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應對航空公司或機組提出的飛行計劃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a)飛行單位;
b)飛行任務性質;
c)機長姓名和空勤組人數及聯系方式;
d)航空器型號和架數;
e)起飛、降落機場和備降場;
f)預計飛行開始、結束時間;
g)飛行氣象條件;
h)航線、飛行高度和飛行范圍;
i)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5.
3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 1日 15時前提出,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收到申請
和航管中心批復同意意見后,應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室并向有關管制單位拍發飛行預報(PLN)。
5.
4本室值班人員應仔細閱讀該次飛行的有關文件,詳細了解該次任務使用航空器的性能,該次任務的技術要求,天氣標準。
5.
5較長時間的作業飛行,本室值班人員應每日向飛行機組了解次日的飛行計劃并通報塔臺室。
5.
6本場通用飛行每日的飛行開始和結束時間航管科應通報機場各保障單位(民航保障的通用飛行)。
5.
7機組有需求時,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應提供下列航行情報資料:
a) 有臨時劃設飛行空域的,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應在航行情報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內制作該臨時空域的范圍,并提取 PIB;
b) 轉場飛行按情報區航路提供 PIB;
c) 其他航行情報資料的提供,機組可來本室查閱,必要時,值班人員應提供講解服務。
5.
8執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時,可臨時提出飛行計劃申請,但最遲應在起飛前 1小時提出。收到飛行計劃申請后,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應主動協助申請,獲得批準后應立即拍發 PLN。
5.
9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本科室相關的保障工作應按通用航空的保障程序執行。
5.
10收到有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活動,本科室值班人員應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內容拍發航行通告,航行通告內容應包括:
a) 升放范圍,(各點經緯度或影響半徑);
b) 開始和結束時間(如長時間作業,應有每日的持續時間);
c) c)升放高度,預計漂移方向等。
第六章 航管中心運行手冊空中交通服務分冊第六章有關數據表格和資料 表格和資料
6.1簽派代理及延伸服務登記表
航空公司 年 月
日期 航班號 機號 管制員簽字 機長簽字 備注
6.2主用、備用、應急設備檢查單
情報系統 主用設備 CNMS主用系統設備
備用設備 CNMS備用系統設備
應急設備 情報應急系統
航行系統 航行信息智能處理系統 主用
藍波系統 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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