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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和灰塵。
7.6對宥故障的測試、校驗設備和工具應及時修理。修理后未經校驗,不應用于測試和校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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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9.100
V 55
備案號:
MH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
MH/T 3010.12-2006
廢除 MH 3145.14~3145.15-1998
民用航空器維修 管理規范
第1 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潔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12:Cleaning of civil aircraft
2006-12-08發布
2007-04-01實施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發布
刖 罱
MH/T 3010.12-2006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規范》分為以下15個部分: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試飛;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經停站發生故障的處理;
——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維修事故與差錯;
——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單(卡)的編制;
——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維修;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的技術檔案;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維修記錄的填寫;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的行為規范;
——第9部分:地面指揮民用航空器的信號;
——第10部分:維修人員與機組聯絡的語言;
——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維修設備和工具;
——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潔;
——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發動機的清洗;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線維修規則;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務規則。
本部分為MH/T 3010的第,12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廢除MH 3145.14-1998《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第1單元:維修管理規范第14
部分:民用航空器外表清潔》和MH 3145.15-1998《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 第1單元:維修管理規范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艙內清潔》。
本部分與MH 3145.14-1998,MH 3145.15-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MH 3145.14與MH 3145.15的內容合并,分為艙內清潔及外表清潔,并重新進行編排;
——對艙內清潔人員資格要求中增加了“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并持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合
格證”以及“應掌握艙內服務設施的使用方法和功能、作用,以及各類警示標識、色標的含義”;
——增加了對清潔劑產品及其替代品的要求;
——對航空器清潔場地增加了“應具有消防設施”的要求。
MH/T 3010是民用航空器維修的系列標準之一。下面列出這些系列標準預計的名稱: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維修 管理規范》;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
-MH/T 3012《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維修設施》;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維修勞動安全衛生》;
-MH/T 3014《民用航空器維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魏民、徐超群、孫作琪、卿紅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廢除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MH 3145.14-1998;
-MH 3145.15-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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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0.12-2006
民用航空器維修 管理規范
第1 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潔
1 范圍
MH/T 3010的本部分規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外表清潔及運營中艙內清潔的基本原
則、要求及清潔范圍。
本部分適用于航空器外表及艙內的清潔。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MH/T 30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
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
部分。
GB 9673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
MH/T 3011.13 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第13部分:紅色警告標記的使用
3 清潔人員的資格
3.1 清潔人員應經過相關知識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3.2應熟悉所使用的清潔劑、消毒液的性能、用途、范圍及使用方法。
3.3應能正確使用清潔工具及相關地面設備。
3.4應掌握該型航空器維修手冊中的有關清潔要求和相應的安全知識以及各類警示標識、色標的
含義。
3.5艙內清潔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并持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
4清潔劑
4.1航空器所用清潔劑虛為航空器制造廠推薦或下列任一情況的替代品:
——該替代品已通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適航審定部門批準或認可;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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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規范(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