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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指南
第一章 概述
1.1. 目的和依據
本指南的目的是為民用機場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提供指
導。
本指南依據《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56 號,
自2005 年11 月7 日起施行)和《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民
航總局令第191 號,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以及《中國民用航
空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總體實施方案》,并參考ICAO《安全管理手冊》
( DOC 9859)等相關文件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資料而
制定。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第八條明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
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民用機場安全管理系統并接受監督檢查”;申
請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是“滿足機
場運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統”。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
應當建立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機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機場安
全管理的政策、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安全教育與培訓、文件
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風險管理、不安全事件調查、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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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全監督與審核等。”
ICAO 附件14 的第8 修正案規定:“作為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各
成員國必須要求持證機場的運營人實施為該成員國可接受的安全管
理體系。”
1.2.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民用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
通用機場參照本指南執行。
1.3. 撤銷
(備用)。
1.4. 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意義
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可以實現從事后到事前、從開環到閉環、
從個人到組織、從局部到系統的安全管理:
(1)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將在完善基于規章符合性的安
全管理模式基礎上,形成基于安全績效的安全管理模式;
(2)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將形成一系列高效、易于操作
的風險管理程序,實現主動的安全管理,提高控制安全風險的能力
和效率;
(3)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倡導和營造積極的安全文化,
有利于把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程序、標準變成全體員工的價值
觀和行為方式,落實“預防為主,關口前移”的原則;
(4)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內部定期監控、評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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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制度,促進安全管理的閉環運行和持續改進,有利于更好地履行
機場主體的安全責任,健全自我監督、自我審核、自我完善的長效
機制。
1.5. 安全管理體系的定義
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管理安全的系統方法,包括所需的組織結
構、職責、政策和程序。
1.6. 說明
本指南將安全管理體系歸納為10 個要素,其具體內容列于本指
南第二章中。
本指南由民航局機場司編寫,參考了中國民航大學民航安全科
學研究所、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
限公司和湖南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長沙黃花國際機場分公司安
全管理體系研究和實踐的部分成果。
本指南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負責解釋。
第二章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內容
2.1 安全政策
2.1.1 目的
確立安全管理的基本理念和行動準則,體現機場管理機構安全
管理的宗旨,是安全管理體系的第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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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
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展示機場保障安全的堅定決心和重大
舉措。
2.1.2 要求
民用機場應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
全方針,聯系本機場的實際,清晰地闡述基本的安全理念,重點是
確立安全工作的優先地位,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服務、安
全與效益的關系,合理分配資源;承諾機場運行符合國家和民航局
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要求,以風險管理手段
防范各類事故、事故征候及不安全事件;堅決落實“五嚴”要求,
認真實施并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積極主動的安全文化,確
保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系統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確保安
全政策依據充分,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要
求;
鼓勵大型機場致力于建立高于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和標準的安全管理規范;
系統總結本機場運行安全的經驗教訓,確保安全政策切合實際、
有新意、有特色;
系統調研,充分聽取廣大員工的意見建議,加強溝通,確保安
全政策貼近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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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政策以后,按程序審核批準,以機場管理機構法定代
表人名義發布并傳達到全體員工;
機場管理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研究具體的措施,推進安全政
策的貫徹執行,確保承諾到位。
2.1.3 內容
安全政策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有利于建設和諧民航,調動員工積極性的收入分配政策;
安全責任制的考核和獎懲政策;
倡導建設學習型企業,培育報告的、學習的和公平公正的安全
文化的政策;
確立運行管理模式,構建有效的安全運行機制的政策;
注重科技興安,提升機場科技含量的政策;
承諾配備適合機場規模的人力、物力、財力,加強安全基礎設
施建設的政策;
重視職業健康和機場突發事件響應的政策;
貫徹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政策;
承諾主動接受局方監督檢查并積極整改的政策;
對合約方監管的政策;
承諾定期進行安全評估、監督審核,持續推進安全管理體系的
政策等。
本指南附錄2 載有機場安全政策的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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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安全目標
2.2.1 目的
為安全監督、審計和績效評估考核提供依據;
保持機場正常運行,持續改進安全水平;
落實民航局安全總目標。
2.2.2 要求
機場管理機構應制定安全目標,包括遠景目標和年度目標;
機場管理機構應致力于不斷地細化安全目標,形成符合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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