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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力放起落架、復飛等;
(2) 飛行中或地面滑跑過程中發動機反推異常打開或失效;
(3) 外界環境對飛機的影響,包括飛行中遭雷擊、冰擊、鳥擊、遇
風切變、嚴重顛簸、重著陸、外物撞擊等導致航空器受損;飛機結
冰造成飛機操縱特性的明顯降低;
(4) 飛行中飛行指引或導航系統中出現的系統失效;
(5) 在飛機運行階段出現的姿態儀、空速表或高度表的失效或故
障;
(6) 影響延程運行(ETOPS)飛行安全的失效或狀況,如造成的返
航、改航、發動機失效,ETOPS 系統失效等。
5.2 航空運營人除報告以上范圍內的事件外,還應盡可能地報告涉及
產品設計缺陷、修理質量問題、故障頻繁出現、原因無法確定等事件,
為改進產品、經驗交流、提高維修水平等提供幫助。
6. 使用困難報告的內容和表格
(1) 使用困難報告內容包括:
(a) 航空運營人、航空器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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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AC-121-60
(b) 相關的基本信息,包括:運行種類、航班代碼、發生日期、
地點、階段、涉及的主要系統、故障現象、機組采取的預
防/緊急措施;
(c) 問題描述和采取的糾正措施;
(2) 使用困難報告表格和具體填寫說明見表格F1216001。
7. 使用困難報告的時限要求
航空運營人應在故障事件發生或發現后的24 小時內(節假日不
順延)填寫和提交使用困難報告。
8. 報告責任
(1) 對航空運營人所屬航空器實施維修的人員在發現航空器故障
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所管轄的維修控制中心(MCC)報告,維
修控制中心在接到報告并確認屬于使用困難報告范圍內的事件后,
通過互聯網提交。
(2) 航空運營人主基地外的航站委托維修單位應在發現航空器故
障后按時向所管轄的維修控制中心上報使用困難報告。
(3) 航空運營人應向相應型號的航空器制造廠家報告使用困難報
告。
9. 使用困難報告的核實和調查
(1) 航空運營人應對每起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進行核實和調查,確
認使用困難報告數據準確,查明故障件或失效系統,以及失效模式。
(2) 航空運營人的質量部門負責對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并通過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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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 AC-121-60
聯網填寫和提交調查報告表。
(3) 使用困難報告的核實和調查內容包括
(a) 使用困難報告的內容,調查部門對此部分內容進行核實和
修改,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b) “民用航空器系統/部件通用代碼”;
(c) 故障涉及的主要設備,包括飛機、發動機、螺旋槳;
(d) 故障件/結構件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件號、序號、位置、
故障狀況、發現途徑(只針對結構類)、總時間、總循環、上次
修理廠家、修后時間、修后循環等;
(e) 故障原因分類,包括機械類、非機械類和其它。機械類原
因是指航空器在運行和維修過程中部件出現的故障、失效、損害,
以及結構部件的腐蝕、裂紋和開裂等情況;非機械類主要指一些
外部因素,如維修差錯、機組操作不當、天氣原因等直接造成的
航空受損的情況;
(f) 對于因機械原因造成的故障事件的分析,主要為明確故障
件以及故障模式的調查內容,包括對故障件的測試,上次修理的
情況,涉及的相關技術文件(維修方案、服務通告),同類故障
的總結,結構件腐蝕和裂紋等檢查修理的情況;
(g) 對于非機械原因造成航空器損傷和修理的情況;
(h) 采取的預防措施和實施計劃。
(4) 調查報告表見表格F1216002,另外航空運營人可以根據需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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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圖片和補充材料等。
(5) 調查報告應在故障發生或發現后的72 小內(節假日順延)提
交,如果部分內容暫時無法查明,則說明原因和后續工作計劃。
(6) 總局飛標司對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單中填寫內容進行評估,對
未說明清楚或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內容提出意見和要求,航空運營人
在答復日期前回復。
(7) 總局飛標司、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監管辦對以下事件介入
調查:
(a) 較嚴重事件,如事故征候、航空器嚴重受損、人員傷亡、
對全國機隊產生安全影響;
(b) 典型事件,如重復性事件、航空器設計缺陷、修理質量問
題、維修不當等;
(c) 社會影響較大事件;
(d) 其它有必要調查的事件。
10.特殊調查程序
對于某些故障,在調查故障原因的過程中,由于涉及面廣(如制
造廠、維修單位、民航當局等)無法有效協調;或技術工藝復雜(包
括修理和制造)無法簡單地判明原因等情況,為此需要編寫一些針對
性強的調查程序(如輪胎脫層/爆胎調查程序,見附錄一),指導航空
運營人依照程序調查。具體的調查程序見附錄,根據需要逐步增加。
11.機械中斷使用數據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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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CCAR121.709 的要求,航空運營人應通過軟件系統報告前
一個月出現的因機械原因造成中斷使用的數據,包括:
(a) 航空器運營時間,起落次數;
(b) 中斷飛行次數;
(c) 非計劃更換飛機次數;
(d) 延誤、改航或取消次數;
(e) 發動機的運營時間/循環次數;
(f) 因已知或者懷疑的機械原因引起的非計劃換發次數/率;
(g) 機組故障報告次數。
(2) 數據以單機和單臺發動機的形式報告,包括“航空器本月使用
數據匯總表”F1216003;“發動機使用數據匯總表” F1216004;
(3) 航空運營人應在每月10 日前提交以上數據。以上數據應由航
空運營人指定部門負責對本集團和公司所有航空器和發動機數據
匯總后統一提交。
12.航空器/發動機變化信息報告
(1) 為確保航空器信息準確,當航空運營人所屬航空器的數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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