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4航行情報綜合業務的開展
5.
4.1人員的配備和要求
a) 航行情報綜合業務是本科室航行情報人員在正常值班工作之外的一項情報工作,不設專職人員,當有一項情報的綜合業務工作時,由航行情報服務崗位值班員或指定工作人員完成任務;
b) 從事航行情報綜合業務的人員應具備較強的業務素質,航行情報知識掌握全面,具有一定的航行情報理論知識;
c) 當開展一項具體的航行情報綜合業務時,人員的確定由科室負責人指定。
d) 當本科室指定處理人員休假或有較長時間不參加工作時,由科室主管指定備份人員代其處理相應的工作,但必須交接清楚所屬的工作。
5.4.2航行情報綜合業務分類:
a) 航行情報資料的修訂和換頁;
b) 地圖作業;
c) 協助航管中心上報對因機場設施、程序的建立撤銷引起的航行資料的變更;
d) 負責航行業務技術方面的資料查詢,解答有關問題。
5.4.3時間要求
a) 航行情報資料的換頁應在資料正式啟用前完成,如果沒到生效時間,由于資料管理員工作時間的限制,可以提前將待生效資料放置在待修改和換頁資料頁的下一頁,并在待換頁或者修改資料頁上注明失效時間。待新資料生效后撤掉標注過的舊資料。
b) 其他的情報綜合業務根據實際情況按時完成。
5.
5 其他工作開展飛行后航行情報服務,收集各種飛行保障設施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受理機組填寫的《空中交通服務設施工作狀況報告單》,并及時轉發、報告。
5.
6 交班
a) 做好特殊情況及處理經過的登記工作;
b) 各種重要信息記錄在值班日志中與接班人員交接;
c) 交接班過程應重疊十分鐘以上,經交接雙方確認、簽字后方可結束。
5.
7參加班后講評會 6相關文件
6.
1《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
6.
2《國際民航組織附件 15》
6.
3《國際民航組織 8126號文件》
5.
3飛行計劃處理
5.
3.1飛行申請的處理
1航空器的飛行應當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未經批準的飛行計劃不得執行。
2新型航空器首次投入航班飛行前,航空器的經營人、所有人應當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供航空器的有關性能數據。
3航空器的經營人、所有人或者航空器駕駛員,應當于飛行實施前一日 15時前,向當地機場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提交飛行計劃申請。
4搶險救災等緊急飛行任務,可以不受本規則第 3條時限的限制隨時申請,但應當在得到批準后,方可執行。
5航空器駕駛員或其代理人應當不遲于起飛前 1小時向起飛機場的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提交飛行計劃(FPL報) ,其內容應當包括:飛行任務性質、航空器呼號、航班號、航空器型別、特殊設備、真空速或馬赫數、起飛機場、預計起飛時間、巡航高度層、飛行航線、目的地機場、預計飛行時間、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航空器攜油量、備降機場等。
6空中交通單位應當根據飛行流量和機場、航線保障設備等情況,在航空器預計起飛時間五小時前批復飛行計劃申請。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批復,視為該計劃已被批準。對臨時飛行任務,不論是否同意其飛行計劃,都應當及時批復,未經批復不得飛行。
5.3.2制作次日飛行計劃的一般要求
1 擬訂飛行計劃的依據
a) 班期時刻表;
b) 各航空公司簽派室發來的次日飛行預報;
c) 航空公司機長或其代理人遞交的經批準的次日臨時飛行計劃申請;
d) 軍方通報的轉場計劃;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報告室運行手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