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各航空公司提交的臨時通用飛行計劃;
f)當日取消的航班,次日補班飛行計劃。 2飛行計劃的內容
a) 飛行性質;
b) 呼號;
c) 機型/機號;
d) 起降機場(非固定航線或新航線應在備注欄注明飛經本區域前、后導航設施或位置報告點及航路代號、飛行高度等航行要素);
e) 預計起飛和預計降落時刻;
f) 專機、要客及其它保障需求情況記錄等;
g)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3飛行計劃的校核依據
a) 有關航空公司簽派部門拍發的次日飛行計劃電報(SITA);
b) 航空公司簽派室遞交的次日飛行計劃動態表;
c) 上級批復的臨時飛行計劃申請;
d) 本部門拍發的次日飛行預報電報;
e) 當日飛行動態計劃表中延續至次日的相關內容(如補班計劃、機型調整等);
f) 要客、應答機、航路等必要的備注說明;
g) 實施時與
FPL報、起飛報、延誤報、取消報等進行核對;
h) 飛行計劃的變更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5.3.3次日飛行計劃的擬訂
1值班管制員接班后在電腦中生成次日計劃初稿并打印。 2值班管制員按照班期時刻表,總調、管調批復加班、包機計劃、審理次日飛行計劃。 3值班管制員檢查有無正在本場執行通用航空任務的航空器的長期飛行計劃,如有,將飛行計劃錄于動態表的空格內。 4值班管制員將位于本場的航空公司機長及其代理人、航空公司簽派機構所申報
的次日飛行計劃錄于飛行動態表。 5崗位值班員校對專機、要客計劃并在飛行動態表中的備注一項注明。 6遇有航空器機長及其代理人、航空公司簽派機構要求更改次日飛行計劃中出港
部分的內容時,計劃崗位值班員應首先要求其提交詳細的書面計劃更改內容,計劃編制人員在檢查其內容切實可行的基礎上,各級領導予以認可和接受后,更改動態表內容并編發更改電報。
7遇有外站空中交通部門拍發的有關計劃更改電報時,崗位值班員應檢查其內容更改后有無矛盾之處,如有需證實之處,可用電報或電話向對方要求證實,確認后更改動態表。
8對于外藉航空公司所屬航空器機長及其代理人要求更改次日飛行計劃內容時,
崗位值班員應向總調匯報,經許可后更改動態表。 9編制出飛行計劃表后打印保存供系統出現特情時備用。 10飛行計劃表下發后,遇有計劃更改,崗位值班員除按上述更改程序修改以外,
還應將航空公司的計劃通報各保障單位。
5.3.4不定期飛行計劃的處理
1不定期飛行計劃包括加班、包機、調機、急救、公務、校飛、訓練及試飛等其他特殊飛行任務等。
2不定期飛行計劃按日期、航班性質(所屬公司)、機型、預計起飛時間、航線等逐項登記到《非固定航班加班、包機》本里,同時將批復電報發報時間登記到《非固定航班加班、包機》本里,然后通報給空軍調度室。
3若收到的是專機、公務、校飛、訓練等飛行計劃,除通報給空軍調度室外,還需通報航管中心值班領導。
4不定期飛行計劃不同意實施時,應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有關航空公司簽派室或公司代理人及航管中心值班領導,并修訂計劃數據庫有關內容并注明相關情況。
5航空公司的不定期境外飛行航線,屬非固定航線,根據公司提供的詳細飛行航線(以總調批復為準)和境外有關航行管制部門的收電地址,拍發 FPL、DEP、ARR以及 SITA格式等相關業務電報。
6臨時申請的飛行計劃除上級部門批準外,還應報軍方同意方可執行。
5.3.5與軍方有關的飛行
1收到空軍調度室通報的次日飛行動態
a)收到空軍調度室通知的軍方運輸機或者其他轉場計劃電報時,立即通知塔臺管制員,根據情況編發飛行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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