克或準許載客5人以上但不超過9人的所有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應該裝備一個具有前視地形避讓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統。
6.9.4 建議: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或準許載客9人以上的所有活塞發動機定翼飛機應裝備一個具有一個前視地形避讓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統。
6.9.5 當定翼飛機具有接近地面的潛在危險時,近地警告系統必須能夠自動向飛行組發出及時與清楚的警告。
6.9.6 作為最低要求,近地警告系統至少必須在下列情況下提供警告:
a) 下降率過大;
b) 起飛或復飛后的高度損失過大;和
c) 不安全的距離地形過近。
6.9.7 建議: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或準許載客9人以上的所有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應裝備具有前視地形避讓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統。
6.10 飛行記錄器
注1:飛行記錄器包含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兩個系統。
注2:組合記錄器 (飛行數據記錄器/駕駛艙記錄器) 僅能用于滿足本附件特別說明的飛行記錄器設備要求。
注3:有關飛行記錄器的詳細指南見附篇A。 15 No.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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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6.10.1 飛行數據記錄器 — 型號
6.10.1.1 I型飛行數據記錄器必須記錄準確確定定翼飛機的飛行航徑、速度、姿態、發動機功率、形態和運行所需的參數。
6.10.1.2 II型飛行數據記錄器必須記錄準確確定定翼飛機的飛行航徑、速度、姿態、發動機功率和升力與阻力裝置的形態所需的參數。
6.10.1.3 金屬箔蝕刻式飛行數據記錄器必須在1995年1月1日前停止使用。
6.10.1.4 建議 使用調頻的模擬飛行數據記錄器應于1998年11月5日起停止使用。
6.10.1.4.1 照相膠片飛行數據記錄器必須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6.10.1.5 2005年1月1日后獲得單機適航證、使用數據鏈通信并要求載有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的所有定翼飛機,必須在飛行記錄器上記錄該定翼飛機接收和發出的所有數據鏈通信。最短記錄時間必須和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記錄時間相當,并與所記錄的駕駛艙話音相關聯。
6.10.1.5.1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數據鏈通信并要求載有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所有定翼飛機,必須在飛行記錄器上記錄該定翼飛機接收和發出的所有數據鏈通信。最短記錄時間必須和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記錄時間相當,并與所記錄的駕駛艙話音相關聯。
6.10.1.5.2 必須記錄足夠的信息以解讀數據鏈通信電文的內容,并在實際可行時,必須記錄機組收到或發出電文的時間。
注:數據鏈通信包括但不局限于自動相關監視(ADS)、管制員—駕駛員數據鏈通信(CPDLC)、數據鏈—飛行情報服務(D-FIS)及航空運行管制(AOC)電文。
6.10.1.6 建議 需要裝備一臺飛行數據記錄器和一臺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 5 700千克的所有定翼飛機,也可裝備兩臺組合記錄器 (飛行數據記錄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6.10.1.7 IA型飛行數據記錄器必須記錄準確確定定翼飛機的飛行航跡、速度、姿態、發動機功率、構型和運行所需的參數。滿足IA型飛行數據記錄器要求的各項參數列于以下各段。不帶星號(*)的參數是必須記錄的強制性參數。此外,帶星號(*)的參數在定翼飛機系統或飛行機組為操縱定翼飛機而使用該參數的信息數據源時也必須記錄。
6.10.1.7.1 以下是確定飛行航跡和速度所要求的各項參數:
— 壓力海拔高度
— 指示空速或校正空速
— 地—空狀態和實際可行時每個起落架的空—
地傳感器
— 總體或外界氣溫
— 航向(飛行機組基本參照)
— 法向加速度
— 橫向加速度
— 縱向加速度(機軸)
— 時間或相對時間計算
— 航行數據*:偏流角、風速、風向、緯度/經度
— 地速*
— 無線電海拔高度*
6.10.1.7.2 以下是確定姿態所要求的各項參數:
— 俯仰姿態
— 滾轉姿態
— 偏轉或側滑角*
— 迎角*
6.10.1.7.3 以下是確定發動機功率所要求的各項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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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1 16
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 發動機推力/功率:每臺發動機的推力/功率、駕駛艙推力/動力桿位置
— 反推狀況*
— 發動機推力指令*
— 發動機推力目標*
— 發動機放氣活門位置*
— 發動機其他參數*:發動機壓力比(EPR)、N1、指示振動水平、N2、排氣溫度(EGT)、油門桿角度(TLA)、燃油流量、燃油斷開桿位置、N3
6.10.1.7.4 以下是確定構型所要求的各項參數:
— 俯仰配平面位置
— 襟翼*:后緣襟翼位置、駕駛艙操縱手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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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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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