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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人、輪胎制造或翻新廠家、局方協同調查此類事件提供指導。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在中國運營的航空器的航空運營人和輪胎制造廠
家或輪胎翻新廠家。
3. 改版情況:
2005 年7 月26 日,初次版本。
4. 背景說明:
2004 年發生多起輪胎脫層、爆胎事件,造成航空器損傷并產生較
嚴重的后果,例如:2004 年11 月,一架B737-800 飛機起飛后右外
主輪胎冠脫落,擊斷擾流板作動筒供壓管,液力油泄漏,飛機返航;
2004 年6 月,一架B737-300 飛機起飛后左內主輪翻修層脫落,擊傷
飛機襟翼; 2004 年5 月,一架B737-300 飛機起飛后右內主輪胎面
脫落,擊傷液壓管路,液力油泄漏;2004 年3 月,一架B737-300 飛
機著陸過程中,左外主輪胎面脫落,擊傷飛機機翼和起落架艙門。在
調查以上事件的過程中,因涉及航空運營人對輪胎的日常檢查和維護
和制造/修理廠家的翻修質量等多方面的問題,給判明原因造成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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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嚴重輪胎事件的調查程序 SIP-121-60-01
定的難度,民航總局飛標司本著“查明原因,積極預防”的思想,組
織航空運營人和輪胎制造/修理廠家共同討論,編寫此程序,具體提
出各方人員在調查中承擔的責任、基本的調查步驟、調查內容、故障
分析方法、調查報告填寫和提交、預防措施的制定和執行等要求。
5. 起動調查程序的條件
(1) 凡符合以下輪胎故障的事件應起動本調查程序:
(a) 航空器輪胎在使用過程中(包括停留、移動、起飛、著陸、
空中)發生的輪胎脫層、爆胎的事件;
(b) 因輪胎故障造成的航空器部件/結構件嚴重受損、人員受
傷、液體(液壓油、燃油、滑油)嚴重泄漏;
(c) 其它因輪胎故障危及航空器安全的事件;
(2) 除以上(1)條規定的內容外,航空運營人也可根據需要,參
考本程序中的有關內容調查其它輪胎故障的原因。
6. 調查的組織和職責
6.1 調查組織
(1) 航空運營人的質量部門作為調查的組織者和主要負責人;
(2) 參與調查的人員包括:
(a) 航空運營人質量部門相關管理人員和調查員;
(b) 航空運營人的有關工程技術人員;
(c) 輪胎制造/修理廠家的人員;
(d) 局方人員(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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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嚴重輪胎事件的調查程序 SIP-121-60-01
(e) 其它除航空運營人和輪胎制造/翻修廠家外的第三方的機
構或專家,如承擔故障輪胎測試分析的機構或專家(如適用),
該人員可由航空運營人、輪胎制造/翻修廠家或局方協商指定;
(3) 航空運營人將以上人員組織成為一個調查組,并由質量部門
負責人擔任組長;
(4) 如果由于輪胎故障造成航空器較大損傷或人員有傷亡,則由
局方負責組織調查人員,構成調查組,并擔任組長;
6.2 調查的人員職責
(1)航空運營人負有主要的調查責任,主要工作包括:
(a) 現場取證、故障件保留;
(b) 組織工作,包括人員通知、協調、資料準備、文件傳遞、
調查工作的安排和實施、有關單位(如機場)的協助;
(c) 對輪胎的歷史維護工作和相關管理程序的調查;
(d) 對輪胎制造/翻修廠家的工藝過程、技術文件、質量系統的
調查;
(e) 輪胎維修記錄的提供;
(f) 調查文件的匯總,以及調查報告的編寫;
(g) 針對故障原因,制定預防措施和實施計劃;
(h) 調查報告的編寫和分發;
(i) 其它調查中需要協調的有關事宜;
(2)輪胎制造/翻修廠負責技術分析和協助調查,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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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輪胎故障提出分析方法和手段;
(b) 對故障輪胎的生產記錄的提供;
(c) 協助調查輪胎制造/翻修的生產工藝和質量系統;
(d) 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e) 做相關測試和試驗;
(f) 其它調查中需要協助調查的有關事宜;
(3)局方負責審查輪胎維修和翻修工作的合法性,并輔助協調各方
關系,主要工作:
(a) 對調查工作提出建議;
(b) 監督調查工作的公正性;
(c) 檢查航空運營人的輪胎維修內容、維修記錄、維修管理、
輪胎使用等與相關程序、手冊和規章的符合性;
(d) 檢查輪胎的制造/翻修廠家的工藝過程、質量體系等與相關
程序和規章的符合性;
(e) 各類證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f) 監督各項改進措施的落實;
(g) 根據需要,下發強制性指令;
(h) 其它必要的工作;
(i) 如果該事件按6.1(4)的要求,則總局飛標司要負責還要
對調查工組進行總體負責;
(4)其它邀請的機構和專家主要負責提出專業建議和進行輪胎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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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嚴重輪胎事件的調查程序 SIP-121-60-01
關技術鑒定、專項測試等工作,為判定故障原因提供依據。
7. 調查的基本步驟
(1) 航空運營人凡發現符合5(1)的輪胎故障后,質量部門的調查
人員立即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取證(包括故障現場的照
相、位置情況等),填寫“輪胎事件調查單FSIP1216001”(見附件
一),并妥善保管故障件或受損件;
(2) 在執行(1)的同時電話通知該輪胎制造/修理廠家、地方管理
局適航維修處、民航總局飛標司,并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調查;
(3) 按第6.1 條的要求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調查組;
(4) 按第6.2 條的要求,調查組組長分配工作并制定工作計劃;
(5) 航空運營人收集和整理調查資料,根據需要組織召開調查會
議,最終編寫和提交調查報告;
(6) 根據調查結果,制定預防措施和實施計劃。
8. 調查的內容
(1) 航空運營人對現場取證內容,包括:
(a) 機組對輪胎故障的報告;
(b) 事件輪胎及相鄰機輪、飛機損傷位置照相及記錄;
(c) 輪胎破損時地面輪胎痕跡的照相及記錄;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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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和調查(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