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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組的高度測量系統誤差(ASE)平均的量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
b) 平均ASE的絕對值數加上3個標準的高度測量系統誤差(ASE)偏差不得大于75米(245英尺);和
c) 批準的飛行高度層與顯示的實際飛行氣壓高度之間的差異必須以平均值0米為對稱,標準偏差不得大于13.3米(43.7英尺)。此外,隨著差異值增大,差異出現的頻率必須至少按指數方式下降。
2. 如果飛機的機身和高度測量系統具有特殊特性,不能將其歸類為第1段涵蓋的飛機組,其高度保持性能的能力必須是該飛機總垂直誤差(TVE)的各種成分具有以下特性:
a) 飛機的ASE值在所有飛行條件下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和
b) 批準的飛行高度層與顯示的實際飛行氣壓高度之間的差異必須以平均值0米為對稱,一個標準偏差不得大于13.3米(43.7英尺)。此外,隨著差異值增大,差異出現的頻率必須至少按指數方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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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05
No.24 30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附錄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附件 6 — 第 II 部分 31
1/11/01
No.21
附篇A 飛行記錄器
(補充6.10)
引言
本附篇的材料是關于準備安裝在從事國際航行的定翼飛機上的飛行記錄器。飛行記錄器包括兩個系統 — 一個飛行數據記錄器和一個駕駛艙話音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根據所記錄的參數數量分為I型和II型。
1. 飛行數據記錄器
1.1 一般要求
1.1.1 記錄器在飛行期間將連續地記錄。
1.1.2 記錄器的容器將:
a) 漆成醒目的橙色或黃色;
b) 帶有反光性材料以利于找到它的位置;和
c) 牢固地固定有一個自動觸發的水下定位裝置。
1.1.3 記錄器的安裝將使:
a) 記錄損壞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為滿足此要求,記錄器應盡可能地安裝到最后部,對增壓定翼飛機,它應安裝在后密封隔框附近;
b) 記錄器從一根會給其運轉提供最大可靠性而又不危害主要或應急負載使用的匯流條得到電源;和
c) 有一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中顯示記錄器工作正常。
1.2 被記錄的參數
1.2.1 I 型飛行數據記錄器 這種記錄器將能記錄適用于定翼飛機的至少如表A-1所示的32個參數。然而,考慮到機型和記錄設備的特性,也可用其他參數替換。
1.2.2 II 型飛行數據記錄器 這種記錄器將能記錄適用于定翼飛機的至少如表A-1所示的前15個參數。然而,考慮到機型和記錄設備的特性,也可用其他參數替換。
1.3 附加資料
1.3.1 所安裝設備的測量范圍、記錄間隔和參數精度通常使用經適當的審定當局批準的方法來檢驗核實。
1.3.2 制造廠通常向國家審定當局提供下列有關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資料:
a) 制造廠的使用說明書、設備的限制和安裝程序;
b) 參數的起源或來源和關系到測量單位計算的公式;和
c) 制造廠的試驗報告。
1.3.3 經營人應保存關于參數分配、轉換公式、定期校準和其他可用性/維修信息的文件。文件必須充分,足以確保事故調查當局的工程部門具有解讀數據所需要的信息。
2.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2.1 一般要求
2.1.1 記錄器的設計至少能記錄下列內容: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 部分
5/11/98 32
a) 定翼飛機無線電所發送或接收的話音通信;
b) 駕駛艙中的音響;
c) 飛行組成員在駕駛艙中使用定翼飛機內話機進行的通話;
d) 傳入耳機或揚聲器中的識別導航或進近助航設備的話音或音頻信號;
e) 飛行組成員使用旅客廣播系統 (如裝有) 進行的話音通信;和
f) 與空中交通服務的數字通信,除非該通信由飛行數據記錄器記錄。
2.1.2 記錄器的容器將:
a) 漆成醒目的橙色或黃色;
b) 帶有反光材料以便于找到它的位置;和
c) 牢固地固定有一個自動觸發的水下定位裝置。
2.1.3 為幫助話音和音響的鑒別,駕駛艙的話筒將設在最佳位置上,以便能錄取發自正駕駛和副駕駛位置上的話音通信以及駕駛艙中其他機組成員朝向這些位置的話音通信。這可通過合適的伸縮線式話筒在分開的通道上連續記錄來達到。
2.1.4 記錄器的安裝將使:
a) 記錄損壞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為滿足此要求記錄器應盡可能地安裝到最后部。對增壓定翼飛機,它應安裝在后密封隔框附近;
b) 記錄器從一根會給其運轉提供最大可靠性而又不危害主要或應急負載使用的匯流條得到電源;
c) 有一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中顯示記錄器工作正常;和
d) 如果記錄器有全部抹音裝置,其安裝應有能防止在飛行中或墜毀沖擊時引起該裝置工作的設計。
2.2 性能要求
2.2.1 記錄器至少將能同時在4個聲道上記錄。為保證各聲道之間精確的時間相關性,記錄器將以直列格式記錄。如果使用雙向配置,應在兩個方向上都保留直列式和聲道分配。
2.2.2 優選的聲道分配如下:
1聲道 — 副駕駛耳機和活動的伸縮線式話筒
2聲道 — 正駕駛耳機和活動的伸縮線式話筒
3聲道 — 環境話筒
4聲道 — 時間基準加上第三和第四機組成員耳機和活動話筒,如適用。
注1:1聲道位于最靠近錄音磁頭的底部。
注2: 優選聲道的分配假設使用的是當前流行的磁帶傳送裝置并予以明確,因為磁帶外緣比中間更易受到破壞。這并不排除當上述限制不適用時使用其他記錄介質。
2.2.3 記錄器在使用經適當的審定當局批準的方法來試驗時,應表明它適合于在其設計的環境極限上運轉。
2.2.4 要提供一種在飛行數據記錄器與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之間在時間上有精確的相互關聯的手段。
注:達到此目的的一個辦法是,將飛行數據記錄器的時間信號疊加到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上。
附篇A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33 5/11/98
2.3 附加資料
2.3.1 制造廠通常向國家審定當局提供下列有關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資料:
a) 制造廠的使用說明書、設備的限制和安裝程序;和
b) 制造廠的試驗報告。
3. 飛行數據與駕駛艙
話音記錄系統的檢查
3.1 如果安裝了話音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飛行數據獲取器,則應在當日首次飛行前對其駕駛艙機內測試特性進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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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2部分 第六版 第25次修訂(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