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如有特殊情況按照特情通報程序及時向各級領導匯報。
3.
1.4嚴格保密工作,在通報計劃過程中特別注意不允許使用移動電話。
3.
1.5專機計劃及有關信息不使用對講機對外發布。
3.
1.6專機保障結束后將專機保障有關資料整理存檔。
3.
2飛行服務協調崗位:
a) 接到專機計劃時(或專機計劃前五天),必須作好保障專機前的準備工作;
b) 掌握上級單位批復的飛行計劃,特別注意核對專機飛經的航路、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以及備降機場;
c) 按專機的目的地機場、第一降落站機場、備降場、航路和所經情報區等信息來收集、準備航行情報資料;
d) 檢查航行情報資料是否準確、齊全、有效、及時修改、補充有關資料,保證情
報資料可用;
e) 搞清電文的詳細內容(中文四碼要譯成明語;英文要譯成中文),以便向機組講解、分析;
f) 在專機預計起飛前三小時將所需的航行情報資料、飛行前資料公告準備就緒;并再次校對其內容是否齊全、有效;
g) 若是外國專機,則向總局情報中心索取相應的航行通告;
h)遇有新的
NOTAM變化,及時準確地通知機組。
專機備降
a) 當得知本場天氣處于邊緣或低于最低降落標準時,應及時通報塔臺告知機組本場的天氣情況,由機組決定是否備降;
b) 若機組決定去備降場備降,應向機組提供備降場的天氣情況和有關航行情報;
c) 將備降情況立即通知航管中心值班領導、機場專機領導小組組長、機場公司值班領導及現場指揮中心;
d) 了解專機在備降機場落地后進一步的飛行計劃和動態并通知有關單位。
5.7.2本場重要客保障
1要客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委副主席、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中共中央、國務院各部(委)、中央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大軍區和省、市、自治區主要負責同志及上級指示的重要客人乘坐民航飛機時,按重要客人乘機保證。
2要客信息來源總調電報、傳真(文件)、電話、華東空管局運行監控中心(管調)電報、傳真電報(文件)、電話、上級領導通知及軍方的通知。
3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關于本場重要客信息的處理
3.1計劃的通報處理
a) 從上級或者軍方接到要客保障任務。
b) 報告機場公司值班領導。
c) 報告航管中心值班領導。
d) 報塔臺管制室。
e) 視情況報軍方。
f) 將所有關于要客的文件、資料存放在要客、專機文件盒內,妥善保管。
3.2本場重要客實時保障要求
a) 要客動態需要通報航管中心值班領導、塔臺管制室,并視情況報軍方;
b) 如是軍方飛機,收到起飛報后需報軍方;飛機放行時必須嚴格執行二次通報。
c) 拍發相關電報時,必須注意檢查收電地址,并檢查系統電報收發模塊,便于總調、管調等上級單位掌握要客航班動態。
d) 在拍發
FPL電報時必須與總調或者管調批復的航路核對,特別是外國飛機。
5.8復雜氣象
1值班人員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天氣情況,聯系好備降機場,并通報塔臺管制室。
2當值班員接到其他管制室通知航空器決定返航、備降或在就近機場著陸時,及時通知氣象預報室、機場現場航空公司簽派室等,按協議拍發 CPL電報;若本場天氣短時無法好轉,暫緩放行航空器或向外站提出暫緩放行航空器的建議,并向有關空管部門發出延誤電報。
3當值班員接到機場遞交的關于機場關閉、開放的原始資料頒發通知書時,立即按照程序拍發通告,并按重要通告通報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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